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审判流程中其他的相关配套机制
一个合理高效的诉讼过程必然是由各个部分有机组合而成的。法院自受理当事人的案件到审理完结这个案件,其中需要各个诉讼环节的有效组合。要完善简易程序,就应当从完善简易程序的起诉、送达、举证期限、法庭审理、诉讼文书制作等简化程序的配套措施方面出发。若是相关配套设施能够良好运作,对于提高审判质量、节省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是有利的。对于一个完善的审判流程而言,任何配套措施都是必不可缺少的。
(一)结合现代科技技术,加快诉讼效率
比如最近刚刚看到上海的法院审判系统中加强了技术操作,对于审判系统进行的操作(如添加开庭登记、转入审判程序、点击结案等)系统会自动通过 12368 短信平台方式通知当事人,通过技术科的技术跟进,大大的便利了书记员的工作,无需再另行通过平台编辑短信等一个一个的发给当事人,减少了重复工作,也便于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进程。这样的做法就值得大力提倡。相类似的,除了提高审判系统的程序设计外,还可以增加完善其他的配套设施。我们所处的时代已经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时代,旧时的案件数量少,科学技术也不那么先进,所以传统的工作模式(比如手写庭审笔录、法律文书原稿等)尚能应付。而如今,社会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电子网络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只有通过加强科学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才能更好更有效的为法院工作服务。简易程序中涉及到诉讼费用的缴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当事人对案件进程的了解需求、电子文档的查询、诉讼文书的制作等问题,这些问题有机配合,互相有序进行的前提下,简易程序的功能才能良好的发挥。因此,要完善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可以在简化当事人办理起诉手续、实行网上办公、通过电子技术、网络构建法院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桥梁、加强审理期限的监督示警、网上公告、电子庭审的网络观看等方面予以补强。
关于简化起诉方式,可以在法院的立案大厅放置相关的立案所需的模板,引导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立案大厅放置几台电脑,桌面上放置典型案件的电子模板,当事人只要在电脑中输入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事实、诉请等即可自动生成并打印其所需的立案起诉状。这样的操作才是符合我国立法为民、服务于民的指导思想的。同样的,还可以增设网上立案方式,即当事人可以通过注册登录地方的法院审判网站,进到立案界面,然后输入立案所需的相关信息即可轻松进行立案,待法院予以立案后,当事人即可通过网银转账或者从网上打印缴费通知单然后去银行进行缴费,这样的话便可省去当事人前来法院进行立案并在立案大厅排队等候的时间。
当然,除了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引入现代科技技术来完善网上起诉的情况外,在审判管理系统中也应当提倡扩大网络技术的加强,在承办人员或者书记员进行信息输入、登记时,系统同时会向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等向其发送短息或者邮件,告知审判组织、开庭信息、案件进程等信息。
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离不开现代科学技术的帮助,旧时的审判操作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于今天高速发展的社会,传统的工作方式必将被高效模式所取而代之,同样的,也正是由于现代科技的帮助,才能大大节省法官在其他方面花费的时间,而省出更多的时间对案件的事实、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焦点、裁判结果进行思量,以达到节约时间、快速结案、加快司法效率、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目的。
(二)加强与其他机关单位的合作,以便于司法调查,减少外出调查的时间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便需要向被告方送达诉状副本来告知其原告已经起诉的事实。实践中的常用作法是通过 EMS 方式进行邮寄,但常常会碰到快递被退回的情况,退回理由为查无此人、原址不详、关机、已搬迁、动迁等。这种状况在借贷案件中较为常见。此时就需要与被告住所地的街道居委、物业公司等取得联系,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在法院与街道居委的沟通联系中,有的是比较顺利的,对方也给予了很大的配合;但有的却不愿进行谈话笔录或者不愿出具书面证明,甚至不愿意陪同上门共同送达法律文书。这样的现状会让法院的工作人员显得很被动,一是在审判工作之余还要花费精力与其进行沟通、希望其予以配合,而是还要上门进行了解情况,外出的时间也占据了很大的比例,法官疲于办案的空隙还得外出调查当事人的居住情况,实在是分身乏力。因此,建议法院可以与街道居委、区政府等取得沟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在每个街道居委确定专门与司法部门进行联系的人员,法院内部也可以安排专门人员与街道居委进行联系,一一对应,当法院需要了解当事人户籍地或者原告提供的联系地址时,街道居委能够配合、或以电话形式或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这样的直线联系减少了法官外出的时间,起到了简化的作用。
同时,不少案件涉及审计、司法鉴定、评估等,需要法院对有关机构进行指定。故同样建议法院与有关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桥梁。如有关机构向法院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电话联络方式/联络表,以便法官询问一些问题或者委托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等,如笔迹鉴定能否鉴定出字条中的某句话与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是否为嗣后添加?如能否鉴定出当事人在公司内网互相发送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原始版本,是否通过公司内部服务器被修改?案情纷繁不同,当事人提出的鉴定内容也是层出不穷,对于这些鉴定现有的科学技术能否进行鉴定法院需要向有关机构进行询问后才能判断是否要进行委托,若得到的答复是无法鉴定的,那么也就无需再进行委托了。所以有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联系方式,法官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询问,并及时答复当事人,减少无处咨询、委托后发现不能鉴定等情况。
五、法官合理行使释明权
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在主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合理、正确的行使释明权。这一权利近些年来受到我国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不同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处在异常重要的位置。包括对案件事实、案件性质、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的判断。法官的释明权也适用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自立案起就可以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比如立案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其诉请不属法院审理范围,劝说其收回起诉状;在审理阶段,可以通过提问、询问、提醒、启发、告知、释明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诉求、举证等予以调整,同时还可以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于某一诉求方面的规定,询问其是否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充分的释明可以使当事人预测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再缠讼,及时了解到案件的争议焦点,充分思量后决定案件是否继续进行,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经过法官的充分释明后决定撤诉或者愿意与被告进行调解,提高了法院的调撤率,不通过法院判决即达到案件事了、息讼的良好效果。在举证时,法官予以释明,可以引导当事人提供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联的证据,而非将乱七八糟的所有证据全部提交法庭,让法官“趴在一堆证据中进行寻觅”,或者什么都不提供,让法官只能凭当事人的陈述来推断案件事实真相。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依旧可以进行释明,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对于毫无争议的事实,可以告知当事人无需再行赘述。从本质上而言,法官释明权是一种司法公权利,是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时必不可少的一项职能。如今法官释明权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推动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化解当事人矛盾的一项利器。其司法意义与作用,不言而喻。
法官行使释明权,不能仅是走个形式,而应当注重其对于加快审判效率、化解矛盾的效果,要让当事人清楚明白法官主持公平正义的全过程,也让其充分了解到案件在法律规定下的结果走向,并就此判断进行诉讼的意义。加强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的能力有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有序引导主持案件的顺利进行,通过法官们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以及对法律依据的分析,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快速而高效的审理案件,解决矛盾争议。
六、建立对法官的工作效率评价、监督机制
一项权力若是无法得到制衡,那么结果只能是权力被滥用,被无限放大。对于法院的审判权而言,是与当事人的诉权相对应的,两项权利相互平衡时才是法治社会最完美的状态。法官没有充裕的办案时间,对于时间充裕却仍频频拖沓办案、拖延审理期限、办案效率低下的法官而言,法院内部的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建立有效而实用的监督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监督或者警示,法官对于审理期限是很难有紧迫感的,如果对法官的审理期限进行严控,在案件即将到期前一个月或者两三周前进行提示警示,从心理上对法官进行一种约束,催促其提高工作效率,快速而高效的工作。
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进程的把握能力直接影响着案件审理的效率,工作安排是否合理、庭审是否及时、庭审中是否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询问并引导当事人进行陈述答辩,都会影响审理案件所花费的时间。由于目前司法系统中法官的能力良莠不齐,导致有些法官无法做到当月案件的审结平衡,长时间的累积,就会导致积案不断增多,积案尚未审结完毕,又不断收新案,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在审限内结案。因此,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对于法官的工作态度、办案效率、办案能力进行考核,有考核才会有进步,对法官的工作有所监督,才能督促法官认真办案,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知识水平、增强审判经验。现在法院缺少工作人员是因为法院内部忙的人很忙、空的人也是很空,长期延续下来的体制结构、编制问题导致法院内部存在着一批工作效率不高、懒散、拖沓的工作人员,由于“铁饭碗”的体制,导致他们对工作没有那么大的压力,办案不积极、拖沓,加强了其他人的办案压力,同时也是造成公众对于法院有不良印象的原因之一。对于这类人员的存在,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能够督促其不进则退,在竞争激烈的现今社会,懒散的工作方式与与日俱增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已经不容我们忽视,传统的思维方式也已经跟不上现今的办案需求,法官应当积极主动学习、了解最新的法条更新、增强社会经验、扩大社会各方面的知识面才能对案情有更好的把握和了解,以便做出合适的判决。关于考核机制,可以参考社会上一些公司对于内部工作人员的考核方式,通过对法官年度或季度的结案率、上诉率、上诉发回改判率、息讼率、调撤率等进行评分。审判长在合议庭内对审判人员进行监督、庭长对于庭内的承办人员进行监督、院长对于分管的庭室的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法官的观念也要改变,不应当有“官本位”的想法,我们提倡的是服务型政府,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法官承担的职能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调停纠纷。不管法律规定如何完善,若是法官自身的思想不能转变过来,都是无用的。法官要做到以人为本,以人民群里的利益为出发点,法官应当以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对于案件更加尽心尽力,在接待当事人时给予其是适当的法律引导、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传递正确的法律观念。只有法官树立起准确的审判观点,才能根据证据、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准确作出自己的判断。这样简易程序才能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兼顾到效率,实现其最初设立的目的。同样的,法官也要转变想法,用于承担自己的审判职能,而不能因为担心案件因为错误被发改,或者因为案件矛盾激化,而频频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只要法官勤于加强专业学习,专业知识功底扎实,我们相信其作出的判决就是公正的。对于公正的判决,法官是不用担心的,不论当事人如何闹访或者不服,其判决结果是站得住脚,经得住考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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