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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概述(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8-29 共55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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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对赌法律关系的客体

  将法律关系的内涵具体到对赌法律关系的情境中进行分析,对赌关系的客体因双方约定的估值调整方式不同而不同。

  例如,在现金补偿型的对赌法律关系中,对赌协议客体是补偿金;在以股权回购为内容的典型对赌法律关系当中,对赌契约的客体就是股权。总之,在不同类型的对赌协议中,客体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对赌协议的客体应当都归属为物或者权利。

  1.3.3对赌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对赌法律关系中,根据对赌双方约定不同,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可总结归纳为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七种形式。

  1.4对赌协议的成因

  “对赌” 一词滥赖于国际资本市场,这一舶来品缘何进入我国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发展,值得我们探宄思考。

  在我国的经济环境中,成长型的民营中小企业在资本运行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其一般很难满足银行提出的严格的贷款和上市的条件,基于此种限制,私募股权融资几乎成为他们募集资金、谋求发展的不二法门。本文以下即在私募股权融资背景下分析对赌协议的动因。

  1.4.1信息不对等、未来业绩不确定

  在私募股权投资的操作层面,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且被投资企业多为成长型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更高5.

  因此,融资方实际上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他们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比投资方掌握更多的信息。在实践中,由于这些企业一般是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财务、经营等信息不够透明,加之融资方急于获得投资往往过于自信,会高估企业发展潜力。而处于信息劣势的PE由于掌握信息不全满,更为保守,往往会低估企业产值。此时,这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企业未来业绩的估值分歧成为投资协议的一大阻碍。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鉴于宏观经济情况、相关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因素等因素都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并对企业具体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估值并非能直接决定交易价格,协议各方对诸多重要因素的判断会最终影响交易达成的价格,如交易条件(对价形式、支付方式等)、交易费用、交易结构、政策的连续性与变化的可预见性、风险判断、替代关系、机会成本等。同样的,在私募股权投资中,风险是难以量化的,对风险的判断甚至有时依赖于私募基金团队的经验和直觉,并最终体现在对目标企业的估值上
  
  1.4.2应对机制:搁置分歧、激励经营

  为了最终达成融资契约,必须在估值差异中寻求交叉点,暂时搁置分歧。对赌协议作为催化剂应运而生。

  除此之外,对赌契约还可以起到激励经营的作用。由美国着名心理学家L. W.Porter和E.E.Lawler为代表的心理学家所创立的激励模式持有的观点是“假若想让行为人在所从事的领域中获得不错的表现”,第一应当激发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其次,当人们通过努力取得成绩时,这成绩又引发对行为人的正面鼓励,这时候,就应当对其进行合适的评价以及合理的报酬,最终’被给予的报酬是否合理、恰当会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影响,心理影响又会成为新的鼓励,这样就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链条,从而促进行为人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在许多对赌案例中也表明,企业的管理层在接受对赌协议后确实比之前的工作更加努力,这一切都表明,对赌协议对于企业经营有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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