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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能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5 共22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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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哈特的实证法学理论中,法律是否真实的存在是一个问题,而这部法律的效率如何则是另一个问题。即使我们不喜欢它,或者,即使它有俘于我们的价值标准。笔者的研宄对象是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自清末开始试图进行的改革,我国从政治制度、科技、法律、教育等多个领域学习西方,其中就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检察制度,由此开启了中国检察的历史。笔者关心的是检察机关在整个权力体系中是如何定位的,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国家层面上发挥着怎样的职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怎样的职能。观察我国检察职能的发展与变化,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

  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总体上发展缓慢。从建国初期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不明晰,到中间“文革时期”对检察机关的冲击,再到改革开放之后对检察机关的重建。从这一发展历程来看,目前,我国在检察机关职能部门的设置方面仍然有很多欠缺,比如说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如何独立行使,防止检察机关滥用监督职能影响法院的审判职能,同时,我们还要看见的是我国的检察机关定位仍不够清晰和明确。尽管说检察机关在宪法上为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由于我国的宪法并没有强制力保证实施,检察机关如何运行其监督职能受到各个方面的制约,比如财政不独立,人员编制偏少。法律对如何运行监督职能,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手册。各地方检察机关更多的是依赖自侦部门来行使监督职能,通过打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的国家公务人员,来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这显然是不够用的。

  正是因为目前在中国法学理论界有些理论研宄偏离了中国的司法实践,因此本文的意义亦在于对检察制度走过的历史足迹进行理性分析和深入思考的同时提出有见地、有深度的分析,以求找寻通向未来的正确之路。改革要稳,只有踏着坚实的地面才不会迷失前进的方向。目前,中国的检察制度处在司法改革的交叉口,检察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对于这些挑战,笔者作为一名曾经的基层检察人员,认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有创造性的思考。这是本文研究我国检察职能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和现实意义。

  1检察机关职能的概述

  1.1职能的定义

  职能的定义(Competency),是指人、事物、机构所应有的作用。从人的职能角度讲,是指一定职位的人完成其职务的能力;指事物的职能,一般等同于事物的功能;机构的职能一般包括机构所承担的职权、作用等内容。

  一般意义上的职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核心职能(Core Competency)是一个组织或者个人在某一个行业或者领域发挥的核心作用,是一种最直观的定位。第二种,专业职能(Functional Competency)下达某个具体的任务,个人或组织投入一定精力,完成特定的任务,是一种为达到该种目的而需要具备的职能。第三种,管理职能(Managerial Competency)是指主管这样的特定职务或角色,例如:公司的高管或者事业单位的领导所需具备的工作相对应的职务能力。第四种,一般职能(General Competency)是指工作人员或者某类组织,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行使自己的工作,能够把工作内容,较好的完成所发挥的作用,这是我们讲的一般意义上的职能。

  1.2检察机关职能的三要素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广泛的权力。2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我国检察职能应该是围绕法律监督职能来发挥作用和功能。比如我国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对贪腐的侦查职能、民事行政判决的监督职能等。根据本文分析方法,笔者在研究检察机关职能时,需要弄明白检察机关职能的权力来源、运行模式、社会效果。从这三个角度考虑检察机关的职能:

  (1)资格要素

  检察机关职能的资格要素,反映检察机关职能权力来源。这是解决检察机关在我国的权力体系中合法性的问题,显示我国检察机关职能法定性的要求,也是对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位置和定性的是否科学的观察点。检察机关基于国家体系被赋予的社会功能和法律职责是检察机关权力来源的体现。这种资格要素指向的特定的对象、指向的特定的内容,反映着检察机关职能的风格和特点。

  (2)能力要素

  检察机关职能的能力要素,是具备某种权力来源理论资格的检察制度,其具体在运行检察职能时的能力,是反映检察机关运行方式的要素。这种运行方式表现在我国检察职能部门设置的是否科学,运行的是否流畅。检察职能的能力要素体现了检察职能的基本内容和权力行使方式。

  应该清楚的看到检察机关职能的运行方式是以检察机关职能资格要素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职能的资格要素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能力要素。在法律的规范下,如果没有法定的检察职权则不用提检察机关是如何运作的,也就没有所谓检察职能部门运行方式的问题;也就是说不能将检察机关准确定位,就不存在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权力资格的问题;职能的定位决定了检察职能的运行方式,及运行思路。

  (3)效力要素

  检察机关的效力要素是指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所产生的实然效果,反映检察职能体现的社会功效。事实上,效力要素是资格要素与能力要素反应后的效果。效力要素就像一面镜子,总是想要照出最美的自己。但是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基于上层建筑的搭建是否符合经济社会规律,也仰仗于精细的运行模式能否提高效率。这是一个关于最佳性能的问题。

  检察职能这三种要素缺一不可,资格要素决定了能力要素的走向和方式,而效力要素是能力要素的好坏的直接反映,同时可以反作用于资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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