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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31 共50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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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医疗纠纷当事人加以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2002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这些法律文件的发布,使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制基础之上,使人民调解工作进入1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一般民间纠纷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取得了十分成功的经验,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③。但是,由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医疗纠纷的情况却比较少见,成效不大。究其原因,依然在于医疗纠纷与一般民间纠纷有着不同的性质与特征,医疗纠纷所具有的专业性、对抗性、复杂性、群体性、法律性,让一般的人民调解组织难以适应,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与专业知识难以达到相应要求。

  如资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人员是由司法、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兼职组成,其工作人员缺乏对医学、药理学等专业知识的系统、深入掌握,对医疗纠纷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有时不能正确定性,导致调解时责任不明,无法说服当事人,致使调解效果不佳。

  第四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现状及问题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为目的,组织调解、促进沟通、提出建议、见证协议。调解协议与协商协议一样具有合同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第三方调解也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

  一、现状

  目前,我国卫生部和各地对第三方调解机制进行一系列的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宁波模式

  所谓“宁波模式”,是指2008年3月1日,宁波市以“政府令”形式正式颁布实施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其最主要的做法是在宁波市县两级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所有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确定4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理赔服务。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6000元(二级医院)以内,医院可与患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患方索赔额超过6000元的,患方可以直接经法律途径解决;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的,由“保险公司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调解,调解时限一个月。调解成功,报医调委审核,医院、患方和医调委三方签属协议书。调解不成,医调委书面通知患方经法律途径解决。

  (二)山西模式

  “山西模式”采用的是第三方援助机制。2006年10月12日,经山西省司法厅同意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山西省医调委)。该会有医学专家46名,既有医学学历又有律师资格的专家有三名。2009年1月4日起,山西省正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以切实解决赔付难题。“接医院或患方报案后,对申请调解的案件进行立案,然后按照规程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医学技术评估,在医患双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调解协议,最后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便是进行调解的整个程序。”

  (三)天津模式

  天津模式采用由营利性机构参与调解的模式。2006年12月由天津市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必达公司)与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联合成立的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患者需要缴纳医院最终赔款的10%作为报酬。仲裁委聘任医学、法学专家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这些仲裁员、调解员都是兼职的,与仲裁机构也没有隶属关系。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中心受理后,由当事人选择或者委托调解中心主任指定的调解员依法解决纠纷。具体调解成功之后,如果双方自愿,还可以由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患方索赔额一万以内,医院可与患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患方可以直接经法律途径解决;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 2009年2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调解,调解时限一个月(医患双方同意可再延长一个月)。调解成功,医院、患方和医调委三方签属协议书。调解不成,医调委书面通知患方经法律途径解决。通过对我国各地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可以看出,不管是那种模式,都是对传统处理医疗纠纷途径的创新和发展,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他们都是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的人主持调解。

  二、存在的问题

  (一)第三方没有真正的独立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否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关键点就是第三方调解是否始终保持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公平、公正、不偏袒,以保证调解的权威性,使医疗纠纷双方信服,这就要让第三方真正的独立,也就是要让调解的第三方在人事和经费上得到独立。而现在我国各地大部分是有政府相关部分主持,这在形式上就显失公正公平。

  (二)调解系统缺乏系统一性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在全国很多地方开始实践,各有各的特色,也各有各的不足,全国缺少“一盘棋”,处理结果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是很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调解。虽然国家卫生部联合相关部委出台一些办法,但是只是一些原则的东西,缺乏具体的指导意见,可操作性不强。

  (三)启动第三方调解机制和调解标准没有一个尺度

  第三方调纵观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启动调解的标准没有一个大体的规定,有的地方是索赔6000元就可以,有的地方索赔要达到2万元才可以,调解和赔偿的标准也没有一个文件规定,这势必会导致同样的医疗纠纷,最终的调处结果不同。

  (四)缺少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更多的是一些地方的规定,这导致全国各地“各下各的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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