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民营银行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6-23 共5064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第二章民营银行概述

  2. 1民营银行的定义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民营银行”的定义还存在着很大分歧。民营银行是相对于国有银行提出的概念,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取得巨大发展,民营资本要求进入银行业才产生了民营银行这一概念,属于经济发展的产物。

  自1993年樊纲教授提出应该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以后,民营银行才开始在学术界大量的讨论;2000年,徐滇庆教授领衔大批金融学者在西安成立长城金融研究所,从此学术界正式积极开展民营银行的理论试点;但到现在民营银行的概念还是没有得到统一。

  国内学术界比较公认的理论分为: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治理结构论三类。第一类,产权结构论强调必须由民营资本控制,认为由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第二类,资产结构论强调为民营企业服务,认为民营银行主要是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且是向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第三类,治理结构论则是强调银行公司治理结构,认为民营银行应该建立现代化的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釆用市场化的经营运作和科学的管理机制。

  大多数学者赞成第一类观点,认为民营银行必须要民营资本控股,绝大多数股份必须由民营企业控制,国有资本可以拥有少数股份,且国有股份占比在5%以下为宜,但仅仅强调产权结构主要由民营资本构成,这是远远不够的,银行的运行还需要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及法律监管机制等条件,特别是在风险较高的银行业。对于第二类观点,只有较少的学者赞成单从市场定位角度来界定民营银行,这个观点概括的过于片面,因为为民营企业服务只是众多民营银行特征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家银行选择怎样的市场定位,应该由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在市场规则下自己选择,而不应该是法律规定的。

  第三类观点强调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对公司内部治理的要求,但不是说国有控股的银行实行市场化的运营机制也叫民营银行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民营银行应该进行综合定义,并抓住民营银行的本质,而不是强调单一的特征。

  本文认为民营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建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民营资本投资、控股,并做到独立自主运营,投资者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通俗一点说,民营银行就是“民有、民营、民享、民责”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2. 2民营银行的特征

  相对于以国有资本占控制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由民营资本控制的民营银行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民营银行是由民营资本控股的金融企业,同时也具有一般企业的属性。这样的民营银行就具有清晰的产权,单一的目标。清晰的产权制度能使企业管理做到“权责”

  统一,是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优势,同时以营利为单一的经营目标,这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个方面则具有产权虚置的特点,国家作为抽象的、非人化的所有者,在事实上无法积极行使所有权,进而不能积极的监督、约束经理层的经营运作。在现实中政府往往担任了所有者的角色,就不可避免的将国有银行看作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这严重影响到国有银行的自主经营。这是由于国有银行的所有权属于全民的,产生的盈利和亏损也属于全民的,从而造成了产权的管理主体没有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然而民营银行则是产权清晰,银行产生的收益和亏损都由产权所有者取得和承担,直接影响到其实际利益,所以能做到积极监督经理层的管理运营。国有银行由国家投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国家政策工具的作用,履行了一定的政府的经济和政治职能。例如:国有银行长期为国有企业输血,帮助国有企业发展,从而也造成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的严重依赖;还有国有银行的营业网点遍布城乡,也不都是从市场角度考量的,这带有了一定的为政治服务的色彩。民营银行的运营则是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目标的单一化有利于经理层集中精力发展企业。

  其次,民营银行的治理更为规范,自主经营更能适应市场的发展。清晰地产权制度再加上现代化的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进行了科学的分工、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股东出资并享有分享利润的权利,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负责选举、更换和监督董事及独立董事;由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重大决策权,制定发展战略,负责任命经理层并向股东大会负责。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来防止董事会和经理层滥用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层负责银行的日常经营决策及日常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然而国有银行的行长是由政府的组织部门挑选,并需要政府任命⑴,而不是由董事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要来决定任命的。在工作中,这就使国有银行的行长很难不考虑政府的态度,国有银行的高层领导带有的政府背景将使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趋于弱化,政企很难分开。民营银行管理层和员工的人事任命则由其自身的需要,独立自主进行任命和招聘,所以,民营银行能够发挥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通过规范的治理,自主经营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

  最后,自负盈亏的民营银行利用科学、灵活的激励与约束制度,从而在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信任关系,使双方形成约束信用。严格的效益观念和风险观念是这种信用关系的主要属性[2].这种科学的制度有效的提高了银行金融资源的科学配置,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国有银行的盈亏则更多的由政府承担,制度僵化,在名义上采取多种激励手段,如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实际上真正对银行高管起作用的激励和约束手段是行政职务的升降,这严重削弱了激励机制和约束制度的作用。民营银行在这方面则很灵活,既可以工资、奖金、福利等传统激励手段,还可是股份、期权和越级提拔等方法,从而可以因人而异促使管理者、员工积极努力工作,也可以适当减少工资和福利,甚至可以给予降职、开除等灵活多样的手段约束管理层,使民营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处在动态的互动中。

  2. 3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实践

  2. 3.1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

  我国现代化的民营银行从20世纪80-90年代开始萌发,当时国家通过让城市居民集资建立城市信用社,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提供储蓄和融资服务。当时对发起组建城市信用社没有任何身分的限制,街道企业、私人企业等,都可以发起成立城市信用社[3].从而出现了全民办企业、层层办金融的热潮。到1995年末,城市信用社的数量迅速激增到5279家,民间资本迅速涌入城市信用社,并且直接或间接的取得了一些城市信用社的控制地位。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大批城市信用社出现了严重的经营风险和大量坏账,甚至影响到金融的稳定,国家不得不进行大力整顿,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从1998年冬开始,国家进行了城市信用社的合并、改制和行政关闭等处理,城市信用社的数量迅速急转直下,到当年年底减少了近2000家,约占总数的40%.到2002年末,勉强处于经营状态的仅存449家,已经占不到原来总数的1%,但这些城市信用社仍然存在大量问题,仍然缺少活力,需要进一步调整。到2012年4月,全国最后一家城市信用社宁波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至此存在14年的城市信用社正式全部的退出了历史舞台[4].由于民营资本进入城市信用社后,存在监管的缺位、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个别民营资本所有者的急功近利等因素使得民营资本没有发挥好表率作用,再加上体制方面,政府承担了金融机构运营失败的风险,导致了国家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产生“不信任感”,就造成了长期以来的“玻璃门效应”,使民营银行很难获得市场准入。

  1993年,樊刚教授提出“金融改革必须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这掀起了学者讨论设立民营银行的第一次热潮,但学术的谈论并没有引起监管当局的关注。直到1996年1月12日,我国第一家主要由民间资本构成的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才在北京成立。虽然民间资本在民生银行总股本中的比例超过70%,但民生银行是由全国工商联主导组建,经营管理者也是由工商联推荐产生的,大批经营管理者是由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转会”到民生银行的。由于民生银行的人事任免具有政府色彩,所以民生银行只能是“准民营银行”.2003年7月,长城金融研究所的徐滇庆教授等学者提出设立5家民营银行进行试点,并为此做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调研,还提出了准入申请,很遗憾的是没有得到监管当局的支持,最终“胎死腹中”.从2002年到2006年,台州市政府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并为当地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台州市政府以当地的城市信用社为基础,以民营资本为主体,先后改组成立了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民泰银行。这三家民营银行在成立时就严格采取了政企分开、自主经营、以市场为导向的组建方式,在设立时政府资本占三家民营银行的总股本的比例分别是5%、0、5%,设立后这三家民营银行在经营中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并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也成为了学者研究民营银行的样板。受到2007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经济增长乏力,造成国内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这加大了我国经济转型的难度,为了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国家加快了金融改革,以此帮助企业融资。据西安晚报2013年10月16日报道: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自此,金融市场向民营银行开闹获得了管理层的首肯,民营银行的申请筹办开始稳步推进,第一批民营银行10个名额已经下发至各省,其中广东、江苏、浙江分别获得两个名额,但由于管理层担心民营银行对欠发达地区的“虹吸效应”,因此试点期间只能在省内经营[5].但直到2013年12月,这一消息依然没得到银监会的官方证实。

  2. 3. 2当前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

  首先,虽然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做出明确的限制,但在实践中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还是存在着“玻璃门”.在法律制度层面民营银行的市场进入和退出上也存在制度缺失,这严重限制了民营银行的发展。

  其次,民营银行的整体竞争力不足。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设立时间早、营业网点多并且分布范围广,具有先发优势,又存在国家背景,在国民存款中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并且在民营银行设立前就与国内的优质的国企及大型民企建立了良好的发展关系。特别是2010年7月15日农业银行上市标志着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完成。这使得民营银行的产权清晰、机制灵活的优势趋于弱化。另外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加快了改进步伐,使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更加科学,决策更加高效、管理更加灵活,逐步向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发展。城市商业银行也纷纷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如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成都银行等,这使得产权更加多元化,与此同时也一起引入了先进的管理模式,使城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大大加强。这一切都给民营银行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

  再次,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民营银行的资产规模都相对偏小。这在对大企业进行融资的时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一定要为大企业进行融资就会造成单笔贷款规模过大,经营风险过于集中。所以,现阶段民营银行要想发展壮大,就不得不把更多的资源用在为中小企业融资上。民营银行必须要经历一个相对较长的成长发展期。

  最后,现有的民营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存在明显不足。资本的内生能力较弱、关联交易还是比较多、业务的集中度较髙和风险相对集中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真正的民营银行还很少,尽管现有法律没有限制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但现实是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还是存在着“玻璃门”,民营银行的设立依然存在着“歧视”.首先,我国在管理民营银行方面依然缺少一套可行的法律监管机制。到目前为止民营银行的监督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存款保险制度还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制度还需要完善,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还需要制定等。其次,民营银行的设立依然存在这着政策性壁鱼。由于历史上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没有起到好的表率作用,给政府带来巨大财政负担。这导致监管当局对民营银行不信任,严格防范民营银行失败造成的金融风险,进而造成民营银行在设立和发展时需要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过高的进入壁垒。最后,民营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还需要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从而加以规范和引导。所以,我国现阶段还不适合大规模发展民营银行,应该先进行试点,但在试点之前,必须要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此保障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我国已经存在泰隆银行和民泰银行等民营银行,所以试点的规模不应过小,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民营银行的生存能力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相互提髙。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律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