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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人侵犯消费者权益时经营者责任的立法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1 共43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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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第三人侵犯消费者权益时经营者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现

  1.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规定了我国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般内容。其中第122条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25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等,类似于德国的注意义务,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民法通则中的体现。另外,第106条规定了由于过错侵害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是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定,可以予以适用。

  2.合同法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存在契约关系且经营者有违约的情形,当第三人侵犯其权益时,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承担何种责任。另外,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经营者也具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特别保护,因而向消费者倾斜,保护了交易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其第7条规定了在经营活动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法律保护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保障的要求,第18条规定了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安全的义务,特别是新修改后的消法,明确规定了一些具体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提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方面的进步。消法在第48条也对经营者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即“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博登海默曾说:“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持续下去。” 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必须提供安全的环境,而无论进入该环境的消费者是否事实上进行了消费,即使是路过该场所,都应该对其进行保护,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4.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通过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对管理者和组织者课加一种对他人、社会利益予以适当注意的义务,合理规制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有效的预防、惩戒机制以防患未然,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正义。《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有两款,第一款为义务人没有积极作为时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直接责任第二款为义务人没有积极作为时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补充责任“.与之前的司法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有以下不同:其一,在主体规定上由解释中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变成了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缩小了义务主体的范围;其二,在保护的范围上,司法解释中的表述为”人身损害“,而侵权法中使用了”造成他人损害“扩大了客体的范围,不仅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涵盖了财产安全;第三,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司法解释中在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侵权责任法》中删除了这一表述,即由义务人完全承担责任。

  5.司法解释

  2003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了德国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系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首次运用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在第6条’”中规定了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并在其中规定因第三人的侵权导致损害结果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责任后,经营者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2?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时,如果消费者未尽到必要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同样要承担责任。但该司法解释只是重在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财产安全的保护并未涉及。

  6.其他法律规范

  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存在于一些特别法中,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22条,规定了经营者要对娱乐场所安全负责,对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检查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做出了具体规定。《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应当具备适航的条件,在第65条规定民用机场应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同时也对航空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做了明文规定。此外《铁路法》、《公路法》等也有相关规定。

  (二)浅析我国立法的不足

  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责任主体,经营者的责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我国立法不断趋于完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也越来越多:从一般法到特别法中都有关于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安全的规定,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到《侵权责任法》再到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都使用了 “安全保障义务”这一表达,可以说立法者对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对其保护也逐渐周密。但在高速发展的商品经济下,交易更加频繁,在经营场所中发生第三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屡皆是,消费者的求偿仍然是困扰司法界的老大难问题。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律中虽然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责任承担的内容只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如何认定经营者的责任、如何赔偿等问题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样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中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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