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业保险相关概念界定与基础理论
2.1 农业保险概念界定
2.1.1 农业风险的内涵
农业是靠天吃饭的产业,农业生产经营经常会面临许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损害而带来的风险,所谓"风险",就保险学上的定义而言,即为在未来的时间内,对事件的发生结果的不确定性(uncertain),而农业风险则是指在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过程中,因所遭受的风险事故,而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
这不但包括生产风险,还包括价格风险,前者是由于在生产经营中,自然气候的无常多变等原因而造成农民始料不及的损失。后者是在市场价格潜在波动下引起的价格损失,市场的千变万化,加之农民对农产品市场信息掌握的不足,也加深了价格风险发生的突发性与不确定性。在全球气候变化异常加剧与全球农产品交易自由化的趋势之下,未来农民所面临的风险还将会提高。
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农业生产的破坏不仅使农民遭受损失,还将因农业收入的波动,而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连锁反应,甚至可能动摇国家的经济基础,引发经济危机。为保障农民收入,过去各国大多依赖市场价格支持措施,但因其易于造成市场机能扭曲、资源配置无效率、以及"搭便车"等问题,同时将农民所面对的风险完全转嫁至政府,也加重了农民对政府的依赖和政府的财政负担。而农业保险制度通过政府补贴保费支付,实现了收入在政府与受灾农民之间,未受灾农民与受灾农民之间的再分配,可以有效地实现农业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其优越的社会性农业风险防范、灾害补偿功能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农业生产中作为的"安全网"不断得到推广。
2.1.2 农业保险的界定
一般认为根据保险标的是否包含农民人身及其家庭固有财产而言,农业保险分为狭义的农业保险与广义的农业保险。
笔者认为,与其它保险相比,涉及农民的人身及家庭固有财产的保险与一般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并无根本之不同。故本文的研究范围限于狭义的农业保险,即指为农业生产者在进行农业生产种植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险种。农业保险的保险标涉及广泛,不但包括栽培的农业作物,还包括营造的林木,及饲养的禽畜、养殖的水产,故综合而言,农业保险主要可分为种植物保险、养殖保险和林木保险:
①种植物保险:或者称为农作物保险,指以各种农业作物在种植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风险为保险标的农业保险。如水稻保险、小麦保险等。
②养殖保险:指以各种饲养的禽畜、养殖的水产为对象的保险,不但包括牲畜、家畜家禽保险,还包括水产养殖及其他其它养殖保险。如养鸡保险、奶牛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等。
③林木保险:是指承保对象为农业生产者所营造的林木为对象的保险,包括人工林保险、自然林保险。
而根据保险投保风险种类及理赔依据的不同,农业保险又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①指定灾害保险
指定灾害保险通常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险的灾害对象,属于单一风险保险,具有如下特性:(1)双方同意保险金额可为生产成本或预期作物收入;(2)损失程度以灾害百分比作为调整因子;(3)灾害损失计算为损失程度与保险金额之乘积;(4)自负额的设计可降低道德风险,并且鼓励风险管理的改善。
②多重灾害保险
多重灾害保险属于组合式风险保险(combined risk insurance),其有可能提供针对影响农业生产的所有灾害保险,也可以排除某特定灾害在保险范围之外。大部分国家都有组合式风险保险,且基本上都至少涵盖冰雹保险。因在美国及加拿大,多重灾害保险须对应于单位面积产量保险(yield insurance),并且只涵盖超过50%以上的单位面积产量损失,因此又称为巨灾保障(catastrophic coverage,CAT)。
③所得稳定账户保险
所得稳定账户一般为针对个别农民开立的账户,在此账户中农民每年需要存入一定金额,在发生巨大损失的当年,才有资格领取包括政府补助金在内的损失赔偿金。该账户的特殊性是:由于并非是农民的自我保险账户(self-insuranceaccounts),而必须由政府支持,因此通常为政府所管理的账户。政府对所得稳定账户的支持,可透过直接补助或财政引诱而为之。
④作物收入保险
作物收入保险可保障农民因单位面积产量减少或价格下跌的损失,基本上,是属于多重灾害保险结合价格对冲(price hedging)的一种新的保险形式。此类保险对农民带来的最大的好处在于,确保并可预见其未来的收入,并可作为融资的质押。不过,实施该保险需有相对发达的期货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场(derivativemarket)的配合,以便于将价格下跌的风险转嫁给投资者,这也是黄豆和玉米等作物收入保险可以在美国发展成功的主要原因。
⑤指标保险
与一般保险针别农民的损失为赔偿依据,指标保险(index insurance)则为依个别农民的损失以外的相关参数或指标为计算的依据的保险类型。基本上,可分为地区指标保险(area-index insurance)及间接指标保险(indirect-index insurance)两种,但因指标保险相对较为复杂及难以让农民理解或信任,故有关地区指标保险也只在少数国家(美国、加拿大、巴西、印度)实施数年而已,而间接指标保险仍在研究阶段。
地区指标保险大都依据同类型地区的单位面积产量为认定基础,若地区单位面积产量低于某一给定水平,则此区的农民均能获得补偿,而无论农民个人的实际损失为何。在美国实施的GRP,或团体风险计划(Group Risk Income)均属于此性质。
由上述保险种的分类来看,农业保险可谓种类繁多,主要是因应各国家(地区)气候、生产经营的习惯不同因而创造或生产出许许多多不同的产品,目前全世界已经有超过 100 种以上种类的农业保险,而每种保险其依据保险标的生长方式、期间均有所不同。
2.2 农业保险的特殊性
一般认为,农业保险属于保险中的财产险范畴,其基本概念是建立在保险理论基础之上的,应该具有一般保险原理的基础特征,但是从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来而言,其与非财产保险及其它的保险有很大的区别。
2.2.1 风险本质不易分散
承保标的物的风险,根据传统保险学原理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然而农业保险的标的物的风险却基于农业生产具有自然灾害的突发性,以及地域的广泛性等特点,其风险单位往往非常巨大,灾难一旦发生,风险难以通过普通的保险机制分散出去,例如一场洪灾,一夜之间就可能使几个县市的农作物面临绝产;然而类似的灾害种类甚多,诸如:风灾、冰雹、旱灾、台风、寒灾、地震等,其造成的农作物风险损失的高度相关性,加之商业保险机构财力所困,使得普通的商业保险机构无法通过集中大数额风险单位,来有效的进行共同分摊风险损失、转移风险。
不但如此,随着现代化科技成果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以及国内、国际农产品交易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除自然灾害外其他类型的风险也日趋增多,使农业风险出现多元化的特点,并且诸如社会经济风险、管理技术风险、政府政策风险等各种风险相互交织,同时各种风险也无时不有,更是无处不在。这种多元化的农业风险使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其增加了收益的不确定性。
2.2.2 农业保险道德风险严重性
保险契约均具有免赔条款,而农业保险承保的标的多为具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种植和养殖均难以离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农业生产经营者购买了农业保险以后,难免通过其不当行为增加积极或消极的道德危险因素。同时,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比保险人更容易掌握农业保险标的物的风险状况等信息,于是就增加了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机会,使其减少被免赔的几率。
2.2.3 农业保险需求的特殊性
根据传统经济学的需求理论理解,需求不只是意味着部分消费者对某种特定商品的需求欲望,需求的有效程度还取决于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与该商品价格的比例。就保险需求而言,其不但取决于投保人的风险偏好、对风险损失的补偿预期,还取决于投保人购买支付的能力等诸多因素。
然而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却有许多特殊之处,尤其是随着气候异化的加剧,农业灾害发生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从而导致农产品减产、绝收现象时有发生。这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欲望。而农业风险过高的交易成本抑制了保险的有效需求,同时其过高的赔付率,也限制了保险的供给。没有政府财政的补贴与资助,在商业模式下纯粹依靠市场机制发展农业保险,势必导致作为农户的投保人购买乏力,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将难以生存,农业保险的开展也难以实现。
2.3 农业保险相关基础理论
2.3.1 农业保护理论
"民以食为天",农业的发展关乎整个国家人心的稳定,同时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是工业和服务业的原材料基础,没有农业的稳定,也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如上文所述,农业又具有其天然的"弱质性",尤其是农业种植和经营中面临的多重风险,与农民普遍在财力和知识的弱势地位,造成农业在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机制面前必须要求国家给予特殊的保护和支持。对农业保险的特殊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就是政府对作为对为人类提供生存资料基础的农业提供特殊保护的方式之一。
因此,虽然农业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属于以农业保险契约为中心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企业组织,民事契约属于债权债务范畴,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分别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保费、赔偿给付责任,因此它必然是按照市场经营原则来处理保险事务,保险人一般与被保险人参照市场原则等价交换。但是农业由于其特殊性,在现实经营中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业化模式大范围的开展,因此如果简单的将农业保险定义为商业保险,或者市场的商业行为,而忽视农业特殊保护的要求,实践上难以指导农业保险的有效推广。
2.3.2 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更加受益人的不同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其主要区别在于对物品的消费过程中是否具有排他性、竞争性,以及消费受益人是否确定。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对其他人构成妨碍,公共物品的受益人为不确定的整个社会,因此国家有义务通过政府财政和福利政策对公共物品买单。
虽然农业保险具有"不投保、无理赔"的排他性,和整体供给的竞争性,然而却并不排除投保人和保险经营机构在防灾减灾中所采取的措施,被其他非投保人"搭便车".同时农业保险的消费利益的外溢更为明显,消费过程中受益人虽然首先是投保农户,但更应该注意到农业保险对农民受益的保障、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对整个国民经济"安全网"的作用。由于农业保险这种外部性较强,因此也被称为"准公共物品".
当这类"准公共物品"正外部性较强时,私人收益加上政府的补贴后,能够初始社会最佳效益,政府就应该对其进行补贴,这正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构建的理论基础。
2.3.3 福利经济理论
福利经济学认为,政府在配置社会资源时必须在注重效率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分配的"实质性公平",并以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为其目的。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而言,通过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会使全社会受益,进而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因此农业保险具有福利功效。事实上,虽然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与经营成本比较高,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会出现严重亏损,然而透过国家或地区政府的补贴与扶助完全可见予以改善,并且通过农业保险机制,可以使农户获得生产经营的保障,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
根据福利经济学观点,保险机构主从农业生产经营者手中收取保费的行为,乃是在政府和农户之间的一种风险转移。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利的代表,有权利和义务通过增加补贴等公权力行为,支持农业保险的开展,更有能力防范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投保过程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的出现。因此认识农业保险尤为重要的是正确认识其非商品性的特征,从而勾勒出去正确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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