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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存法律制度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41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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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我国提存法律制度分析

  第一节 提存机关的特殊法律地位

  从第一章最后一节中我们不难看出,提存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性,即提存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由于提存机关的介入,使其又具有了公法上性质。

  我们可从以下两方面来归纳其公法上的法律特性:

  一、提存机关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

  我国 200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公证机关可办理提存业务。根据上述规定,公证机关是由我国法律直接规定的提存机关,且是唯一的法定机关。公证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办理提存业务,收取提存标的物,保管提存标的物,并出具提存公证书。其职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其公信力也不予质疑。故其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其他部门为提存机关。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国家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律唯一认可的提存机关。

  二、提存机关的法律职责

  公证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办理提存业务,收取提存标的物,保管提存标的物,并出具提存公证书,以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减少社会资本的流失,预防纠纷、减少争讼进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此外,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业务,提存事务由公证机关办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业务素质,由其办理提存业务,可以是提存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功能与价值。

  第二节 提存法律法规的运用

  《合同法》和《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提存所具有的两种功能,然而,单纯的依靠《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简单规定是无法具体实施提存这一法律行为的。故应当通过具体的法律程序规定,加以规范,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这就需要提存程序法来使其理清脉络,以保障其正常有效的实施。《提存公证规则》

  因此应运而生。如果说《合同法》和《担保法》中相关的提存法律条款太过笼统粗糙,逻辑混乱,缺乏可操作性,那么《提存公证规则》正好弥补这一缺陷。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提存法律法规的运用:

  一、提存之条件

  提存是债务人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接接受其履行的情况下,为救济其履行不能的不利状态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债务人若想更好的发挥履行的功能和价值意义,须首先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在清偿提存中,提存的原因,须以债务已届清偿期为前提,我也同意该观点。观点如下:因为提存可能对债权人带来不利,如提存费用之负担、风险移转等,加之在确定清偿期届满前,债务人本来就负有保管该付标的物的义务,所以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原则上应当以禁止期前提存为当。况且,期前虽不能确知债权人,但只要在清偿期届满后能够或者可能明确,则也没有提存的必要性。

  第二,在清偿提存中,必须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 提存公证规则》第 5 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债务人可申请办理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延迟受领。(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上述条件都构成提存的必备要件,无论是债权人主观不愿受领还是客观不能受领。

  第三,在清偿提存中,提存标的物应当是依照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的物,这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存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提存标的物交付于提存机关。若提存标的物未转移占有,或者提存入将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外的第三人,提存都不成立。其次,提存标的物应当是可以提存的物。若债务为作为或不作为,则不具有可提存性,故提存标的物应当为物。再次,提存作为债务履行不能的一种救济措施,提存标的物应当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具有一致性。根据《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最后,提存标的物需适合提存。提存的除斥期间为五年,这就意味着提存时间短则几天长则几年,若提存物为易损易耗物,或者新鲜食品、瓜果蔬菜则不适用提存。此时,提存人可将提存物拍卖、变卖后提存其价款。

  二、提存之法定程序

  1.提存人在向提存机关申请提存时,应当首先向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当写明: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物,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债权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不确定债权人的理由等内容。其次,提存人还应当提交合同书或者据以提存的担保书等文件,以便于证明其确有提存的必要性。最后公证处经严格审查,做出是否受理提存申请的决定。

  2.债务人向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物。经提存机关审查,债务人提交的文件完备,且提存请求符合提存条件的,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交付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接受并将其妥善保管。如果提存标的物是货币的,对该货币进行保管一般表现为提存机关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账户;如果提存标的物是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对上述物品的保管一般表现为公证处置备保管的专用设备或者租用银行的保险箱。

  3.在收到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提存机关向提存人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人的债务从提存之日起即告消灭。

  4.向提存权人送达提存通知。在上述第一点中提存人在向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附具提存通知书。当提存后,应当将提存通知书送达提存权人。该送达义务应当由谁承担,各国立法不一,在我看来送达义务有提存机关承担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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