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4.1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4.1.1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兴起与停办
建国初期,为恢复农业生产,巩固土地改革取得的成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 1950 年率先在北京、山东等地开展了牲畜保险试点工作,1951 年包括黑龙江省在内全国有 600 余家分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然而从 1954 年开始,由于"农村保险工作中存在强迫性命令和混乱情况,以及农村保险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并鉴于目前农业牲畜中还不迫切需要,因此决定停办农村保险".但为满足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牲畜自愿参保的需求,在包括黑龙江省在内的东北局部地区保留了牲畜保险。
在 1956 年 11 月,包括黑龙江省在内的全国不少省份的省委为配合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都将开展农业保险纳入其工作日程,在所属地区逐步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尤其是东北局的牲畜保费收入占到全国 98%以上。这个辉煌的年代却由于当时"大跃进"运动的不断扩大,包括黑龙江在内,各地"浮夸风"泛滥,农业产量的具体数据已经超出常理,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对于农作物的承保数量无法有效的确认。同时,更有很大一部分人偏面认为在当时的"高产、高效"形势下,保险已无作业可言。甚至到 1958 年末中央政府在财政会议上正式做出决定,直接要求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从此农业生产进入了公社化,农村公社组织集体生产劳动,农业风险有合作社集体承担,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完全丧失,农业保险业务在黑龙江省也处于停滞状态。
4.1.2 改革开放以后黑龙江省"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实验
随着 1982 国务院批准并转发的《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出台,1958 年开始停办已达 24 年之久的农业保险业务又进入了一个新的篇章。该《通知》指出:"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式,保险工作如何为八亿农民服务,是必须予以重视的一个新课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需求,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准备,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牲畜保险等业务".
在 1982 年到 1992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在我国 29 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尤其是 1987 年民政部门在借鉴国内外保险业开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将农业保险纳入政府农业救灾领域,将包括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在内的全国 9 个县、市进行试点。该试点项目以传统的农作物、大牲畜为保险业务范围,实行统筹收费,统一保障项目与保障标准,保费资金以个人支付为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的原则,每一个试点县设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救灾保险办事机构,在乡镇成立代办所,在村设立协保员,形成中央、地方、农户三方面相结合的低标准保障体系,被称作"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实验,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做出了有益的实践。
4.1.3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新的发展
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进入 90 年代以后,黑龙江省在农业生产保障上新的思路,新的措施不断涌现。尤其是具有规模效益的黑龙江省垦区,在农业保险的发展道路上始终走在前列。黑龙江省垦区在 1991 年设立具有指定灾害保险性质的"风雹基金",针对农户因 "龙卷风"和"冰雹"种植物受损,由农场负责以 1 元人民币 1 亩的比例筹措提交风险基金,农垦总局、农垦分局各留存百分之五十,并由相关农业、财务部门代管,出现灾害以后农垦总局负责组织专家评估定损。在"风雹基金"开展的两年间(91-92),全垦区共提缴 5800 万元,全部用于受灾农户的补偿,对于保障农垦农户的收入,补偿受灾损失,安定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虽然在开展过程中由于承保的灾害极为单一,却反科学的管理统筹,定损补偿标准不够完善造成了农户参保积极性太低,补偿的合理性不足,道德逆向选择严重等问题,但其政府推广,集体筹资、风险分担的思路的值得肯定的。
1993 年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吸取"风险基金"模式的经验,在垦区设立了种植业风险互助活动,由相关农场作为单位风险互助人,而相应的生产队作为风险互助标的具体落实主体,风险互助金采用分三次交付,首次交付 35%,其他两次分别于承包期间前一年的九月、十一月交付 35%、30%,这就缓解了互助人的保费交付压力。对传统的种植物如:小麦、大豆、水稻等六种种植物,采用强制性的统一风险互助,而对于蔬菜、瓜果、甜菜等小宗作物采用自愿性风险互助。由垦区设立的风险互助管理机构对互助模式下种植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风险互助管理机构指导风险互助人建立相应的减灾、防灾措施,发挥灾前防御,遇灾自救功能,同时对于连续两年未为发生灾害理赔的返还5%的当年实缴互助金,直至出现灾害理赔为止每年增加 5 个百分点予以返还,同时也授权给互助人可以运用返还互助金修建防灾基础设施,这就在较大程度上鼓励了互助人的减灾防灾积极性。
该阶段总体而言,有效弥补了种植业中因遭受灾害而产生的损失,保护了种植业尤其是粮食生产的发展,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为增强了农业生产的保险意识,为后来农业保险业务的推进做了有益的铺垫。尤其是在该模式推广的第三年全垦区就达到 90%的参加率。但是,由于风险互助,从根本上说还是农民的自救模式,在没有国家补贴的情况下,风险金的交付过多容易打消农民参加的积极性,而交付额过低,用容易造成赔付率过高,互助模式难以维继,如 1994 年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的出现,当年的赔付率达到 146%造成严重的赔付资金不足。同时单纯依靠垦区总局及各分局设立管理机构,一方面人员配备不足,不利于风险互助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相关人员的专业性,技术知识的不足也在推广和理赔中产生种种困难。另外,风险互助活动的推广中行政干预过强,农户逐渐产生逆反心理,也阻碍了活动的开展。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在风险互助模式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于 2004 年经国务院时任总理温家宝批准同意,基于原料风险互助体系组建了我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该公司于 2005 年 1 月 11 日正式运营,它是我国首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它的出现预示着我国农业保险迈入新的阶段,更标志着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到新的高度。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地方(垦区以外,下同)农业保险业务也在有序开展,2007年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008 年黑龙江省成为全国农业保险试点,由此对于大豆、水稻、小麦等传统种植物,及能繁殖的母猪和奶牛的保险业务在黑龙江省全面展开。2013 年,国家又将黑龙江省松嫩、三江两大平原列为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在未来的发展中作为保障农业发展农业保险,分担农业风险的农业保险在黑龙江省可谓举足轻重。
4.2 现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概况
4.2.1 运作模式
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业务具有"垦区与地方各具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化农业保险并行"的特色。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分别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共同承办。同时商业化农业保险业务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险公司等多家单位开办。
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地方采用中央、省级、地方政府三级贴补,在垦区由中央、农(牧)场及北大荒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补贴,外加农民交费,构成"四方分担".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及其保险分公司、保险社(或营销处)参与运作。
而在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业务开展中占主导地位的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是一种由相互制与公司制相结合的特色保险组织形式,是投保人投保取得公司会员资格,以公司的形式经营,用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为保险基金,以投保人之间相互救济的方式实现被保险人的损失风险补偿。公司盈余和亏损由全体投保人共同享有和分担。该组织形式有以下特点:一、目标一致性,相互制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仅为成立时章程所注明的目的为经营的唯一宗旨;二、参与的广泛性,全体投保人具有会员身份,从而可以深入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公司业务的监督;三、费率的灵活性,公司的财产权归全体投保人所有,产权归属关系替代了市场交易关系,从而为作为公司所有人的投保人自主协商费率创造了基础。
4.2.2 制度内容
黑龙江省在地方确定了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四种种植物、能繁殖母猪和奶牛两种主要牲畜给予保费贴补,目前尚处于 "低保障"阶段。四种种植物的保费为 15 元每亩。保额分别为玉米 145 元/亩、水稻 200 元/亩、大豆 120 元/亩、小麦 125 元/亩。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政府补贴为 40%,黑龙江省财政补贴为 25%,县(市、区)级财政承担补贴比例为不低于 15%,包括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参保农户承担比例不高于 20%.能繁殖母猪每头的保险费为 60 元,保险金额为 1000 元,补贴比例为中央政府财政补贴 50%,黑龙江省财政补贴20%,县(市、区)级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承担比例不高于20%.
4.2.3 参保规模
黑龙江省 2012 年参保种植物面积为 8550.39 万亩,其中粮食作物为 8472.27万亩,覆盖率 35.49%,而经济作物 76.63 万亩,森林参保面积仅为 1.49 万亩;养殖业参加保险 3297 万头(只),作为主要牲畜的能繁殖母猪,奶牛共为 72.82 万头,覆盖率为 14.81%.其中垦区 2012 年参保的种植物面积为 3757.87,其中粮食作物为 3687.32 万亩,覆盖率 91.56%,其他经济作物为 70.55 万亩,养殖业参保均为主要牲畜,共计 20.9 万头,其覆盖率仅为 14.81%;地方参保的种植物面积为 4792.5 万亩,其中粮食作物为 4784.93 万亩,覆盖率 24.12%,其他作为 6.08万亩,养殖业参保共计 3276.1 万头(只),主要牲畜 51.92 万头,覆盖率为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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