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部完整而良好的继承法能够使社会再分配更加公平合理,陈苇教授在其主编的《婚姻家庭继承法》一书中提到遗产继承中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并直接关系到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法的安全价值的体现。着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在 2010 年全国两会闭幕时提到:“《继承法》颁布实施了 25 年,37 个条文过于简单,应该修改了。”
中国现行的《继承法》是在 1985 年颁布实施的,当时中国的社会经济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发达,经济关系较为简单,公民的财产以生活资料为主,生产资料较为匮乏。故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公民的遗产主要集中在生活资料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少发生,所以谈及不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我国步入市场经济后,商品经济发达,个体及私营经济愈发活跃,公民的个人财产逐年增多,经济结构从单纯以生活资料为主转变为以生产资料为主,遗产继承问题日趋复杂。修改现行继承法,制订一部成熟适宜的《继承法》是时代的呼唤和法治社会的需求。而新的《继承法》在立法宗旨上应平衡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重点将如何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纳入到继承法修订的范围之内。
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反思现行继承法存在的一些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并借鉴域外继承立法的先进经验,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完善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笔者在此论述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内容,以期为庞大而系统的修订工作略尽绵薄之力。
第 1 章 遗产债权人及其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
1.1 遗产债权人的概念界定。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与债务人相对,即在债的关系中,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因此遗产债权人就是有关遗产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有权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人。上述概念明确了在遗产债务清偿过程中可主张权利的就是遗产债权人。但在具体实践中应如何确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遗产债权人不等同于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二者应是包含于的关系。从广义上来讲,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均属于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遗产债权人是与遗产债务有关的权利人,继承人的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可能发生于遗产继承之外,本文中所论及的遗产债权人应限定在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即被继承人生前所发生的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所欠之债的债权人。
其次,真实、有效、合法的遗产债权债务关系是确定遗产债权人身份的前提。真实即遗产债权债务关系真正存在,诉诸于法院解决争议纠纷时还应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法律事实的存在;有效即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基于该关系遗产债权人已履行相应义务;合法即遗产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符合法律规范,例如基于赌债产生的债权关系应排除其具有遗产债权人的资格。若是被继承人生前被胁迫、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建立的债务关系不能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在此列。
1.2 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必然显现在继承法中。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相关民事活动时,在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时机会均等,双方所处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对于其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那么在继承法中应秉持平等原则即制度的设计应平衡遗产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利益,在财产的继承过程中应给予债权人和继承人平等的保护。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基于公平理念公正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我国继承法在明确有限继承原则时忽略了应确定被继承人遗产状况这一重要保障,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及时矫正继承法所生弊端是该原则的应有之义。诚实信用原则为当事人在交易的过程中应履行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财产继承的过程中继承人隐匿、转移、挥霍遗产逃避自己应承担的债权,遗产债权人虚构多报个人债权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和谐。故这种高度抽象的原则必须在完善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中内化为具体规定,方能拥有新的内涵及生命力。
1.3 遗产继承中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继承制度分为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尽管两种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其制度的设计无不重视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平等之保护,寻求两者利益的真正平衡。
直接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一并由继承人承担。为了防止继承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将自有财产与继承的遗产相混合,同时又以有限继承为理由拒绝承担债务。故采用直接继承制度的国家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制度加强对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第一种制度是无限继承的推定和适用,代表性国家为日本、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无限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些财产既包括继承人的自有财产也包括继承的遗产。这种制度有利于遗产债权人的债权足额、绝对的清偿。继承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放弃或是限定继承的明确表示,或者按照相关程序没有履行作出有限继承意思表示后的法律行为,那么推定继承人接受无限继承,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适用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推定和适用是为了保障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例如《日本民法典》将选择亦或放弃的期限规定为继承开始后的三个月内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第二种制度是以有限继承为原则的,代表性国家为俄罗斯和中国,但两个国家所适用的有限继承也是存在差别的,《俄罗斯民法典》规定的是,继承人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遗产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我国民法第 33条规定继承人可以超出所继承遗产的范围自愿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间接继承制度是指继承开始后由独立的遗产法人接管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对其遗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先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类债务和税款进行清偿后,再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配给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权利人。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此制度是为了保障继承的初始阶段使继承人的自有财产与遗产相分离,从而纯化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弱化了继承人占有遗产的有利地位,最终达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目的。在美国,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当然的立即占有遗产,而是由通过法定程序(遗嘱或法院指定)确定的遗产管理人接管遗产,在制作遗产目录前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应当缴纳的税款进行详细调查,然后按照法律规定先补缴税款和清偿债务,最后将剩余财产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顺序向继承人分配遗产,所有事务履行完毕后向法院递交遗产的清算账目。
对直接继承制度和间接继承制度中有关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所了解,必然对选择和完善我国的继承制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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