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

提存在新领域中法律问题探索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7964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第三章 提存在新领域中法律问题探索

  第一节 第三方支付

  一、第三方支付的界定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当今的第三方支付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支付方式,也是现代化金融市场的重要的支付手段。传统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是指中介企业提供的线上资金转移服务,其具体的服务过程为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商品交易协议后,买方使用第三方中介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货款暂时由第三方中介保管,待第三方通知卖家发货并且买方检查货品无误后,买方将通知第三方中介进行付款,货款将由第三方中介的账户转移到卖方账户,则整个交易完成;若买方收到货品后因种种原因对商品并不满意,可通知第三方中介停止支付,则交易中断。

  8因此,第三方支付服务可视为支付托管和信用中介服务行为,其工作模式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设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的过渡账户,使转账资金实现可控性停顿。这种第三方支付中介的形式以及可控性转账流程设计,突破了网上支付服务不安全的发展瓶颈:一方面解决了电子商务小额支付下由于银行卡不一致所导致的货款转账不便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的欺诈风险,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央银行 2010 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企业被划分为提供非银行金融服务或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支付机构。

  9根据上述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概念的归纳,第三方支付企业即指中立买卖双方之间,以其自身的企业信誉作保,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其目的为实现支付结算和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特征

  第一,信用中介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初始,关键是短期内拥有大批量的注册用户,并且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信誉是召集交易双方的关键。相对于卖方而言,之所以愿意在未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先发出货物,也是由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相对于对买方而言,之所以愿意将资金置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及时性的交易,是由于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信任;所以,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信用体系是保障其支付平台正常运营的关键和核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有效地化解了“货到款未到,钱到货不到”的危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其信誉实际上是承担了由于不对称信息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它的出现规制了交易双方的买卖行为,也保障了资金流和物流在交易过程中的正常安全的双向流动。

  第二,降低交易成本。现在大部分的银行都会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建立合作共赢关系。 用户省去了去各家银行的网上支付系统输入银行卡号、密码或其它支付信息的麻烦,也不需安装各家银行的不同的安全支付认证软件和专用安全支付接口,并且不需要买家到各家商户网站申请支付账号。第三方支付平台便能够为使用者提供统一的网关接口,为交易双方降低了时间成本,在时间就是金钱的当下,时间成本可与资金成本等同起来。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服务于银行与商家的媒介机构,它的存在与发展能够促成银行与商家的长期合作,为银行与商家维系住很大一批客户资源,为企业的发展节省了大笔运营成本。商家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合作也可以借助平台优势挖掘新的客户自由,对己方的产品做广告宣传。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合作,增强了资金在其银行系统内的融通频率,活跃金融交易市场,不仅节约了银行的运用成本还为银行带来了意外的附属收益。网络交易的买方,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提供了更多的支付选择,能利用支付通道完成几乎任何银行的支付流程,同样也减少了他的支付成本。综上所述,相较于传统互联网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正是因为拥有的低成本优势才实现了当下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

  第三,便捷高效。第三方支付能够快速发展起来的基础是为网络交易各方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只要你拥有一台能够上网的电脑,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一个账号,关联一个里面余额足够本次交易的银行账户,动动手指你就马上可以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商业活动中的最高原则是便捷高效,第三方支付是因商事活动而产生,便应当具备便捷高效的特点。

  第四,个性化定制。传统银行业侧重于资金的管理与累积,主要大客户是其服务核心。基于此,第三方支付就更侧重于每一位用户的感受以及提供增值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利用先进的技术,制定个性化的支付结算服务,也更加关注每一个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的消费主体的使用需求。因此,相对传统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市场变化具有更强的感知力,在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中拥有更加敏锐的嗅觉,这使其更具有竞争力。

  第五,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有一下几个主体:消费者、商户、金融机构、门户网站、物流企业、软件公司等。为了交易的便捷、安全、效率,并且保证在电子商务的进行中整合各方资源, 相比较在运用传统的只涉及交易当事双方的法律关系的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与提存的对比

  一、第三方支付与提存的相同点

  (一)第三方支付与提存的概念对比

  第三方支付与提存的概念上文均已阐述,此处不再赘述。从两者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第三方支付与担保提存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需要有第三方的介入,才能完成整个交易,第三方支付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媒介,担保提存则需要法定的提存机关作为支付媒介。其次,二者的目的都在于确保交易安全,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此时的第三方平台通过自身的信誉起到了担保的效果,而担保提存则通过国家与法律赋予的公信力来实现其担保效果。

  (二)第三方支付与提存的操作模式对比1.第三方支付,我们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的安全交易流程:

  (1)买家选择可用支付宝支付的商品。

  (2)确认购买后将货款交付支付宝。

  (3)支付宝通知卖家发货。

  (4)买家收到货物,验收无误后,即向支付宝付发出付款通知。

  (5)支付宝收到通知后,付款给卖家,交易即告成功。

  2.提存,根据《 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以提存物为买卖合同之价款为例:

  (1)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提存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担保书等据以提存的依据。

  (2)公证处自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制作笔录、出具提存公证书,并将合同价款存入制定的银行账户中。

  (4)当约定或法定的条件成就后,公证处给付提存标的物。

  (三)第三方支付与提存的共同点

  比较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与提存具有以下共同之处:

  第一,均为中立的第三方。公证处是处于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担保关系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同样处于买卖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两者均未参与到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

  第二,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的履行合同义务。提存公证通过将合同标的物提存或者通过将担保物提存的方式来预防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发生。而第三方支付是通过债务人将价款支付于第三方平台的方式来担保合同的履行,同样具有督促己方和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效果。

  第三,均可以发生债务清偿的效力。提存通过保障双方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来促进债务清偿。第三方支付因收到买方确认收货的指令或强制付款期限届满而划拨购物款项,意味着双方各自所负有的债务均已清偿。

  第四,均要求双方同意。担保提存的情况下,需要合同双方的同意才能够办理提存。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同样的需要买卖双方的一致认可,均接受第三方支付的形式,第三方支付方能顺利进行。

  第五,均负有保管的义务。第三方支付以支付宝为例,需通过履行保管义务来使得客户建立对交易的安全感。而《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法律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