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P2P 网络借贷平台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就其合法性而言,《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均对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予以了肯定。民间借贷始于熟人之间的互帮互助,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民间借贷不再是亲友之间简单的互助行为,而是发展成为了以“民间借贷中介公司” 、“P2P 网络借贷”等形式的借贷活动,并成为了现代金融行业的重要补充。
目前,较为常见的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小额公司贷款、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等。就法律规范而言,银行虽然贷款的门槛较高,但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备;小额贷款公司①,其特点是放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其功能定位主要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三农经济发展服务,由于发展较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较为有限;地下钱庄,其作为非法组织,一直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方面,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极大的促进了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的发展。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缺少相应的监管、加之行业自律建设滞后,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出现了不少问题,个别公司、个人甚至打着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非法活动。
民间借贷居间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就产生了 P2P 网贷平台,所以,民间借贷居间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P2P 网贷平台基本上都存在,与此同时,互联网的便捷性、跨地域性等特征决定了 P2P 网络借贷平台推广成本低,影响面广,参与人数众多。笔者下面将从网贷平台的运营为出发点,从身份定位、资金监管、风险金等角度来剖析 P2P 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3.1 P2P 网络借贷平台身份定位不清,监管机构不明确
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其通过互联网技术促成了资金在贷款人和借贷人之间的流转,形成了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人、借款人、借贷平台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的放贷主体方面,中国人民银行 1996 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的第二条明确做出了以下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因此,合法的放贷主体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其次,该金融机构还得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等资质认可,最后,还需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①。以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民间借贷中介被排除在合法的放贷主体的范围之内。
网络借贷的合法性方面。最高人民法院 1991 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条款明确了:民间借贷产生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虽然该条款对于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做出说明,也不能根据该条款得出民间借贷中介合法的推定。
网络借贷缺乏相关的监管。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通常是先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取得营业执照,随后再到公安网安部门以及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尽管存在工商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公安网安部门的审查备案,但是,工商管理部门审核的也网络借贷平台提交的基本资料,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安部门主要审核网站是否存在违法言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这些审核均为形式上的审核。网络借贷平台从事的金融借贷的中介服务,涉及一定的准金融业务,日益影响着金融领域的社会安全,因此急需要金融领域的业务监管。但是因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定位缺失,造成了金融领域的监管机构的缺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补充这一事实也得到了社会界和政府的认可。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发布的《2008 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专栏三中指出“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②虽然网络借贷平台涉及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的性质,使得 P2P 网络借贷平台身份定位不清,监管机构不明。一面是 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高速的发展,另外一面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身份定位的缺失,导致监管的空白,导致了借贷双方合法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障,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得不到制度的支持,甚至陆续有机构、个人打着网络借贷的旗号进行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的违法活动。
3.2 第三方支付资金监管缺失
目前,在我国境内影响力比较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陆金所、人人友信集团的人人贷、宜信公司的宜人贷、深圳市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红岭创投等。通过笔者对以上网络借贷平台的考察,平台通常设立资金帐号,借贷双方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进行资金流转。首先,借款人向网络借贷平台提出借款的申请,并按照网络借贷平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如身份证明、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工作认证、收入情况报告、资产证明等)。网贷平台收到申请后,对借款请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借款者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能发布借款需求、借贷金额,根据借贷的期限确定借贷的利率,确定后,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该借款。最后,出借者先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将出借的资金汇入网络借贷平台的帐号,出借者在网络借贷平台找到较为合意的借款人后,将该借款出借给借款人。此种借贷流程,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资金沉淀方面的风险。首先,网络借贷的整个流程,产生了资金沉淀的风险。一方面,出借人首先应该将钱存入到平台的账户上,再在网络借贷平台上挑选合意的出借人,达成借贷关系。出借人经常会因为没有遇到合意的借款人,导致存入平台的资金沉淀下来。另一方面,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的本息,在出借者成功提取到帐前,均是存入平台的账户。因此,不论是借款人筹集的资金到位前,还是出借人收回借款到账前,所有资金都是暂存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帐号上,因此形成了资金沉淀的风险。其次,借贷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备用金以及借贷纠纷解决前有争议的资金,存在资金沉淀的风险。部分网站为了降低出借人的风险,设置了风险备用金。所谓风险备用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每一笔成交的借贷合同中提取资金,形成风险备用金。该风险备用金用于在一定限额内补偿借款者违约所造成的本或息的损失。以人人贷网络借贷平台为例,截至2014 年 6 月,其风险备用金就已经达 4300 多万,该资金就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沉淀。网络借贷的过程中,个别的借贷双方也会产生一定的纠纷,在纠纷产生前,同样存在着资金沉淀的风险。
非法集资方面的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999 年颁布《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非法集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集资的行为是否依法通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的资金首先汇集在其开设的账户内,该行为是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二、是否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及利息。出借人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关系后,借款人将按照约定将本息汇入网络借贷平台的账户内,出借人再从网络借贷平台提取到自己银行帐户。三、是否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通常,网络借贷平台不会指定特定的出借人。四、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个别网站为了非法集资,会使用大量的虚假用户,并发布虚假的借款需求,出借人误以为将资金成功借给指定的借款人。综上所述,在缺乏第三方支付资金监管的情况下,大量资金轻易就进入了非法集资的账户。
集资诈骗方面的风险。近年来,网络借贷行业高速发展,但是也出现了大量的网贷平台倒闭甚至跑路的现象,其中既存在经营不善,但也不乏集资诈骗。
个别网站虚构借款人、借款项目,利用时间差,通过高息来引诱出借人进行投资,并且通过庞氏骗局,用新出借人的钱支付老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并将出借的规模越搞越大,在集资诈骗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将帐号上的所有资金占为己有,跑路。此种新型的集资诈骗,利用了互联网的优势,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往往涉及面大,影响的人员众多,涉案资金巨大,对于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公私财产的侵犯等方面的负面影响都极其大。
在整个网络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的资金以网络借贷平台的帐号为中心进行流转,因为缺乏对第三方支付资金的监管,所以极易产生资金沉淀的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集资诈骗方面的风险。
3.3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运行数据的不够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个道理也适合于网络借贷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当前,网络借贷行业飞速发展,但是创建网贷平台的门槛极低,造成了行业内鱼目混珠,不时有网贷平台倒闭,负责人跑路的新闻,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4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上半年报》的统计,仅仅 2014 年上半年,就有55 家网贷平台倒闭或提现困难。①出现问题的网络借贷平台通常缺少信息披露,甚至可以说,问题平台不愿意公开其平台的运行数据,个别网贷平台甚至不向出借人公开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平台运行数据的不公开造成了多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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