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新要求
在具体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双方的凭证和媒介等都不像一般交易中的实务具有显示性特点,所以如果存在故意逃税的意愿,是很容易从这些过程中找到方法和违法活动的。另外一方面,我们在交易中往往交易的消费者都不习惯进行税收发票的索取,这也使得容易被商家进行偷税的动机。而且,对于信息技术的使用和普及,使得相关机构也不是很容易就能通过网络确定商家的交易地点,更难进行税收界定。
3.1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3.1.1 C2C税收征管无依据
(1)概念模糊。对于以E-bay这样的网站,仅仅是二手货交易市场,那就不应将C2C电子商务纳入税收体系。但是像国内的淘宝平台,方便卖家在这个平台进行各类商品交易,而不是仅仅针对二手商品的处理,并且对于同类的产品多个网店可以同时销售,价格上也可以形成竞争态势,利于客户的成本控制。还有一些C2C网店是实体店家根据业务扩展需要,而建立的另外一个销售渠道,但是实体信息和网店信息往往没有相互联结。很多企业看到了电子商务的契机,于是纷纷到C2C网站上开店。这样形成了一个特点是,实质交易是B2C电子商务,但是表现形式却是C2C电子商务。“彩彤屋”和武汉女装品牌“我的百分之一”都是混靖C2C与B2C的逃税案件,经营者发觉了电子市场的优势,包括对于价格的竞争可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而且对于交易中的发票也可以省去,这样不仅成本上得到控制,而且免去了很多税务监管。当网店发展到一定程度,业务量非常大、客户购买频次非常多的时候,网上个人卖家就同一个小企业的规模无异了。
(2)交易过程不对外公开。C2C交易过程不像实体经营那样全部是实际化操作,他们的每个操作步骤均是在网络环境下完成的,可以通过网络信息传输隐蔽掉部分操作信息,包括税收数据信息等。这样一来,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如果卖家能够通过一些操作方法可以隐满交易信息,税务机关也无从得知。而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中,商品款项结算、商品的物流配送运输等环节都不能脱离网络信息媒介的传输,这样就有两种情况:如果是无形态的数字产品,直接通过在线交易传输就可以完成,但是如果是实体产品,则是需要依靠物流快递公司的辅助工作,才能将产品运输到顾客手中。相比来说,前一种交易的传输速度要比后一种交易的传输速度更快,但是过程不能显性显示出来。另外,如果此环境下的卖家能够熟悉网络信息处理特点和特殊方法,就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来隐蔽具体交易信息,这样更使得税务部门不容易获取交易信息,也不能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这些总体来说都体现了C2C环境下的信息不公开性,一旦网店个人卖家不能自觉遵守税收管理规则,那么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就更难开展了。
(3)无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就无执法的依据,更谈不上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其实在C2C环境下,也可以按照税收法定原则进行征税,可以充分考虑该种模式下各类纳税人角色,并规定各类角色该如何纳税,与此同时,税务机关根据要求对这些角色纳税人进行管理与监督。
(4)现行征管手段欠缺。第一,属地认定有模糊。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税务机关一般会设定特殊的机构专门确定企业经营所得来源地,通过专门机构来行使企业管辖权,凡事在管辖权范围之内的纳税人,都得依照税法的规定行使税务登记和税款缴纳的义务。C2C环境下很明显的特征就是双方交易均是个人,通过动态IP进行网络交易与支付,税务部门无法按照统一标准强制执行或者核定。如果仅仅根据网店注册的网名信息进行界定,从而推测网店实际地址是不现实的。第二,征管对象不明晰。C2C环境下产品种类繁多而且复杂,除去有形产品外,还有很多无形产品,包括服务和数字产品等。这些就使得交易中很多对象被处理成数字信息形式进行在线传输,例如音乐、图书、书籍等,这样一来税收征管对象性质就变得不明晰,再加上现有税法对无形产品等规定的征税方式有不同要求,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界定模糊或者歧义而无法操作执行,使得今后的税收工作很难展幵。
另外值得考虑的是,如果对C2C个人卖家不征税的现状继续持续下去,网上交易的数量会越来越大,这样必将会威胁到实体店的销售,从而直接对整个传统交易市场造成巨大影响,对实体店经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原则。
3.1.2 B2C税收征管有盲区
(1)模糊定位。从武汉“我的百分之一”事件我们可以清楚看到B2C和C2C环境界定有模糊的可能。这个品牌在2004年的时候就有了,之后出于多种考虑逐渐在网络上幵始经营并且经营得越来越好,然后到2009年才去武汉市娇口区税务局办理登记,取名为“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2011年,又有了武汉“我的百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整个服侍日用产品,还有仓储服务等。该公司一直保持既有实体经营,又有电商平台的特点,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商平台的良好营运。另外,就其规模来说,早在2012年,整个公司员工已经达到300人,公司办公规模面积也达到了 5000平米,还有自己的设计中心及配送中心。单从其给出的面积这个数据上来看,已经达到很多老牌企业的库区规模了。直至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对其进行复查重审时候才发现,该企业仅在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滞纳金,加起来竟然髙达430.79万元。但是对此,外界看法不一,国税局指出“我的百分之一”网店是归属于实体经营企业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从渠道经营来看,两个渠道均有关系互为补充,纳税是有充分理由的。从以上整个发展来看,之所以会出现事后才追缴税费的状况,而且还具有很大争议,原因主要是在不同营运平台渠道下企业身份不容易辨认,个人网店C2C模式与B2C模式的区分难题。
(2)税源监控容易消失。在常规的增值税收控制过程中,交易中转环节是监控的重点,从采购生产到最后的销售环节都有纳税的设置。对于税收工作而言,中转环节的存在,使得增值税税款抵扣能够有所依据,对零散的流转比较复杂的代扣代缴过程来说,监管效率可以提高,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降低。但是B2C环境下,交易可以直接面向企业和消费者,中转环节减少很多,这样一来常规纳税环境下的监管方法、课税点都将失去作用,会由此而带来税源点消失,税收流失的现象。
(3)常规税控方式不适用。以票控税是传统税收监控的重要的、有效的、广泛采用的手段。现实生活中发票的运用非常广泛,也比较容易被税务机关监控,但是,对于电子票据的使用,更多的还是在于企业能够在交易中主动提供,消费者在交易中能够有意识去索要票据,这样使得B2C环境下操作起来就不那么容易。我们在B2C环境下更应该注重电子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们的税收征管有所依据,才能使得传统税收的方法在电子环境下能够继续发挥作用。
3.1.3 B2B税收征管跨域难监管
以上便是B2C交易下的税收征管方法,其特点就是这种环境下的中间环节的减少,对传统税收方式下的增值税的征收会有很大变化。通过对各交易节点进行控制,从而保证了各节点能够相互核对、相互依存,保证对增值税税收征管工作的幵展?。
由于在B2B环境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供应商都能够通过网络环境直接交易,增值税环节也会像B2C环境下一样被弱化掉,但就我国如今税收构成情况来看,相当于是对税收基础做了变化。具体来说,在B2B环境下,使得传统的交易内容、方式和地域发生了巨大变化,交易各方都能在这一平台下快速交易,同时使得身份和地址的界定显得更加困难,因此,税务机关的工作难点加大。我们必须设置一个多方位、实用的网络平台方便税务机关对资金流等信息进行监管和征收?。
(1)对税收征管过程有影响
对税收登记有影响。随着B2B电子商务活动的不断壮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己经联合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但是由于网络经营的特殊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可用信息非常有限,从而制约了税务部门对信息的获取。
对税收征管有影响。传统交易税收征管需要以纸质凭证、发票或者合同为征管依据,但是B2B环境下的交易由于消除了实体地理位置的约束,使得交易过程节点、交易信息的隐蔽性大大增加,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
对代扣代缴的影响。B2B交易方式下,中介机构代收代缴工作被取代,少数大型代理机构的操作完全变成了税收部门直接从消费者手中获取,并且大部分消费者也不会意识到税收申报工作重要性,这样一来就会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成本。
对审查工作的影响。一方面,随着电子支付系统在国内的发展越来越成熟,B2B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可以不只是通过银行转账和信用卡支付完成,而更多是选择通过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等手段,这样就使得税务机关对于资金的流向更加难以监管。另外,安全技术的更新和普及,各个企业也有了自觉保密的意识,对于关键信息会进行保密加密,因此税务部门审查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就更加不容易。
(2)对国际税收也有影响
税收管辖权。就当前状况来说,B2B—个最大问题就是对于地域管辖问题的衡定。这里面包括在B2B环境下网络商品的供应商,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提供商等,他们都可以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借助一台设备,隐蔽其自身的地址,从而进行服务交易。这就从一个方面表现出,税收管辖权界定更加不容易。
常设机构需要变化。B2B环境下交易地点完全取决于电子设备的布局,不受实体空间的限制,所以对于管辖权的界定会有一些困难。
转让定价避税。B2B交易方式中地点确定变得比较困难,使得很多避税手段有所变化。而且,我们对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领域问题还没发一一解决,这样交易的评估及确认均不能以常规态势下的方法来看待,这时候我们更多的是需要理解网络数据信息与税收征管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交易的角色、内容、场所、方式等问题。
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交易形式良好,无论是交易金额还是数量都在持续增长,交易模式的转化也在改变。因此,需要结合现实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进行相关分析,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并逐步完善。
只有做到以上这些,才能实现电子商务全面良性、持续发展的同时,保证税收征管工作能够有序顺利展开。
3.1.4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综合问题突出
电子商务的所有自身优点在税收管理上,却带来了很多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1)纳税主体复杂。电子商务的快捷性决定了,任何一个点上交易只需要在相关平台下注册有合法账号,就有了合法身份,就可以迸行相关交易。以此来说,我们还应该意识到另外一个问题,交易的卖方到底是一个实体企业还是一个个体人。此外,加上电子商务平台下服务器的分散,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平衡等,都使得主体的确认不是那么清晰和容易。
(2)赋税对象确定困难。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体现的是信息传输、信息处理,只有全面了解信息结构和内容,才能判断交易赋税对象赋税义务。但是信息传输在网络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信息内容的获取具有很大的权限限制,这样,最终税务机关对于此类交易的界定和税率的选择有所模糊。
(3)纳税地点容易有冲突。电子商务开拓了交易环境和地点,税务部门不能完全跟踪所有网络环境下的交易活动,使得交易双方的地点显得多变而不可控制,地点不一就会造成课税内容和多少有巨大变化。
(4)课税依据难标准化。常规税收工作大多数都是基于大量的票据,以及帐薄、凭证之间的联系进行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更多的是通过快速传递的电子信息而实现的,因此,关键性问题就是税务部门如何理清这些电子信息所传递出来的税务信息,否则税务部门无法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全方位管理。
(5)中介不明显。传统商业有部分税收可以通过中介表现出来,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中介的作用逐渐被网络信息化手段所取代,因此中介代扣的作用就体现得非常少或者不明显。
(6)核查困难。为了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必然会设定一些权限和加密措施,这样电子信息流就不能使得每个人看到,也不能让税务机关破例查到。这样有关资金流的状况只能是银行后台的秘密运作,甚至可以考虑使用不同的银行来避税。只有及时根据交易过程获取全面信息后,才能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税收征管工作幵展,才能公平有效。
3.2电子商务环境下对税收征管新要求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贸易的更多、更快发展,也就是说,实际上从另一方面也给税收部门带来了机会。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远远超出我们预料的,因此,税务部门也没有能在相关征管方法中提前预计到其中的变化,对征管方面也带来了不少困难。税收征管在税收工作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不能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国家税收将会大量流失,也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我们看出整个电子商务发展大环境在持续良性发展,同时带来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税收征管工作必将面对这些新要求:(1)依据旧税收政策,但是还得针对环境特点设置新办法,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我们一般进行税收征管的时候,都是基于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这些不能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带来的税收困境。因为电子商务环境下,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或者使用注册域名进行网店、网站建立发布,就都可以进行相关商贸活动。这样一来,不管是不是合法经营者,都不需要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或者批准就可以进入电子虚拟市场,从事网上活动,事后税务机关也就根本没有相关信息或者提示而对这些群体进行税务征管,税收征管工作将面临巨大流失。(2)纸质凭证消失,从而转变为充分依据电子信息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在传统商务活动中,税收征管工作均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帐薄、凭证、发票等对应收集的基础上,进行展开的。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虚拟性无纸化特征,使得传统税收环境下的纸质凭证失去了效应,而且也使得相关交易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纸质凭证的缺失,而造成任意修改的可能性非常大。同时,网络技术的使用使得税务部门由于没有相关权限而失去监督和审核的能力,长此以来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大。(3)各国发展情况不一致,但是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决定了必须考虑各国利益,平衡利益分配。全球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点正好和电子商务的特点相结合,可以加速产品、劳务、服务、技术等快速变更、流动。这样纳税人数量不仅增加更快,而且纳税人的范围也会在全球范围内变化。
这样一来,国际间贸易的争端会越来越多,利益冲突也会加剧,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友好而公平的国际环境,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尽量减少因为文化差异、政治意识不同而带来的不应该的相互对立。
因此,我们需要结合电子商务环境考虑税收征管现实需求,设计一套行而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并且根据发展的不同需要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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