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诚信缺失的风险
因第三方支付缺乏对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审查,交易双方因诚信缺失引起纠纷,如买家收到货却拒绝付款或者以退款申请威胁卖家讨价还价,卖家如果拒绝买家提出的退款申请,买卖双方则进入交易纠纷期。卖家须在买家每一次提交退款申请后的 15 天(因第三方平台不同而天数不同)内回应退款申请,否则第三方支付将自动按照买家的退款申请退款给买家,卖家因此遭受损失。
(三)发生交易安全风险后的权利救济存在困难
1.取证难,基于网络中信息传递与记载数据电文的虚拟性,电子商务交易经邀约、承诺达成的电子合同这一系列的过程都在网络中实现,传统交易要求的“书面”及“签名”都已无法做到。一旦发生纠纷,各方据理力争明断是非所依赖的就是这样的“电子证据”.众所周知,电子信息非常脆弱,极易灭失、篡改和被抵赖,另外在传输保存的过程中也极易被截获窃取,更为重要的是究竟按照谁的电脑里记载的信息作为证据呢。
2.索赔难,由于存在举证难以及交易对象身份的虚拟性,造成索赔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赔偿。
二、提存公证较第三方支付的特有优势
(一)除斥期间较长、提存物保管的安全性高
《提存公证规则》及《合同法》都对提存的除斥期间进行了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时间为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但对于电子交易双方来说,可能会因意外、纠纷、突然死亡、企业破产等其它情况出现暂时收不到提存款或货物的情况。但提存到公证处的钱款或货物会安然无恙的保存在公证处。除非经过 5 年时间,在无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才会收归国有。
(二)提存标的、原因多样化,适用范围广泛
《提存公证规则》第 5 条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第 6 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第 7 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可见,提存公证介入电子商务,针对的不仅是货款的提存,而且包括货物、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的提存。
(三)提存方法、归属、领取的规定详细且明确
《提存公证规则》第 8 条规定:“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第 22 条规定:“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帐户”《合同法》第 104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上述法律条文可以有效解决提存中产生的孳息问题,并可以预防了虚假交易。
(四)公证机构分布于全国各地,法律法规与办证规则统一
我国公证机构现有 3000 余家,有丰富法律知识的 2 万多名执业公证人员分布于全国的各省市县。十分便于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身份与过程真实性的审查。有《公证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有全国统一的公证协会指导监督,有规范而严谨的法律服务队伍,而目前能够“持证经营”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不过 40 多家并且不均匀的分布在几个大城市。况且上述企业各家都有不同的交易规则,各自为阵,不利于支付业务的稳定、持续发展。
第四节 提存公证介入第三方支付的建议及对策
经过上文论述,很容易看出,因快捷便利第三方支付被广泛应用,有着势不可挡的发展速度,但我们应该明白的认识到,如不改进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其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漏洞越来越突出,最终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如何更好的弥补第三方支付现存的漏洞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提存公证其较第三方支付的独特优势越来越受到关注,提存公证较第三方支付的优势上文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赘述。第三方支付虽具有的快捷和便利的优势,但第三方支付却在安全性和规范性上急需加强。可见,如果能结合二者优点来实际运用,扬长避短,互相弥补,这对于低迷的提存公证业务与缺乏安全性能的第三方支付来说,恰好是双赢的局面。因此,我试图从以下几方面对第三方支付和提存公证结合起来做一次大胆的设想。
(一)为网络提存公证提供立法依据
我国正在逐步形成网络法制平台,主要包括《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签名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为办理网络提存业务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而为提存制度创造有利条件的是业内人士积极参与网络立法的修改以及完善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提存公证规则。
(二)创建“新型提存公证网络办理系统”
提存公证介入电子商务,安全与技术方面的支撑必不可少,而强大的网络平台正符合了这个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恰恰已建立了技术性较强的网络平台,但在实践中其诚信与担保的作用不容易得到人们的信任。如果提存公证能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携手,信用和担保的职能由公证机构承担,严格的进行交易和身份的审查,第三方支付则充分发挥其便捷作用负责安全屏障,二者依托于现有的强大平台,各施其职,各取其长。相信势必能够解决电子商务支付的瓶颈问题。建设较为理想的网络支付系统。
(三)拓展网上提存公证的适用范围
受目前科技发展仅能实现金钱在网上的流转的影响,第三方支付的适用范围局限于电子货币。而现实中,提存公证的业务范围并不仅限于这些,还有票据、权利证明、贵重物品等。那么这些金钱以外的事项如何在网上办理提存公证就变成了提存公证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后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可以乐观地认为,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能够实现更多物品的流转于网上,这些事项的网上提存公证的办理将在今后不会受到阻碍。
(四)加强公证理论方面的探索、研讨,培养具备综合技能的公证人员
提存公证介入电子商务需要公证人员提高自身素养,不仅需要精通法律法规,还要有广阔的知识面和较强的辨别能力,并且需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还需要我们认真去探索和实践,努力发展成为具备综合技能的公证人员,这样才能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共同创造电子商务支付的便捷和安全,又真正承担起信用与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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