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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发展家庭农场模式的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10 共56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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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国内外发展家庭农场模式的经验借鉴

  对于辽宁省来说,"家庭农场"还属于新鲜事物,现在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有必要了解国内外一些典型的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并对其中的有益经验进行借鉴。为此,本文选取了美、日、德三个国家经典的国外家庭农场发展模式,以及上海松江地区与江苏苏南地区两个典型国内家庭农场模式为研究对象,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如朱学新等(见文献 34-44),归纳和总结可取经验,以期为辽宁省发展家庭农场模式提供借鉴。

  3.1 国外家庭农场模式的经验借鉴
  
  3.1.1 建立在土地产权明晰基础上的中小型家庭农场经营为主体

  (1)明确土地的私有化产权。在美国,自独立战争以后,便开始农地私有化改制的步伐。经过多年的探索,目前美国农地基本实现私有化为核心的产权制度。特别是在美国西部开发过程中,联邦政府通过法令发布的形式,以每英亩土地仅仅一美元的低廉价格来出售土地,以吸引移民。其后,更是通过 1862 年颁布的《宅地法》,一次性向全国每个具有五年以上耕地经验,满足一定年龄限制的户主赠送多达 64.75 公顷的土地。德国在东西德合并之后,政府对原东德的农地采取了私有化产权改造措施,这样就实现了德国境内农地产权制度一致化,确定了土地所有者的产权唯一性,使得产权更加明晰。

  土地私有化并不符合我国的政治和农业生产环境。但是通过确立合理地籍制度来逐步明晰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权,这一国外的普遍做法是值得借鉴的。通过美德等国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到,建立明晰的农地产权和使用权,可以降低土地交易成本,有利于家庭农场通过便捷的方式采取购买、租赁等形式增加农地规模,提高农产主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是一种有效地保障性政策措施。

  (2)确立中小型家庭农场为经营主体。美国农业是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其基本生产单位就是家庭农场,所占比例高达 90%.家庭农场拥有美国 81%的耕地面积,83%的谷物产量,以及 77%的农场销售额。日本小型集约型家庭农场与农业协作组织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具有自身特色,协作化家庭农场已经是农业经营主体。德国的家庭农场模式更是成为世界公认的典范。德国农业也经历了每个农民只能养活 10 个人的小块分散化农田经营过程,这一过程与如今辽宁省农业模式类似。后来经过由政府主导的土地购买、整理、租赁等形式,实现了家庭农场规模的适度增加,又结合农业现代化技术的进步和推广,如今,一个德国家庭农场的农民可以养活 140 人,而中小型家庭农场占整个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已经上升为 91.5%.由此可见,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已经成为德国农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的好处显而易见。相对于分散的细碎化个体农业而言,家庭农场具有适度的规模,能提高规模经济性;相对于一般雇工农场而言,家庭农场能节约因雇工而发生的交易费用,如委托代理和监督费用;相对于大型农场而言,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更多依赖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积极性更高,便于精细化作业,减少短期雇工造成的道德风险。

  3.1.2 采取土地适度集中的大规模经营方式

  从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农业发展历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相似的发展过程,即随着农业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农业技术逐步提高,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农业作业规模逐步增大的发展过程。土地规模适度增加,连片集中化经营,是国外家庭农场模式发展过程中取得的可贵经验。

  据美国农业部门统计,美国家庭农场数量从 1935 年的 681.4 万个减至 1989年的 214.3 万个,而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从 1920 年 59.49 公顷增至 1989 年的 184.94 公顷。可见其经营规模在适度增加。日本政府则通过不断修订《农地法》等法令,逐步解除了对自耕农所拥有土地面积的限制,鼓励灵活的土地流转方式。如 1962 年修订后的《农业基本法》,打破了过去农户土地耕作面积不许超过 3 公顷的限制,但仍保留劳动力非雇佣的限制,这就促进了日本家庭农场的发展,并有利于家庭农场耕地规模的增加。

  德国政府也通过政策和法令来激励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增加,同时注重打破细碎化经营模式,力争实现集中连片的土地规模化经营模式。德国政府曾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土地整理法》,法令要求,通过土地流转、置换、重新规划、重新登记和适度平整等形式,逐步实现土地的连片集中使用,减少分散、细碎化土地的比例。并通过《土地交易法》来适当限制农民对土地的随意交易行为,规定农民出让土地所有权需经过各州农业局的许可。这样政府参与下的土地交易行为,就更趋规划性,避免随意交易而造成的土地经营细碎化,也避免了农用地的流失,为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的土地经营创造了政策监督的条件。

  无论从规模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问题,还是结合辽宁省农业环境特点,亦或是考虑引用大型农机具的经济性和对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在辽宁省发展家庭农场模式的过程中,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和连片集中都是当务之急。因此,国外在这方面的发展经验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

  3.1.3 注重农业技术推广和专业化经营

  (1)采取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美国历来重视农业科学技术,特别是生化技术和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发展。美国拥有世界上 13.15%的耕地面积,却只需要2%的农业人口进行耕种,这足以证明其农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较高,农业科技较为发达。较高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使得美国家庭农场的规模可以大到100-200公顷的平均水平,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也通过边际成本的降低,实现了农业生产效益提高。另外,美国重视农业品种改良,大力推广农业科技,注重生化科技对农业进步的助力作用,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可循环农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日本则结合自身农业产业特征,通过配套的农业科技的引用,实现"土地节约型"精细化经营。因日本耕地资源有限,其大力发展适合细碎化经营的小型精益化农机,以此来提高家庭农场的生产效率,通过生化技术的引入,来改良土壤、降低病虫害发生几率,丰富农作物营养,提高农业生产率。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法令,包括《主要作物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改良资金助成法》等为日本农业科技现代化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保障。

  我国自古以来重视农耕技术的发展,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也为农耕技术的进步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目前小型分散化的农业经营制度,不利于农业科技推广,近年来,农业科技的进步和推广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下,大力引入先进的农业科技,可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是非常必要的。

  (2)实现农业专业化经营。美国农业在鼓励以家庭农场为单位进行私有化经营的前提下,还非常注重对农业的全国范围统筹规划。如美国政府曾基于各地区自然环境与农业资源的差异,将美国划分为十个不同的农业生产区域,针对各自区域特点,推广实施专业化农业生产经营。此外美国重视现代化农业人才的培养,通过资助农业高等院校的形式来鼓励对专业型农业人才的培养。德国则普遍重视教育培训,在该国,即使是家庭农场的农民也被要求持证上岗,既需要通过相关农业实践操作技能的培训,乃至于更高级别的农业生产经营相关培训,获取相关知识和技能,才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德国的农业从业者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约 40%的农业从业者具有大学培训经历,其余则基本通过了相关的农业职业培训。

  农业专业化经营带来的好处不只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劳动效益的提升,还可以从更深层面来促进社会劳动分工,提高农业产业化进程,有效利用资源禀赋,提高农业产品的附加值,进而推动农业整体发展。

  3.1.4 发挥农协、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

  美国近 1/3 的农场主通过合作社出售谷物。各种行业协会如谷物协会、大豆协会等为农民提供有力支持,代表农民与政府交涉。据美国农业部统计,2005年美国农业合作社共有 2896 个,会员 257. 1 万,超过美国农民数量( 213 万),这说明很多美国农民同时参加了多个合作社。美国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也有所扩大,新一代的合作社不仅仅是初级农产品生产者联合体,而且发展成为包括初级加工,甚至部分深加工和营销一体的经济体,大大提高了合作社农产品的附加值。

  日本的农合组织主要以各类农业协会的形式存在,农协是半官半民的组织,它既是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发建立的群众机构,又是日本政府借以推行农业政策的中介机构。日本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高,99%的农户都纳入了农协组织体系,农协通过组织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加工与销售,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渠道、生产资金的支持、农业科技的指导等社会化服务,并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适时地调整服务形式。除了家庭农场的生产服务之外,针对小生产面对大市场的矛盾,农协还作为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终端市场销售,在日本,各大中小城市批发市场中最主要的产地供货团体是农协,即采取"农协+批发市场"的供应链组织模式。农协利用自己的组织系统,以及拥有保鲜、加工、包装、运输、信息网络等现代化的优势,将农民生产的农产品集中起来,进行统一销售。

  3.2 国内家庭农场模式的经验借鉴

  由于上海松江和江苏苏南两个地区工商业较为发达,非农业人口比例大,同时,该地区传统农业仍然被重视,受到政府政策扶持,因此,两个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同样较为发达,且以家庭为单位规模适度集中,在全国范围内,较早的形成了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可为辽宁省家庭农场模式的发展提供借鉴。2012 年底,上海松江地区拥有家庭农场 1206 个,其中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经营范围综合的"农机一体化"家庭农场 140 个;截止 2014 年初,江苏苏南地区则拥有家庭农场 854 个,两地区的家庭农场模式都已经成为本地主要农业经营模式,并体现了各自的特点。总结两地区的家庭农场模式发展经验,主要有以下两点:

  3.2.1 政府鼓励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两地区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由于周边城市工业较为发达,进城务工的农户数量增多,大量耕地出现闲置现象,亟需建立规范可行的土地流转制度,这样可以一方面补偿失地农民的土地所得,另一方面避免土地荒芜。上海松江和江苏苏南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以下三点:首先,保证流转农地的农业用途。尽管该两个地区农地商业化价值极高,但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土地审批力度,鼓励家庭农场模式,约束企业和政府部门参与农地土地流转,有效避免了农业用地的流失,使得全部农地参与农业用途土地流转。其次,为农地流转建立一个公开、公平、便捷的交易平台,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均在自愿、有偿、公平的交易原则下进行交易。上海松江地区,由村委会出面作为交易的中介组织,分别同农地提供者签订委托书,与农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书,来确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土地流转使用合作关系。并提供土地流转的使用期和流转费用参考标准,来规范土地流转的市场行为。当前,上海松江区的农地流转一般采取流转期为三年,流转费用为每亩 250 公斤稻谷(实物或现价折抵)这一参考标准。江苏苏南地区则在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基础上,政府部门充当第三方组织来调解流转价格,解决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转环境。最后,政府部门发挥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一方面确保农地的农业用途,保证参与者的各方面利益和权益;另一方面引导土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连片集中的家庭农场用地,鼓励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模式的发展。如 2013 年江苏省设立了 1 亿元土地规模流转项目资金,用于扶持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两个地区政府所扮演中间人和监督人角色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辽宁省发展家庭农场模式,必然涉及到土地流转,政府部门也应该借鉴上海和江苏的经验,做好职能定位,搭建环境宽松,交易公平的土地流转平台,为土地流转实现公平有序提供保障。
  
  3.2.2 提供社会化服务体系

  家庭农场自身的农业全产业链运作能力相对有限,其发展必然需要依托良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是家庭农场模式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上海松江区和江苏苏南地区在为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首先,提供了农业科技的咨询、培训服务。松江区结合对家庭农场主的针对性培训服务,为家庭农场提供了标准化的农业生产技术,种养结合的农业科技等技术服务项目。

  苏南地区也通过涉农服务公司,向家庭农场提供新型种养技术,推广现代农业科技,均取得很好效果。其次,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的生产资料供应保障。松江区通过农资超市的形式,向家庭农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苏南地区则是通过农业综合服务社向家庭农场提供生产资料供应,该种类型的综合服务社覆盖了该地区 80%以上的农村,覆盖地区 9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通过该综合服务社实现规范化供应保障。再次,通过租赁使用等形式,实现农机、灌溉设备等使用集约化。松江地区大力推广农机具的统一租赁使用,积极推广农机化作业。苏南地区更是通过农机和灌溉设备的统一使用,实现了作业的集约化,进一步扩大了大型农机具的作业规模,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最后,提供综合的保险、信贷等农业信贷服务。松江区拨专款建立了 5000 万元家庭农场贷款担保专项基金,为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引入农机具和新型农业生产技术提供贴息贷款的担保。同时设立专项农业补贴,在国家相关农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采取市级、区级等补贴的形式,鼓励家庭农场开展绿色种植业,特色农产品经营等。苏南地区采取了树立标杆家庭农场的方式,并对树立的 36 家家庭示范农场给予每个农场 9 万元的奖励性补助,鼓励其进一步改善农机具等设备,引入新型农业技术,开展绿色农业经营。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及农业合作组织等还有组织的为家庭农场提供气象及病虫害防控信息,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等综合信息服务,为家庭农场的经营提供便利。

  综上所述,参考国内相关经验,土地流转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安全、公平、便捷的土地流转平台的建立,都为家庭农场获取适度规模的农地提供前提条件。

  而一个综合的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则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全农业产业链的服务保障。二者缺一不可,都将是辽宁省家庭农场模式发展过程中需要借鉴的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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