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广东省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
3.1 学术界关于流动人口犯罪的理论
一种观点认为,流动人口之所以犯罪是由于犯罪主体的低素质与高欲求之间的矛盾,进而导致手段失范。理由是:流动人口大多是进城农民,这些人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自我调节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又缺少一技之长,一些农民工进城后没有稳定工作,生活上缺少收入来源,没有可靠的保障,而现代化的城市生活唤起个人享受欲望,因而在本质上是主体低素质与就业能力之间的失衡,这种失衡最终导致了这类人员犯罪⑦.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社会现实中城乡之间、贫富之间的差距,使得犯罪主体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因为个人愿望与现实之间的差距造成的,这也是导致犯罪的原因。北大毕业的麻国安博士在其《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着作中通过实证资料对“相对剥夺”的概念进行了解读,作者认为,社会流动性越大,说明社会不平等度越高,社会不平等度越高,其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就越强,由此产生的犯罪可能性就越大。
3.2 广东省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
3.2.1 社会开放程度与人们价值观念变化的矛盾
广东省流动人口大多聚集在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开放较早,开放程度深,境外一些腐朽的、消极的东西难免会乘虚而入,加之各种娱乐场所蓬勃发展,“黄、赌、毒”等社会不良风气沉渣泛起,诱发犯罪的因素也就愈多,使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流动人口又大多来自农村以及外省不富裕不发达的地区,在流入地大多数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很多处于社会的底层,收入轻微。财富和消费水平的巨大差距,很容易刺激、诱发一些不能明辨是非、自控能力差的人,在极度不平衡的心理支配下,走上歪门邪道,置法纪与公德于不顾,妄图走捷径发大财,用疯狂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当前,流动人口中的图财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有增无减,原因正是一部分人崇尚金钱万能的价值观和吃喝玩乐的享乐观在作祟。
3.2.2 管理体制的缺陷导致社会控制力减弱
社会控制力弱化是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原因,从一定意义上,犯罪活动活跃程度与社会控制是否有效直接相关。随着当前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的流动性增强,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户籍制度迟迟未作出重大改革,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管理制度。由于人口管理制度的低效与缺失,客观上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由于制度的缺陷,户籍管理制度未有效发挥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使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也处于被动局面。另外,原先对维系一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作用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内在控制因素的控制力也大为减弱。长期的二元户籍对立、城乡隔离,使农村地区形成了不同城市的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城市和农村的道德标准存在巨大差异。一些入城的农民工发现自己很多的价值观念很难适应城市生活,在遭受失败或挫折后,不少人会放弃自己的道德准则。同时,由于处于他乡异地,远离家乡熟人社会,那种传统上基于农村和宗族的社会控制力日益削弱,处于城市中的居民之间互不熟知,邻里关系并不和睦相亲,客观上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机会和空间。对于流动人口犯罪分子来讲,在异地作案没有太多顾忌,实在“方便”很多。
3.2.3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困难
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加上各地方对入户政策的限制,使人口不能自由迁徙入户。大部分流动人口中的外来务工者为城市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却不能获得当地户口以及享受相关的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平等权利。例如,限制一些行业、企业招收外来人员,外来人员子女入学要交赞助费,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房等。东莞市的一项调查表明,有 50%的流动人口不想回原籍,有 60%的流动人口希望在当地买房,已经居住 10 年以上的有 100 多万人。问题是,流动人口中的很大一部分包括他们的后代,虽然长期在广东省居住、生活、发展,却因各地入户政策迟迟不能在当地入户,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为城市发展作出贡献反而被边缘化了,使他们不能真正融入当地社会,最终使这一大群体缺乏对流入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大量的流动人口流入城市,却因为户籍政策所限制,对这流动性大、居住散乱的庞大群体难以有效监管,现行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又存在许多漏洞,给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二元户籍结构的存在,在城乡之间划下一条鸿沟,使外来人员受到歧视,最终使一部分人走上犯罪歧路。
3.2.4 流动人口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薄弱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显示,外来务工人员年纪一般比较年轻,35 岁以下的占 59.2%.36-45 岁的占 30.5%,46 岁以上的占 10.3%.外来务工人员受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其中初中文凭以下的占 72%,高中或中专毕业的占 27.1%,大专或以上毕业的仅仅占 0.9%.整个外来务工人员年纪较轻而文化素质又比较低,注定使大部分人只能从事一些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或服务性行业的辛苦活。同时,大部分外来流动人口没有受到过良好的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或受到其他不法侵害时,不懂得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和解决问题,反而采取一些偏激甚至极端手段解决问题。特别是流动人口以青壮年为主,他们自我意识强,感情容易冲动,法制意识淡漠,在受到外界不良刺激时难以自控,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也是青壮年之所以成为流动人口犯罪人数主力军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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