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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在新领域中法律问题探索(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79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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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三方支付与提存的区别

  (一)标的物适用范围不同

  《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提存的范围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相较之下,第三方支付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仅局限于电子货币这一种形式。因此第三方支付现今仅局限于电子货币的形式,来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

  (二)证明效力不同

  提存公证文书是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公证机关的生效文书确认或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七十七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公文类书面证据的优势书证属性。第三方支付是为便利网络购物的支付而运作,并不是免证事实,证明效力形成鲜明对比。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普通的营利性企业,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公信力与公正力,故通过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不具有免证的优越性。

  (三)标的物保管方式不同

  《 提存公证规则》第八条规定“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账户”,即公证处会将货币存放于特定的银行账户中,从而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确保交易安全。而第三方支付对于电子货币的保管,并未有相关法律指定特定账户。只是在交易的过程中,将货币存于第三方即可。

  (四)法律依据不同

  《提存公证规则》《公证法》等法律规定是提存的办理依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规定是第三方支付的运行依据,在收费与争议纠纷中第三方支付往往是通过其内部企业规章制度来加以规范,如支付宝网站的《支付宝交易通用》等第三方平台的内部文件,作为客户接受支付宝服务的依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五)前提法律关系不同

  提存公证与买卖关系有密切联系,但前提法律关系并不不局限于此。可是,第三方支付最初是为解决网络购物支付而产生,其前提法律关系以买卖合同关系为主,这与提存公证具有差别。

  (六)付费方式不同

  提存公证每件收费标准为:按标的物的千分之三收取提存公证费用,最低收取一百元。而第三方支付对对所有使用第三方支付进行网上交易的买家提供免费服务,但对商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七)孳息的归属不同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而标的物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所产生的孳息,往往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

  (八)除斥期间不同

  根据《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而第三方支付的除斥期间并不统一,一般根据其内部制定的规则而定。如支付宝规定,买家在 15 天内对购买货物不确认收货的,货款将自动打入卖家账户。

  (九)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证处有过错的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复查,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方支付为了更好地解决交易纠纷,也制定了各自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支付宝正推出了交易纠纷处理规则,支付宝所有交易纠纷均参照该规则处理。

  第三节 提存较于第三方支付特有的优势

  一、第三方支付与提存相比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审查的差异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提存公证的审查程序规范而严谨,该审查可以保证交易的安全。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与交易的合法性。《公证法》《提存公证规则》均规定,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含义是否清晰,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充分、有效;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提存公证规则》还规定办理提存公证需要提交合同、担保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赠与书等据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对提存标的物质量、种类、价值、数量等合同内容进行审查。规范而严谨的审查程序使公证机构能够有效承担信用和担保的功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第三方支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审查交易是否合法、真实上,往往依赖于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材料。长此以往,第三方支付平台开户仅需要信用卡号和银行账号,有时凭一张长途电话卡号即可开户。该审查制度缺乏严格的对客户身份的审查及识别,导致洗钱风险的产生。客户身份审查识别制度是防止洗钱风险的基本工作。由此,其中不乏非法经营者可以提供大量虚假的产品或服务,买方也可以操纵非法资金、虚假身份或授权他人操作与非法经营者进行虚假交易。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甚至通过对色情网站、赌博网站等非法网站提供资金支付服务从谋求非法利益。

  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活动,2010 年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提交具体反洗钱措施的证明材料。但该办法对如何有效的进行身份识别与审查及反洗钱具体措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第三方支付企业很难核实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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