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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的负面作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22 共14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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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诉信访的负面作用

  虽然,涉诉信访在保障人权、权利救济、权力监督、遏制司法腐败和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涉诉信访的消极作用比较来看,涉诉信访的存在显然是弊大于利的,其负面作用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重干扰法院正常审判职能

  对于法院来讲,信访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信访过程中,由于信访人的个人权利意识空前高涨,但是公众意识相对淡薄,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们不惜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手段无所不用,如躺在立案大厅、将行动不便的人拉到法院、占用公共设施、毁坏公共财物、阻拦法院进出车辆、围堵法院大门、甚者聚众冲击法院,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的办公环境和工作秩序,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院的威严,也使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落千丈。而对于所谓“引发”信访的案件承办法官来说,一旦成为信访案件,承办人就要写信访报告,上级就要追查办案人员有没有工作作风问题,案件办理有没有瑕疵,致使法官除了在承受巨大办案压力的同时还要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个别法官因为信访案件而影响个人的前途,得不偿失,导致一线法官不愿意承办疑难复杂案件,更不愿因承办有信访苗头的案件,甚至削弱了部分人对法官职业的热爱,而选择离开法官队伍。

  (二)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影响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法治是人类社会普遍的理想追求,而司法是实现法治的中坚力量。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调整利益冲突、定分止争的终极手段。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和既判力,任何公民、法人、社会组织都应该遵守。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司法权无疑是一项不可或缺、无可替代、专司定纷止争职能的公权力,司法因其专业性、公正性、终局性等属性而成为最重要的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途径。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所言“我们做的是对的,不是因为我们正确,而是因为我们是最终的”①. 涉诉信访主要目的之一是要求改变一个业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涉诉信访对司法的权威形成了挑战,也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严重影响法治建设进程。目前,司法的有限性和涉诉信访功能的扩张性正呈现出博弈角力之势,涉诉信访已经被有些人解读为解决问题的低成本、受关注、得实惠的方式,并作为司法解决纠纷机制的一种替代性手段,严重冲击着司法的地位。在举国上下对依法治国方略形成共识,社会正艰难的向法治化蹒跚前行的时候,涉诉信访却开辟了一条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渠道。通过领导的重视和批示,不具有行政权力的信访机构有时权力无限且不受制约,其工作的触角往往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时甚至替代行使了国家机关的一部分职能,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甚至反映出行政权大于司法权,严重影响法律裁决的终局性地位,动摇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三)影响了社会稳定,出现了“维稳”等社会问题

  “维稳”就是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冲突引发广泛的社会不满,进而演化为“街头政治”.一些群体信访的案件采用大规模集体上访的行为,围堵国家机关,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一些极端的信访人还会通过自焚、爆炸等极端手段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每年的全国两会、地方各级的两会,以及重大国际性会议或体育比赛,各地法院的神经都是紧绷的,生怕上访的人员中又出现涉诉信访人员,为了避免涉诉信访人员越级信访、非法集访,各地的法院在北京均设有常驻人员,为了接访、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每年法院的人员、经费开支也是很大的数字。而在维稳任务的重压下,法院甚至不惜以突破审判秩序规则为代价,动用法外手段罢诉息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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