第三章 构建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节 是保护虚拟财产价值的需要
港产手机游戏《神魔之塔》,一直高居港、台手机游戏排名冠军,深受年轻人喜爱。
但台湾的一名高中生,手机被老师没收保管,而游戏账户内所有卡片,惨被学长删掉,总值 6,000 多元新台币(约 1,500 多港元)。片段在网上流传,网民纷纷谴责老师侵犯隐私,又指侵入游戏资料是违法行为,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一种。也有网民说,受害者应控告老师和学长侵占、损毁和偷窃虚拟财产,甚至申请精神损害赔偿。[31]
由此可见,虚拟财产主要是从以往供大众消遣娱乐的一般虚拟物在现今社会当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这种价值除了作为无形财产的实质经济价值外,还有其特有的精神价值。
一、保护虚拟财产经济价值的需要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的定义落点在财产继承,也就是说只有财产才能成为继承的客体,而经济价值无疑是财产最重要的特性。目前最常见的能体现实质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是 QQ 金币、游戏币、虚拟现金券、团购使用代码等,它们多数以货币直接购买或抽奖获取,因此其现实经济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当然,有不少人认为,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花费自己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所获得的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级、头衔也应该属于具有实质经济价值的虚拟物,甚至在网络游戏款式越来越多的今天,玩家们会通过交易游戏中的上述虚拟物获得现金。
一个含有数字“8” 的 QQ 号,市面价值已到达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五皇冠淘宝网店达到五万元甚至更高的价格,而四钻的网店也价值 5000 元-8000 元。网络热门游戏《征途 2S》中一个高等级的人物账号售价 9000 元;新浪微博一个拥有 1 万粉丝的账号的售价也有 8000 元。据报道,北京一网游玩家甚至专程坐飞机到广州以 6 万元价格购买一把极品宝刀。[32]
商品的价值是以使用价值为基础,以交换价值为表现形式的,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级、头衔除了凝结了游戏玩家们付出的劳动外,还能与真实货币发生等价交易的行为,也相当于承认了这些虚拟物具有一定的现实经济价值。至于这些虚拟物的归属问题,笔者放到后文再进行详细分析。这里值得一提的是 2013 年的比特币热潮,比特币最早是在 2008 年京都大学数学教授 ShinichiMochizuki 使用假名 SatoshiNakamoto 发表了一篇论文描述出来的一个构想。
与传统货币相比,比特币是由网络节点计算而来的,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谁都有可能参与制造比特币,不管身处何方,只要有一台可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甚至可以全世界流通,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外人无法明确得知用户身份信息。[33]
2009 年比特币正式诞生,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它可以用于游戏中的买卖交易,甚至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愿意承认和接受比特币交易,它还可以兑换真实货币或物品。因其总数量被限定为 2100 万个,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网上瞬间掀起了一股“挖矿”热潮,很多人通过特有的运行程序获得比特币,而比特币的价值则飞速上涨,从毫无价值的一组电子数据变成了上千元的身价。此外,国内外还因而产生了许多虚假的比特币交易网站、“挖矿”网站和虚假交易等问题。比特币与传统货币相比具有稀缺性、持久性、可代替性、易于携带和存储的特点,更难得的是它难以被复制或伪造,且不需要通过银行作为中介进行交易,因此可被广泛应用,而且它的交易方式还在不断完善中。
可见,依附于网络的一般虚拟物,只要它满足了市场的需求,成为一种贸易手段,便拥有实质的经济价值,这种价值是市场中的供求关系决定并赋予给虚拟物的。
二、保护虚拟财产精神价值的需要
2011 年 4 月,因 QQ 号码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一个案件:沈阳市民王女士的老公徐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丧生,有关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被徐先生一直保留在QQ 邮箱内。悲恸欲绝之余,王女士想保留这些信件和照片,甚至是获取徐先生的 QQ号码以留作纪念。但徐先生的 QQ 密码从来没有向妻子透露,王女士只能向腾讯公司求助,可交涉后遭到腾讯公司的拒绝 .[34]
由此案例可以看到,虽然电子数据对常人来说只是一组代码,但对于王女士来说,因为存储于 QQ 邮箱里的电子数据记录着他们两人的恋爱经历,她和王先生之间的 QQ邮件具有相当重要的纪念意义。这便是本文所讨论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精神价值与实质的经济价值不同,它无法用货币或者等价物去衡量,且其珍贵性只针对特定个体,例如亲人、好友、配偶等,但恰恰是亡者留在世上的唯一供亲朋好友凭吊和怀念的信物。曾经有过这么一个真实案例:一对新婚夫妇到摄影机构拍摄婚纱照,到了约定的期限时该机构居然把这对新人辛苦拍摄的电子版婚纱照片弄丢了,影响了新人婚礼的举行。于是,这对新人以该摄影机构违约为由将之告上法庭,要求该机构赔偿其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摄影机构须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并且免费再次提供一次拍摄机会。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在一般的生活状态下人们评估虚拟物的精神价值通常会结合与之相关的其它事物一起作出判断,例如上述案例中法官的办案逻辑是由于婚纱照不能按时交付导致原告婚礼无法正常举行,对原告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摄影机构必须负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依据合同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赔偿精神损失。那么倘若婚纱照的延期交付没有影响到婚礼举行呢?
婚纱照本身的独立价值是否就可以被忽视?一组婚纱照所包含的价值,除了摄影师和新人的劳动以外,还具有纪念意义,具有独特性,所以在判断一件虚拟物是否具有精神价值应该将其当作一个独立个体进行判断。
无论是具有经济价值或是精神价值的虚拟财产,都是公民通过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倘若公民去世后任其闲置或消失,无疑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如前文所述公民拥有经济价值虚拟财产的情况已相当普遍,部分虚拟财产更是价值不菲,若在公民去世后得不到继承,将有可能面临被直接删除的风险,无形中为我国整体经济特别是互联网行业带来直接损失。精神价值类的虚拟财产则用于缅怀死者,减轻亲属哀思,对于他们来说这是死者珍贵的“遗物”之一,是一种情感和精神的延续,远远超过自身的市场价值。
无论什么时代的法律制度都应与人的需求、愿望相关,也必然体现出人的意志,这是法的本质,也是立法和修订法律首要考虑的问题。梅特兰曾说:“继承的本质是生者对死者社会的延续。”[35]
作为保障继承有序进行的继承法,其修订、完善也应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尊重生者的需求,实现死者的遗愿。
第二节 是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需要
虚拟财产至今未被纳入合法继承的范围之内,但随着网络应用越来越广泛,网络虚拟物与非网络虚拟物的增多,在国内外已经产生了不少由于虚拟财产无法被合法继承或者继承困难的案例,从而引发了多种社会问题:一、国内案例分析==除了上文所说妻子无法继承丈夫 QQ 号的例子外,《山西晚报》在 2010 年 5 月 9 日也刊登了一篇题为《数字遗产不受法律保护 QQ、电邮无法被继承》的文章。该文讲述了太原市王先生的父亲生前常常出外,在差旅过程中喜欢把日记和照片保存在 QQ 邮箱里,2009 年底王父因患上脑梗塞去世,王先生想保留其父 QQ 邮箱以作纪念,遂多次与腾讯公司联系,但对方却不同意提供相关的账号和密码。[36]
2011 年“7?23 动车事故”后,新浪微博第一时间将幸存女孩项炜伊妈妈的微博信息传给了她的亲属代为保管,并在其认证信息中注明她是温州动车事故最后获救者小伊伊的母亲,以便作为母亲留给小伊伊最后的一份回忆。同样,复旦大学抗癌教师于娟逝世后,新浪公司也将其微博交由其朋友代管,除了在微博中依然保留着于老师与病魔斗争的过程感想外,该微博中还发布过“征集志愿者共同打理微博”的信息,并定时更新其生前写下的文字及其书《此生未完成》的发行情况。新浪相关工作人员称新浪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和亲属要求多次处理虚拟遗产事件,但因国内尚未对此有明确立法,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记者发现新浪公司所提供的案例均属备受关注的网络热闻,仿佛只有“网络红人”才能顺利地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37]
另外一个例子则涉及新的贸易模式:网店交易。淘宝网一名经营两年“皇冠”店的女店主艾珺因经常通宵熬夜,于 2012 年 8 月份在睡梦中猝死,芳龄 24 岁。在她离世后,其网店被淘宝网站冻结,网店无法转让给其亲属,也无法兑换成现实货币。因为在淘宝网开设店铺时规定:实名认证一次后不可更改,包括支付宝捆绑了认证人的银行卡和个人信息后也一样。所以在淘宝网开设的虚拟店铺基本不可以实现继承或转让。此事发生后,一篇《网店是否可以成为遗产?》的网帖在网上被大量转发,据称其作者是一位在淘宝网已经达到五钻级别的店主,有将近 7 万网民对此网贴进行了浏览,有相当一部分是经营淘宝店的店主。他们担心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网店他日去世后不能顺利地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38]
从上述案例可得知无论是精神价值类型的虚拟财产还是有实质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它们的继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网络秩序、计算机行业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混乱。网络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其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围绕虚拟财产继承的纠纷也必然随之增长。尽管目前在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纳入法定遗产的范围加以保护还存在很多争议,但从现实上来说人们已有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迫切需要,从法律的价值角度来看,其主要在于维持“秩序”和“正义”,特别是“秩序”,它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所在。[39]因此,构建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赋予虚拟财产法律层面的保护势在必行。
二、国外案例分析
其实早在 2005 年,美国就诞生了世界虚拟财产继承的第一案:美国海军陆战队一名名为兵贾斯汀?埃尔斯沃思的士兵在伊拉克去世,雅虎公司以注册邮箱里的协议条款标明“即便是用户去世其在线活动也是保密状态”为由拒绝向贾斯汀?埃尔斯沃思的亲属提供其在雅虎邮箱的账号和密码,其亲属遂将雅虎公司告上美国密歇根的一个法庭。
法官最终的判决虽站在了家属的立场但也没有完全满足其请求:允许雅虎将大兵的E-mail 内容等通过刻录的方式制作成 CD 交给其家属,账号密码不需要一同交付。[40]
2009 年 10 月 18 日,居住在密苏里州堪萨斯城的马克·滕尼斯在睡梦中因心律紊乱死亡,前一晚睡觉之前他还更新了自己的博客,从推特网(twitter)上发出了几条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在得知马克?滕尼斯去世后,他的一位相熟网友迪亚?索宾与其它几位网友为滕尼斯开设了两个纪念博客,而从来没有阅读儿子博客习惯的滕尼斯的父母,在其去世后也尝试着使用儿子留下来的电脑并与一部分网友取得了联系,一起汇聚了滕尼斯生前在网上的点点滴滴放于纪念博客上。但是十分可惜的是,因滕尼斯生前是图片共享网站 flicker 上的高级用户,有权限上传大约上千张的照片,自从他去世后账户已经失效,父母无法获取其账号密码,也无法把其保存在电脑中的照片找全,现在只有在 flicker 网站上被设置权限为“公开”的相片还可以被浏览,设置权限为“保密”和在计算机中被隐藏或加密的照片只能随着滕尼斯长埋黄土了。[41]
2011 年在美国发生了另外一宗涉及邮件继承案例:年轻人杰里米·托曼(JeremyToeman) 94 岁的祖母用电子邮件与遍布世界各地的朋友通信往来,还喜欢在网上玩桥牌。当她去世时,为了通知网友们祖母过世的消息,杰里米·托曼和他的母亲想进入祖母的 Hotmail 账户,后因没有密码,这个账户至今仍然无法进入,祖母的网友也仍然未得知其离世的消息。[42]
有鉴于此类型的案例越来越多,Hotmail 现在也允许已经死亡的用户的相关亲属申请索要用户邮件内容的拷贝,只要能出具用户死亡的证据并且证明自己与用户有亲属关系。
国外使用互联网的人群年龄覆盖面比我国广,接触互联网的时间也更早,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外比我国更早地面对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考验。在 2011 年英国伦敦大学进行了一次统计,平均四个英国人里面就有一位拥有至少价值两百英镑的虚拟财产,即使是精神价值类的虚拟财产,也有三分之二的英国人认为它们是值得珍惜和保留的。
因此,每十位受访者中就有一位会把自己的网络账号密码写进遗嘱当中。为了顺应网民的呼声和社会的需要,国外已经陆续出台相关法律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即使还没立法的地区,网络运营商也敏锐地先于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存和继承作出了呼应,例如上文提及的 Hotmail 公司,他们已用实际行动表示承认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又如 Facebook 这个全球性的社交平台,现在也允许保留死者的账号和主页页面,亲属朋友们可以在上面留言“哀悼”.这一切都证明,虚拟财产能被合法继承的呼声越来越高,构建虚拟财产继承制度已是全球趋势,即便还没有现行立法,运营商根据合同关系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解决用户的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也可以作为缓解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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