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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维权体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7 共60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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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完善网上购物中消费者的维权体系

  4.3.1加强对网上购物消费者依法诉讼求偿权的保护

  在传统交易模式中,当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商家索取赔偿。但是在网络环境中,消费者往往是无法找到商家的。网上购物中,商家通常比消费者具备更高超的技术水平和更完整的交易信息,这就使得消费者在求偿权的行使过程中,常常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在网上购物的索赔案件中,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条件下,根据买卖双方的证据拥有状况,放宽对消费者的举证要求,加重对商家的举证要求,以此来平衡买卖双方的优劣位S.

  在消费者的求偿权行驶过程中,参与其中的网络平台运营商、网上银行等相关方也应当有向消费者提供例如后台聊天信息、登陆身份信息、浏览信息、汇款信息等后台运行数据的义务。这些信息就好比视频监控的数据,应当可以提供给相关的办案单位,为办案单位做出准确而完整的判断提供依据。这样就能使得消费者的求偿权的实现能够拥有直接而准确的保障。

  4.3.2建立规范的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用评价体系

  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起一个系统的信用评价体系。网上购物模式相较于传统的购物模式,拥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优势,但是也给消费者增加了权益受损的潜在风险。当我们在网上购物时,首先会选择一个大型、正规且知名度较高的网站选购商品,同时,在网站的各个商铺选购商品时,其他在该商铺购买过商品的用户评价和评论消息也能够影响消费者作出的购买决定。其他消费者或是第三方的评价者的评价是在已有的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这种评价相对比较客观,也具备较强的参考性。所以,健全、完善用户的评价体系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这种作法能够极大地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保护程度。

  4.3.3健全网络商家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应当对网上购物市场的准入建立制度,对入市资格予以详细,以便明确网上购物中的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最为关键的是加强网上购物中的商家、网站平台经营者和网上银行准入许可的审核。应当规定只有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经营者并取得许可证才有进入网上交易的资格。诸如工商、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必须对提出营业许可申请经营者的资格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将不具备经营资格或信用状况恶劣的申请者向公众公示,并退回其申请请求,不向其颁发营业许可证,有效地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为广大的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一把强势钉力的保护伞。

  第二,应当加大对市场经营方的定期审査和考核,进一步明确义务。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置。

  第三,应当明确网络广告的发布者的责任。即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根据消费者受到侵害的原因和受侵害的程度考虑是否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应承担的责任的程度。

  第四,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型的商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网上购物中的商家经营模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商家自己幵设了网站,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都在自己的网站中;第二种是商家自己没有开设网站,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都使用其它的购物网站作为载体。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应当建立起对应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核规定。

  其中,借助网上购物网站作为的经营载体的商家,例如在淘宝等网站上开设网络店铺的商家,准入资格的审核程序应当相对简单,申请者将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发送至网站平台进行注册,不需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营业许可证,由网站平台对其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即可,这种作法对网上购物的自有发展有利,能够对商家的权益和消费者的权益作出平衡。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如发生了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作为提供网上购物平台载体的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开设了网站的商家准入网上购物市场的审核制度相对应当更加严格,程序也应更加复杂。必须先获得经营增值电信网络业务的资格,获得批准后才。

  能进一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只有建立起严格的网上购物市场准入资格审核制度,保障网上购物经营主体的正当、合法、诚信,以此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4.3.4健全网络交易市场的自我约束以及消费者保伊组织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上购物活动的迅猛发展,这种模式改变了数千年来人类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购物模式。在这种新兴的且时刻处于发展变化的交易行为中,单靠政府或者其它某一方的努力来规范市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网上购物发展的现阶段,法律体系尚未完善,法律法规相较于网上购物市场的发展也是明显滞后的,何况在网上购物过程中,商家处于主动地位,决定着整个交易的最终走向。因此,行业的内部自律行为对规范市场和加强监管的作用就显得尤为明显。

  为了在商家、消费者之间构建起一个利益和权益平衡点,应当建立起网上购物经营者的自律组织。这样对商家和消费者都能形成有利局面:

  首先,能够促进商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增强商家竞争力。成立网上购物的商家自律组织,可以将各类零散的商家融合成一体,有利于增强商家的集体荣誉感和自我约束力,形成自律组织的所有个体都自觉遵守组织的内部规则,使得整个组织的信誉度得到提升。同时,能够让组织内的各个商家互相学习优点,互相监督,良性竞争,共同努力推动网上购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能够为消费者增添一道信誉屏障,提供参考。网络商家自律组织有助于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时,凭借该组织的信誉度可以对商家的可信度和商品的质量可靠程度进行一个初步判断。因此,成立一个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竞争良性的商家自律组织,既可以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购物的参考标准,又能够促使商家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促进销售额的提高,达到互惠双赢的局面。

  此外,当前能够给消费者提供权益保护的主要组织无疑是消费者保护协会,网上购物中的消费者当然是该组织的保护对象。消费者保护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组织,不仅要处置消费者的投诉信息,曝光有违规行为的网络商家,使得曾有过违规行为的不法商家无处遁形,而且要做好网上购物相关知识的教育普及工作,使得网上购物消费者系统地掌握网络知识,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得以更好地参与网上购物,享受网络技术发展普及带来的便利。

  4.3.5健全网上购物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制度

  当前,关于网上购物诉讼管辖法院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管辖权的确定基本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实行的,既因买卖纠纷而引发的案件一般是由案件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受理;二是买卖双方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遵循法律规定中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书面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买卖发生地等;三是如果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件,是由产品的生产厂家地点、销售地点或是售后服务所在地的法院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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