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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24 共32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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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

  2004年,中央部署开展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工作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工作意见,推行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在规范政法机关案件办理、强化信访部门工作职能的基础上,还采取了一些特定的举措。如对涉法涉诉信访实行信访终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信访当事人给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对违法上访的信访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理等。通过这些举措,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化解,信访量不断减少,但这些工作举措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致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仍面临不少难题。

  2. 1终结退出难

  目前的案件终结制度,不仅周期长、效率低,不少信访案件长期处于终结程序中,久拖不决。而且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后,信访人仍到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政法机关缠访、闹访,要求重新处理、赔偿损失。我国制定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并不能使案件"案结事了","案结事不了"的问题成为困扰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最大难题。

  案例1. 2003年,王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陈某某负责帮其联系购买化肥,每吨为其提成。王某某将货款存入陈某某指定账户后,因无多余化肥,陈某某将剩余款项购买了编织袋、积压尿素,并将相应收款收据和提货单交给王某某。陈某某怕拿不到提成,强行拿走编织袋的提货单,并与张某某将货提走变卖。王某某得知后要求退还货款本金,陈某某拒不退还,张某某给王某某出具一张欠条。后王某某到仓库查看购买的化肥时,发现陈某某已将化肥提走,王某某告知要到公安机关报案,陈某某遂给王某某出具一张10万余元的欠条。后王某某持此欠条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将陈某某存放在某仓库的化肥在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后扣押,并分别传唤了张某某和陈某某。张某某承认拉运编织袋的事实并主动退交货款,陈某某承认拉走化肥准备私自变卖将货款据为己有。

  公安机关认为陈某某未形成事实犯罪结果,不具备立案条件,向王某某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2005年,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裁定驳回上诉。2010年,省法院、省公安厅先后对其案件予以终结。多年来,陈某某以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要求赔偿100余万为由长期上访省市党政机关,甚至多次到北京上访。陈某某因进京非正常上访被行政拘留后,鼓动其父长期上访。陈父采取在省委机关长期縛点、栏截领导车辆、绕洒汽油、喝农药威胁等方式缠访闹访,仅2012年1-8月,在省委上访近200次,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2013年底,陈某某与其父同赴北京,长期在中央国家机关缠访。

  可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长期缠访闹访,为使案件退出司法程序,办案机关逐级报请省级以上政法机关进行信访终结。首先报请信访终结周期长,使一些案件长期处于等待终结的空窗期。其次,省级以上政法机关经复核作出终结决定后,可案件当事人依然缠访闹访。终结决定实际上并未起到案件终结的作用,终结并未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案件"终而不结"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终结制度的实际效果与它的设置初衷大相径庭。

  2. 2息诉罢访难

  为凸显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我国探索实行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对其中一些因访致贫、生活困难的信访人,在本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情形下予以救助,解决了不少信访人的生活燃眉之急,化解了一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但有的信访人以访求富、漫天要价,提出无理要求,远远超出政策和法律底线;甚至有的信访人以访为业,在各级释法明理、司法救助后表示息诉罢访,但时隔不久又反悔。

  案例2. 1997年,某法院受理李某某、王某某诉杨某某货款纠纷案,诉讼标的30余万元,并依原告申请对杨某某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1998年,法院判决杨某某向原告给付货款共17余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执行杨某某7万余元款物,剩余部分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中止执行。2005年,杨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违法,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案保全措施存在问题:未给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扣押物品出库时未过榜,而在入库时才过榜,且将其交给申请人保管,未作价折抵杨某某的欠款等,故裁定该财产保全行为违法。2008年,杨某某依据法院裁定书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查封保全措施虽然存在一定违法性,但保全扣押的全部财产价款不足以执行原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扣押保全行为未给赔偿请求人造成实际损失,决定驳回其赔偿申请。杨某某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请,经审理驳回其赔偿申请。

  自此杨某某多次携家人到法院上访,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缠访闹访,甚至采取滞留不归、随地大小便、浇洒汽油、辱骂、撕扯追打工作人员等极端方式向法院施压。对其违法上访行为,公安机关先后多次对其予以训诫、警告,甚至治安拘留,但都未收到效果。在此期间,多次召开协调会、听证会,对其反映的诉求给予解答。在杨某某长期上访期间,法院多次给予其一定数额的钱款,但其在收到钱停访一段时间后又开始上访。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考虑到杨某某多年上访,现已年老,经多方做工作,法院给予其一次性司法救助金,杨某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表示不再上访。两周后,杨某某又开始带领一家老小到党政机关、法院缠访闹访,提出无理要求。

  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在申领司法救助款、签定息诉罢访协议时,不断表示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表示今后不再上访,但在领取司法救助款几天后,就开始以同一事项、同一理由继续上访。由于司法救助制度规定的不完备,以及息诉罢访协议在实践中法律效力欠缺,致使信访当事人不受息诉罢访协议的拘束,息诉罢访协议流于形式,司法救助的效果大打折扣。

  2. 3应对处理难

  部分上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甚至"弃法转访",不到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反复赴省进京越级上访,并常采取缠访闹访、极端上访等非正常方式,基层党政部门和政法机关屡接屡返,成本高、代价大、费时费力,信访人户籍所在地稳控没手段、依法处理又乏力。且当前一些信访人利用网络舆论造势,由于传播速度快、负面影响多、辟瑶难度大,致使往往被网络舆论牵着走,被动应对。

  案例3. 1989年,张某某与同村农民发生厮打,后张某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000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张某某800余元。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张某某与丈夫因买水票放水绕地问题,与派水人员发生厮打。公安机关调查后以侵犯公私财物为由对张某某及其丈夫两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张某某在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裁定驳回上诉。200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先后对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作出终结决定。

  近年来,张某某因不满法院民事判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和法院行政诉讼及其他耕地、宅基地等问题长期上访党政机关。2006年以来先后多次赴京上访,期间多次到禁访区上访,公安机关先后对其给予警告、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2010年,因张某某再次赴京在"禁访区"上访,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后因其"患有疾病"不符合收容条件被接回家中。2012年11月,赵某某在京上访被接回后投送劳教。后网络微博大量传播张某某被劳教一事,并发布一些不实消息,引发网民的普遍关注。2012年12月,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此后仍长期在北京上访。

  实践中,一些上访"老户"思想偏执,办案部门和基层党政机关作了大量的释法说理、情绪疏导、矛盾化解和心理矫治等工作,都收效甚微。由于在设置的信访考核体系中将越级上访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考核,对信访人越级上访的劝返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对其违法上访行为采取的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窃,教育转化效果不明显,反而使信访人上访更加激进,控诉自己"上访无罪",不应受到处理。如何在法治的框架内,做到惩治违法行为与思想教育转化并重是工作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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