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合意,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是否就某交易事项达成合意,决定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于实践而言,当事人历经反复接触、磋商,到底是否缔结了合同,从何时我们可据以判定当事人间存在合同关系,有无一个客观标准,理论上能否给予直观的规则指引,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该问题至少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规则需求:一是确定当事人缔结了合同至少应包括哪些条款,也即确定合同的必要条款范围;二是确定接受意思表示一方应当对对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作出何种答复,才能认定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即确定接受意思表示一方的答复范围。
为了较为准确地解决上述疑惑,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以及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理论研究成果,围绕合意的性质与效力、合意的范围、不合意的判断,进行了重点探讨。
导论部分旨在阐述本文的研究基础,主要探讨研究切入点和理论研究现状。通过对我国《合同法》及代表性国家等法律文件的考察,本文指,有关合意是否达成的判定规则几乎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导致理论和实践出现的重大难题。
第一章主要探讨合意的性质与效力。结合两大法系理论研究进展,本文指出,合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有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才可能成立。同时,合意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对于特殊类型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外,尚需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合同才能够成立。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合意原来指主观上的协商一致,现已演变为客观的、外在的、形式上的协商一致。合意内容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时,不是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并可根据意思表示错误或有瑕疵等制度加以处理。
第二章主要探讨合意的范围。结合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发展脉络、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改革、国际性法律文件和我国立法现状,本文指出,合意范围的科学认定标准,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原则上可认定已达成合意,合同进而得以成立。二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待商条款”,即当事人根据所进行的交易的特殊性,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将某些必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约定为待商条款,交由后续谈判确定或交由第三人确定,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三是受要约人对于要约的内容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而只能进行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章主要探讨合意的方式。本文认为,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进展,达成合意的方式,至少包括要约承诺、交叉邀约、同时表示、强制缔约、竞争缔约、事实缔约。在沉默能否构成合意的问题上,结合意思实现理论,基于公平原则的要求,对我国合同法第 22 条应当做限缩性解释。除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交易习惯或惯常做法之外,沉默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仅基于要约人一方的意思,才能构成承诺。
第四章主要探讨不合意问题。本文在界定不合意内涵和类型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隐藏不合意的解释规则。本文尽可能地通过规范性的解释,对合同存在的遗漏进行补充,使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意义得以明确化和唯一化,语义矛盾得以消除,从而排除合同中存在的隐蔽的不合意,使合同不因其影响而无法成立。
关键词:合意;意思表示;合意范围;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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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行文至此,本文基于比较法上的模式,从司法实践角度寻求突破,分析比较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判例,研究两种制度的法律现状和适用冲突,取长补短,进而探讨完善预期违约的必要性,为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做出努力。统一合同法在学理...
致谢本篇论文从去年9月份选题到最终定稿,花费了近大半年的时间。在这大半年里,我深知完成一篇论文,是必须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的,最重要的是认识到其并不是单凭自己一个人的力量可以完成的。在论文的整个创作过程中,我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如果没有他人的...
第二章合意的范围合意的范围规则主要用以提供判定当事人之间经意思表示的交涉是否最终达成完整合意的标准。笔者认为,其至少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确定合同至少应包括何种条款,也即确定合同的必要条款范围;二是确定接受意思表示一方应当对...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作为英美法系所特有的法律制度,它旨在避免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履行期限届至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我国《合同法》在大陆法系的基础上,既保留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又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