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广东省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治对策
流动人口犯罪是广东省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解决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综合性的战略问题。在当下,要从流动人口犯罪的状况出发,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不断调整刑事政策、法制政策和管理政策,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对流动人口的岐视,使他们真正融入当地社会,才能有效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发生。
4.1 完善惩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刑事对策
4.1.1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对一少部分严重犯罪行为和危险犯罪行为人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对大部分轻微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人采取较宽松的刑事政策。
部分流动人口进行犯罪的前提是生存出现危机或利益受损或受到不公正待遇,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在没有得到谅解和帮助采取的极端行为,他们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在利益受损和缺乏法律知识的情形下而实施的。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时候,应从刑法谦抑性的刑事理念出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而对于那些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则要从严执法,重典惩处。
4.1.2 增加社区矫正和缓刑适用
德国着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预防犯罪最好的刑事政策,不赞同专用刑罚来预防犯罪,而是通过社会改革来预防犯罪,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当前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初犯和偶犯的流动人口犯罪尤为重要,有助于对他们的改造,反之如果实行严格的刑罚很可能加重他们仇恨社会的心理,此外,在监狱里也可能使他们更加染上恶习,学习交流各种犯罪心得,出来更加危害社会。同时,现实生活中,很多刑满释放人员由于受到人们的排斥,很容易破罐子破摔,再次走向犯罪。
此外,应尽可能增加使用缓刑。流动人口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起初犯罪本意与他们弱势有关,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迫于贫穷走投无路才走向犯罪。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不断完善缓刑规定,对于犯罪轻微、影响不大的流动人口犯罪扩大缓刑的适用,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他们融入社会、重新做人。对那些已经触犯刑法,必须判处刑罚的流动人口采用缓刑的做法,通过暂时的、有条件的停止起诉、判决和执行,给他们一次机会,在管护人员和志愿者的帮助和监护下,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达到重新做人的目的。
4.1.3 增加财产性处罚适用的力度
流动人口的一个主要犯罪特点就是侵财型犯罪。这与流动人口当初到广东省的目的有关,由于他们无法获得较好的工作或觉得待遇较低,认为通过犯罪的方法可以攫取较大利益,因此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犯罪获利在很大程度上刺激着一些怀有非分之想的人,他们通过走犯罪“致富”的捷径客观上影响了效仿者。为此,在惩处罪犯时应当增加他们的违法犯罪成本,主要从两个途径来解决:一是在判处刑罚上尽可能同时采用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另一种是加大执行力度,尽可能追缴赃物。
4.2 完善流动人口法律保护体系
4.2.1 在立法上逐步取消城乡户籍的差别
目前,各城市普遍采取“积分入户”的方法,这只是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权宜之策。长远来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立法工作,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将二元管理结构变为一元管理结构,确立开放的户籍管理格局才是根本。以此为基础,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调整相关迁移的政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的承载能力,建立起自由选自的户籍管理制度,最终实现人口自由迁徙,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流动人口的根本利益。
4.2.2 取消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条件
要逐步取消附加在户籍管理上的限制,例如医保、就业、教育等附加职能,使流动人口在获得相关权益上与当地居民平等,实现一视同仁。当前,广东省特别是珠三角各城市城乡差距越来越小,仍然按照二元结构管理已不合时势发展要求。因此,要改变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不合理现象,使城乡居民在子女入学、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方面具有平等地位,促进农村人口、流动人口向市民转变,促使人口的自由迁徙,打破农民与城市居民的身份区别,消除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界限,为解决流动人口存在的问题提供体制保障。
4.2.3 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
对流动人口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规定,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流动人口的保护政策。例如,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基本权益保障等法律中流动人口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责任等内容予以规定,并在各地制定地方性法规与之配套实施。当前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目前仍然侧重于管理,而不强调流动人员应有的权利特别是与当地人同等权利;各地级市也以此为基准,制定类似管理条例,但大都在保障流动人员权利上未有根本突破。因此,对《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立法修改,打破重管理、轻服务的基本出发点已经很有必要。
4.3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
4.3.1 提高流动人口的社会化程度
外来流动人口为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服务和关爱不够,特别是在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使流动人口未能真正融入当地社会,外来人员还普遍缺乏归属感。为此,一方面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通过开展职业教育和业余培训,提高外来工文化水平,使他们具有一技之长,并且意识到知识可以改变命运,促进他们由普通工人向高级技术人员转化,造就一批适应社会的创新型人才。另一方面,要创造条件,丰富流动人口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公共服务和文化娱乐设施建设,开展各类公益性社区服务活动,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各种生活问题,舒缓他们的精神压力,促使他们主动融入当地社会,提高对所在工作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4.3.2 加强对城市出租房屋的管理
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通过“以屋管人”的方式,落实房屋租赁许可证、安全合格证等管理工作,落实出租屋主和二房东的管理责任,督促他们主动签订治安责任,在工作上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提高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登记率和纳管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成立专业的出租屋管理队伍,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进行日常管理,并充分发挥基层村居委和治安联防队的作用,提高对出租屋的协管能力。组织开展出租屋清查行动,形成整治长效机制,整治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压减出租屋中的高危人员,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出租屋为落脚点和从事各类犯罪活动。
4.3.3 构建现代化管理信息平台
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由出租屋管理员采集出租屋和暂住人员信息,逐一输入电脑,建立档案,信息包括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计生、劳动就业、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按照“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流动人口的信息系统要横接公安、劳动、计生、教育、建设等职能部门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大大提高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效能。通过信息连接和比对,及时发现混迹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有利于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从而消除安全隐患。
4.3.4 建立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
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源头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取消一切歧视性政策,构建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一体化的实有人口社会管理新模式,按照常住人口的管理办法管理流动人口,建立工作时单位(企业)管、暂住时村(居)管、社区管的工作格局,实行“市民化服务、常住化管理”.按照现住地管理的原则,将居住在社区(村)的流动人口,纳入社区、村基层组织管理体系,做到同管理、同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党、团、工、青、妇及社会组织管理,参加组织活动,使他们及其后代享有与户籍人口相同的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及其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切实增强流动人口听归属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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