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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紧张原因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7 共51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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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医方因素

  4.2.1 医务人员的法定收入与付出存在落差

  在中国各行业收入排名中,医务工作者属于中上水平,不过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医务工作者的收入水平非常低。在 2011 年数据调查中,接近 96%参与调查的医生表示自己的付出与获取不成正比,超过一半的医生表示严重不成正比[22].

  在众多行业中,技术性强、风险高的行业当属医疗行业,不过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医生的平均工资并没有达到预期值,只比普通职员收入高 1 倍。而根据美国医疗部门数据显示,2010 年美国医生平均年收入超过 17 万美元,是普通职员年收入的 3倍。日本医生年收入超过 1000 万日元(人民币 80 万),高出国民收入 1 倍。香港地区的医生在刚入职时其月工资就已经达到 5 万港元,并且会随着工作年限的累计增加工资。据相关数据显示,香港地区的医生在具备 10 年工作年限时,其月工资就已经超过10 万港元。最近几年台湾医生的整体收入呈下调趋势,不过其年薪也能超过百万台币(人民币二三十万)[23].

  与其他学科相比较而言,医学自身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性,而这就使得整个医疗过程充满了许多未知风险,而医务工作者就需要长时间内保持紧张工作状态。只有充分尊重并认可医务工作者的付出,才能够真正激起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与工作热情。但是从当前形势来看,医务工作者的付出与获取并不成正比。医务工作者的薪资排名并不是很高,但是在美国,收入排行榜上比较突出的就包括医生,当然不同科的医生收入也存在差异。未充分关注医务工作者权益是引发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因素。

  4.2.2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日趋淡化

  自古以来就强调医者不仅要拥有高超的医术还要拥有高尚的医德,医生面对的群体是广大病患,在整个医治病患的过程中,医务工作者的道德素养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医院发展方向趋于商业化、规模化、市场化,部分医务工作者道德素养下降,为了自身利益罔顾患者权益随便开检查单子、高价格药品;部分医务工作者服务质量偏低,还没有听患者说完病情、自我感受之后就妄下诊断结果,缺乏耐心、爱心,病患体验感非常差;相关信息数据显示,在所有医疗纠纷中,能够真正称之为医疗事故的比例只有 3%,大部分是由于缺乏医患沟通而引起的。

  4.3 患方因素

  4.3.1 患者对诊疗效果期望值过高

  在社会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的同时,人们对生活需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进而影响到人们的健康观与医疗观。病患不只重视医生的对症治疗,更加重视治疗成效及质量,期望能够从医疗机构接受最完美的服务。不过在医疗质量认知方面医患双方持有不同观点,病患对医疗质量提出高要求,使医生处于无奈状态,进而发展成为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关键因素。因为人们不能深入了解医疗工作服务内容,忽略了医院技术条件及真实状况的局限性,对于治疗效果及治疗质量抱有很大的希望,进而拉大病患与医院间的认知差距,最终造成医患矛盾的加深。

  4.3.2 医疗费用压力大

  当前积极推行并实施医疗保险机制,病患自负医药费的比重愈来愈大,很多患者需要自己承担全部费用,进而使得病患及其家人对医药费特别关注。当前医学技术不断提升,高效新型医药品不断推出,在为病患减除痛苦的同时也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若是花费金额较高但是疗效不佳的话,极易引起病患不满进而演变为医患纠纷。

  4.3.3 患者对自身义务和权利的把握失度

  当前过分重视“维权”而不注重“自我规范”的现象频频出现。在当前医患纠纷处理中,应该学习西方发达国家,让病患在充分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的基础上听从医者建议、选择科学的治疗方案。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疾病状况并做出相应的医疗选择,是在向传统医学模式挑战以及与国际接轨方面更迈进了一步,患者需要在充分理解自身义务的基础上合理支配其权利。患者的义务有:(1)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2)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5)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的权利有:(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获得治疗权不是无限的。要求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智力状况如何,平等地获得治疗权)(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3) 知情同意权 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 误区:

  接受治疗本身是病人的一种承诺,医生无须事事征求病人意见。只有在接受对人体有重大伤害的治疗措施(如剖腹、开胸、开颅时)或采用有重大危险的治疗措施时(如剧毒药、麻醉药物)危险性大的检查措施(心包穿刺 、肝穿、腰穿、造影等)及接受试验性治疗时,才需特别约定。(4)隐私权,即私生活秘密权,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信札。 生理缺陷、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保密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关系 误区:正因为医生有权接触患者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任何秘密,所以才有一个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问题,所以不等于只要接触到病人的隐私就是侵犯隐私权。(5)自主权,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6)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但无监督权(7)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现实中,大量患者并没有很好的认清自身的义务,对自身权利陷入理解误区,这无疑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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