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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有限免责之立法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22 共79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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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2014 年 8 月 10 日,一名张姓产妇在湖南湘潭妇幼保健院做剖腹产手术,术后出现大出血,产妇当晚 9 点 30 分死亡。随后家属聚集几十人围攻、打砸医院。媒体报道后,轰动全国,引起巨大社会反响。这一因羊水栓塞导致死亡的“8?10”事件,再次引发了对医疗损害免责的关注。

  当前,患病就医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由于诊疗过程的不透明性和复杂性,使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其行为具有过错或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而使患者遭到了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现在的司法实务中已成为热门问题,高效快捷的审理好医患矛盾案件成为了一项高难度的工程。医患纠纷案件诉讼成本高,审期长,患者败诉几率高。

  患者在遭受了医疗侵权时,权衡维权成本后,有时会选择一些过激的、不理性行为来“维护”权利,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各级 326 所医院进行调查统计,99%的医院曾发生过医疗纠纷;在发生医疗纠纷后,73.5%的病人及家属曾有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其中 43.86%发展成打砸医院。

  过激行为对医院设施直接造成破坏的占 35.58%,导致医务人员受伤的占 34.46%.医疗事故的索赔金额也呈逐年攀高的趋势,2002年326所医院病人索赔金额总计约6000多万元,平均每所医院 21 万元。越是大医院,被索赔金额越高。

  医患矛盾甚至迫使有的医生自带防身工具上班,或医疗机构在门诊时设置摄像头以作记录,医疗专家每日如履薄冰,更谈不上开展创造性的治疗。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患者受到医疗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比例越来越高。但我国当前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法条之间存在着矛盾。相同性质的案件,由于诉讼理由的不同或法官的不同,适用法律可能会不同,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这也成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难以确定的主要原因。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专业性较强,患者在就诊中基于医疗水平和医疗信誉对医疗机构赋予了信任。所以,如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权利受损或不能达到患者期待的医疗效果时,引 言2014 年 8 月 10 日,一名张姓产妇在湖南湘潭妇幼保健院做剖腹产手术,术后出现大出血,产妇当晚 9 点 30 分死亡。随后家属聚集几十人围攻、打砸医院。媒体报道后,轰动全国,引起巨大社会反响。这一因羊水栓塞导致死亡的“8?10”事件,再次引发了对医疗损害免责的关注。

  当前,患病就医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由于诊疗过程的不透明性和复杂性,使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其行为具有过错或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而使患者遭到了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现在的司法实务中已成为热门问题,高效快捷的审理好医患矛盾案件成为了一项高难度的工程。医患纠纷案件诉讼成本高,审期长,患者败诉几率高。

  患者在遭受了医疗侵权时,权衡维权成本后,有时会选择一些过激的、不理性行为来“维护”权利,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各级 326 所医院进行调查统计,99%的医院曾发生过医疗纠纷;在发生医疗纠纷后,73.5%的病人及家属曾有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其中 43.86%发展成打砸医院。

  过激行为对医院设施直接造成破坏的占 35.58%,导致医务人员受伤的占 34.46%.医疗事故的索赔金额也呈逐年攀高的趋势,2002年326所医院病人索赔金额总计约6000多万元,平均每所医院 21 万元。越是大医院,被索赔金额越高。

  医患矛盾甚至迫使有的医生自带防身工具上班,或医疗机构在门诊时设置摄像头以作记录,医疗专家每日如履薄冰,更谈不上开展创造性的治疗。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患者受到医疗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比例越来越高。但我国当前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法条之间存在着矛盾。相同性质的案件,由于诉讼理由的不同或法官的不同,适用法律可能会不同,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这也成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难以确定的主要原因。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专业性较强,患者在就诊中基于医疗水平和医疗信誉对医疗机构赋予了信任。所以,如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权利受损或不能达到患者期待的医疗效果时,引 言2014 年 8 月 10 日,一名张姓产妇在湖南湘潭妇幼保健院做剖腹产手术,术后出现大出血,产妇当晚 9 点 30 分死亡。随后家属聚集几十人围攻、打砸医院。媒体报道后,轰动全国,引起巨大社会反响。这一因羊水栓塞导致死亡的“8?10”事件,再次引发了对医疗损害免责的关注。

  当前,患病就医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由于诊疗过程的不透明性和复杂性,使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遭受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其行为具有过错或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而使患者遭到了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现在的司法实务中已成为热门问题,高效快捷的审理好医患矛盾案件成为了一项高难度的工程。医患纠纷案件诉讼成本高,审期长,患者败诉几率高。

  患者在遭受了医疗侵权时,权衡维权成本后,有时会选择一些过激的、不理性行为来“维护”权利,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各级 326 所医院进行调查统计,99%的医院曾发生过医疗纠纷;在发生医疗纠纷后,73.5%的病人及家属曾有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其中 43.86%发展成打砸医院。

  过激行为对医院设施直接造成破坏的占 35.58%,导致医务人员受伤的占 34.46%.医疗事故的索赔金额也呈逐年攀高的趋势,2002年326所医院病人索赔金额总计约6000多万元,平均每所医院 21 万元。越是大医院,被索赔金额越高。

  医患矛盾甚至迫使有的医生自带防身工具上班,或医疗机构在门诊时设置摄像头以作记录,医疗专家每日如履薄冰,更谈不上开展创造性的治疗。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患者受到医疗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比例越来越高。但我国当前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法条之间存在着矛盾。相同性质的案件,由于诉讼理由的不同或法官的不同,适用法律可能会不同,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这也成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难以确定的主要原因。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专业性较强,患者在就诊中基于医疗水平和医疗信誉对医疗机构赋予了信任。所以,如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权利受损或不能达到患者期待的医疗效果时,医患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对立,造成医疗纠纷。中国医师协会曾对“医闹”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有围堵医生办公室的;有将患者抬到就诊大厅的;有拉横幅贬损医院名誉的;有打砸医院财物的;有围殴医务人员的;有在医院摆设灵堂的,所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亟待被保护。

  医疗损害免责制度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首先,医疗损害免责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减少医患纠纷。医疗纠纷的频繁发生使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心理压力加大,不敢对病情进行大胆的诊治,怕惹上医疗官司而瞻前顾后。这严重影响了医疗领域的医学发展和人才培养,而最终的结果是不利于患者的治疗。医疗损害免责制度的完善可以使医务人员减少后顾之忧,专心于疾病的攻克。其次,医疗损害免责制度的研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医学科学的不断进步,才能诊治新的疾病。如果只是强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会迫使医务人员采取防卫性的医疗措施,减少风险较大的业务,或做大量不必要的检查,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广大患者。只有对医务人员的免责做出合理的规定,才有利于确保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医疗损害免责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推进医疗科学的进步。医疗科学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学科,只有在大量的临床医学实验和医疗实践的基础上,才能揭开人体的奥秘,从而治愈疾病。这种医疗风险是医学发展所必须经历的,而不能仅仅将所有的医疗风险归责于医务人员。一套完善的医疗损害免责制度可以使医务人员对疾病进行潜心研究,有益于医学的发展。

  一、医疗损害有限免责之立法基础。

  (一)医疗损害的概念。

  按照侵权法原理,侵权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简称,主要是指侵权者对于自己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各种民法责任形式。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使用“医疗损害”概念来确认“医疗损害”责任。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相应的法律义务而使患者受到损害,患者对医疗机构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该行为的损害事实是因医疗行为不当而造成,故称为“医疗损害”.我国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领域长期以来将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相等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界定医疗事故是为了规定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及对患者的补偿标准。当时我国实行的是公费医疗,一般都会将责任认定为国家责任。也有说法认为,医务人员故意造成医疗事故并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所以可以将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认定为医疗过失。但笔者认为,医疗损害的含义与医疗事故和医疗过失的含义不尽相同。

  首先,《现代汉语词典》对“事故”的含义解释为:“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显然,“事故”并非专业的法律用语。作为“事故”所强调的是意外,明显与以过失为要件的“医疗事故”所表达的不是一样的语意。其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将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损害后果排除在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之外。受害人丧失救济途径,无法获得赔偿。但是理论上来讲,只要因过错而导致他人损害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两者含义相悖。最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过错范围不仅局限于过失,还应包括故意。

  所以,即便是医务人员并非过失而是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也不能基于此而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医疗事故和医疗过失与医疗损害在含义上并不相同,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范围内的概念,只是为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行政处分时提供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选择使用“医疗损害”这一概念,不仅对医疗责任的产生原因明确了前提,在司法操作中也避免了责任认定存在着的一些不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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