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通过对"秦火火"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案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将互联网空间视同为公共场所,是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前提条件。在运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案件时,是将互联网空间视同为公共场所、将互联网空间的秩序视同为公共秩序的,这是前提条件。并且,从互联网的开放性、公用性、人群聚集性、秩序性等特征来分析,互联网空间是符合公共场所的内涵的。
第二,要根据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对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行为进行定性。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行为,根据谣言内容的不同,所侵害的客体、法益也不同,如受害人的名誉权、互联网空间的秩序、商品的信誉、公司的信誉、国家安全等等。如果侵害的客体是人的名誉权,则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侵害的客体的互联网空间的秩序,则构成寻衅滋事罪,"自诽"行为也应归于此类;若侵害了商品的信誉、公司的信誉,则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同时受害方可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若编造政治谣言,编造民族仇恨谣言、分裂国家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谣言等,则按照危害国家安全罪定罪量刑。所以,同样是在网上编造谣言的行为,由于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定罪也不相同。
第三,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构成诽谤罪,一般应当由当事人自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里所指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有七种法定情形,其中"引发公共秩序混乱",不仅包括现实社会中的秩序混乱,也包括互联网空间秩序的混乱。在这之中,"不知真伪"不为罪,未达到情节严重亦不为罪。
第四,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重要的一条,是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对于这一条规定,和网络诽谤罪公诉条件中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具有相同之处,既包括现实公共场所的秩序,也包括互联网空间的公共秩序。虽然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但可以有三条判定参考,即是否扰乱了信息传播秩序,是否混淆了公众视听、引发了公众的不安或不满情绪,是否达到了足以构成社会危害的范围和数量。
第五,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可以是共同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若没有履行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现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网络公关公司从事相关工作的员工、负责转帖发帖的网络"水军"、雇主、谣言的"始作俑者",在一定的条件下,都可以构成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相关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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