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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律问题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14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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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一、研究背景及理论意义

  在合同履行中,提存是指提存人将提存标的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便于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伴随我国新合同法的颁布,提存制度也应运而生,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法律制度,提存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对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债法在民事法律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从罗马法开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中债法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债务必须清偿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最基本理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不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不履行债务的情况时而出现,这就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威胁,债权人从保护自己的利益出发,都会积极地配合债务人来履行债务。因此从法律制度设计的层面来讲,债权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未能完成交付义务,但是债务依然存在,这种悬而未决的形势对债务人非常不利。这时合同履行中的提存法律制度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存制度独有的价值和功能,可以使债务人摆脱上述债务困境,从而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对我国提存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提存制度的缺陷进行全面分析,进而提出制度完善的设想。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债权法在民法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合同履行中,提存制度是债权法领域中一下不可替代的法律制度,但是就现状而言,我国仍然没有制定关于提存办法、提存机关等针对提存制度的法律,也并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提存制度。这就需要参考当下国内相关的民法理论以及相关文献来进行适当的分析并加以创新。具体来说,对提存进行描述探究的有以下一些文章:程淑娅《从第三方支付谈提存公证介入电子商务》,谢奕文《从支付宝看提存公证的担保职能》,杨晓峰《关于完善我国提存制度的思考》,崔令之《论提存与提存公证》,郝亮:《浅议我国提存制度的若干问题》,冯运荣:《试论提存公证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吴蓉《提存公证的可持续发展》,张宇红《修改和完善<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规则>的几点建议》,梁瀚丹《支付宝介入我国提存公证初探》,孔鹏:《提存法律问题研究》,赵志钢《担保提存论》,赵兴宏《关于(合同法)中的提存制度》,付海燕、肖丕国《关于完善我国提存制度的几个问题》,石景峰《论合同履行中的提存制度》。

  上述学术论文在提存方面都对提存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的措施进行了相应的剖析,但是在完善的措施方面并没有进行系统的阐述,我通过对提存制度相关问题资料进行集中搜集,为各论点进行了充分展开并为论述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理论及现实资料,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在《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张谷在《论提存》以及韩松的《合同法学》对合同履行中的提存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相应的提出了解决提存法律问题措施。国外的学者就提存制度也有所阐述,比如德国着名学者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桑德罗嘶奇巴尼的《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的书中对该项制度也有相关论述。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几个特征:第一,对提存制度的背景、现状研究的比较深入,内容较充实;第二,对比国内外的提存法律制度,有较强的理论借鉴基础。

  三、选题的特色与创新研究

  对于当下的提存制度,适时恰当的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重点解决提存制度中法律法规中的缺陷,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基于该问题的可研究性,并且相关理论文献并不多,使该选题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同时,文章中所构建的解决提存解决方案及对策是依据民法理论以及相关的文献资料,结合近来的公证操作实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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