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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7-01-11 共99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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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提高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5.1 多举措提升政府公信力
  
  5.1.1 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
  
  在上述分析中,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的信息公开(即政务公开)直接提高了政府的行为公信力,实际中极其必要。这不仅具有法理基础,还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现实意义。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实现政府信息的进一步公开化:
  
  1)从制度上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管理
  
  近年来,党中央加大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行力度,规定了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切实利益相关的各种事项,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但我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未能够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同步。
  
  国家可以采取加强公共危机事件中官员的问责制度,对“欺上瞒下”、“假报”等现象绝不姑息,以改善政府求真务实的形象。同时,对信息滞后公开所引起的不利后果要进行严肃处理。首先在体制上就必须对公共危机事件中信息的不公开或者半公开做出零容忍,这便在很大程度上获取了社会大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信任。
  
  2)积极拓宽和利用公共危机信息公开的渠道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国家对媒体的进一步放开,对公共危机事件的报道渠道越来越多。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应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特别是利用当前一些新兴的传播媒体,如微博、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等一些互联网媒体。充分考虑社会大众的地域不同、文化水平不同、行业差异等因素,应尽可能地采用多渠道,充分利用现有的媒体渠道,让更多的社会大众了解政务,及时掌握公共危机事件的进度。
  
  3)接受社会大众对信息公开的监督
  
  信息公开的直接接受方是社会大众,由社会大众对政府信息的透明度进行监督理所当然。社会大众对公共危机事件具有强烈的知晓欲望,同时更会顾忌社会公共安全,也就会更加积极地了解公共危机事件信息的公开情况。
  
  政府应当接受来自社会大众对信息公开的监督,不要让大众揭开一部分信息后迫于无奈才透露相关信息。
  
  在信息公开方面,应采用以下流程:
  
  5.1.2 推进经济建设,并降低由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结合我国国情考虑,尽可能地借鉴西方发展中国家在推进经济建设方面的处理方式,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推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经济萎靡的情况下着力解决就业难等问题,能够很好地提升政府公信力。
  
  发展经济过程中采用一些比较典型方式,如: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开放国内市场;大力发展民族工业,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的投入;政府提供减贫技术与资金援助,实施减贫规划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我国当前推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
  
  在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我国还需要尽可能地降低由经济增长过程中所带来的负面问题,如土地紧张、资源开发不合理、环境污染、留守儿童、收入分配不合理等诸多社会问题。
  
  5.1.3 推进公共危机管理的法治建设
  
  公共危机管理的法治化建设是提高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公信力的一个根本性措施。这部分内容在本文 5.4 节中详细分析。
  
  5.2 加强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社会大众互动
  
  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社会大众的良性互动不仅在于能够取得当时危机事务管理的良好局面,更能够通过危机事务的管理从而使政府获得良好的公信力。
  
  良性互动的益处可以延伸到政府公信力、特别是理念公信力的提升上。
  
  公共危机管理的主体不仅是政府,而是由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共同管理。
  
  虽然政府是整个危机管理的核心,并占据主导地位,但目前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等的参与使得公共管理迅速走向开放性和多元化。下面就加强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社会大众的互动提出如下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从源头出发--着力增强互动意愿
  
  任何互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取决于互动双方的意愿,意愿强烈则互动充分,相反亦然。在此方面,对政府和社会大众做出建议如下:
  
  1)政府方面,进一步强化政府危机意识和增强危机管理文化的塑造
  
  由于我国的体制等多方面原因,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是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当前纵观我国地方政府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管理方式,大多数都是采取逐级上报,并等候上级指示的办法。地方政府在危机管理上依赖思想严重,普遍存在危机意识薄弱、危机管理文化落后的现象。
  
  塑造政府危机管理文化必须要强化政府的危机意识,这是政府应对和处理公共危机的重要基础,更是加强政府危机决策能力的首要前提。对危机管理文化的塑造,关键要在政府系统树立一个共享的危机价值观。这是因为政府组织有共同的价值观,有利于集中政府力量,思想统一、行动及措施无分歧地应对危机事件。
  
  同时,政府人员相互之间也能够很好地理解危机政策。
  
  在没有危机事件爆发的时候,政府应该居安思危,对各级、各部门进行共享危机价值观的熏陶和建设,并树立强烈的危机意识。
  
  在塑造政府危机管理文化中也要纠正一些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方式。比如当前一些错误的考核指标:以发生事故的次数、死亡的人数、经济损失的大小等对地方政府进行考核。应该将这种方式转变为:不仅考核事故是否发生了,还应考核事件发生过程中怎么处理、处理方式和效果等等。
  
  2)在公众方面,需要强化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
  
  结合当前我国民众对物质经济方面的观念、民众道德的普遍下降,同样需要在民众中塑造社会管理、公众事务参与的主体意识,想尽办法提高民众互动的意愿。
  
  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民众的收入不断增长,但是民众的个人自我意识也随之增长。这与社会的自我管理、危机事件中的大局观念呈现出较大反差。因此在这方面需要开展宣传和倡导,使民众正确认识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增强公众对危机事务或者社会公众事务管理参与的主体意识。
  
  在具备互动意愿的情况下,更需要着力提高民众的危机意识。引起当前我国民众危机意识淡薄的原因很多,有政府行为和社会环境所导致的、也有民众自我方面的原因。政府应当采取引导、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培养民众的危机意识。可以以典型危机事件的实例,通过社区宣传、民众短信、地方报刊等多种方式进行。对于中小学生,乃至于在校大学生,可以在政治课中增加危机意识的培养、教育。
  
  二、增强互动基础,确保互动“对象”的培育
  
  文中所指的“社会大众”不仅仅是指人民民众,还包括社会团体组织等。实现政府与社会大众的互动,在具备了互动意愿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这些社会大众力量的培育,要有互动基础的增强才能使得良性互动能够持续。
  
  1)降低非政府组织的准入标准,以及确保其独立性
  
  我国当前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仍然采取的是行政性的管理体制。当需要成立一个非政府组织时,审批流程复杂、条件要求高、监管机制的干预范围不理想:
  
  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有利的领域,会对非政府组织的人、财、物及其他方面进行直接干预;而无利或者利益很小的领域则不尽管理职责。当社会非政府组织一旦形成,政府应尽可能脱离其行政行为,以保证其独立性。因此,建议降低非政府组织的准入标准,采取实名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提倡组织外的社会民众监督等灵活方式,不在非政府组织的审批材料上做文章,重行动、重社会监督。
  
  2)政府应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帮助,并开展危机管理培训
  
  非政府组织的正常运转、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资金基础。而当前我国的部分非政府组织经常面临资金短缺,导致在许多事务上心有余力不足。一方面,政府将一些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事务转交由非政府组织负责后,本就应该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出于对非政府组织的培养、提高,政府组织也有必要对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正因为资金短缺的原因,非政府组织往往缺乏专业的培训。在一些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上会显得技能不足,比如公交车发生火灾等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事务。
  
  1强处理危机事件的专业能力,赢得民众对非政府组织的肯定和信任。
  
  3)完善相关法律,依法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管理
  
  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一定要摆脱权利的过度束缚,依法管理。而当前我国在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相关法律方面并不完善,需要国家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政府组织的立法或者完善法律法规前,都应广泛调查民意,对不同地方区域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如新疆、北京、广州的非政府组织成立条件、责任、权利、义务上都应与各自地方相适应。
  
  4)将政府的权利部分转移或下放到非政府组织
  
  由于政府的权利过大致使非政府组织缺乏应有的资源和地位,这是我国非政府组织无法成长和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许多事务上,政府权利的介入对非政府组织来说是一种限制。
  
  本文认为,应该结合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地方环境、发展状况等因素,将政府的行政权利部分地、有选择性地逐渐转移到非政府组织中去。一方面能使非政府组织得到成长与发展,另一方面也能够使他们更有热情地继续履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三、改革并完善体制,确保互动渠道顺畅
  
  1)健全危机管理的法治体系
  
  危机管理的法治体系是实现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制度保障。我国当前在危机管理的法治体系方面较为欠缺,这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应当针对不同的原因作出相适应的法律调整和改革,以使我国法律体系能够与危机管理相同步,起到制度保障作用。
  
  关于这部分,在后文的提高当前公共危机管理法治化思考一节中会进行详细阐述。
  
  2)对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
  
  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不仅仅包含政府与社会大众之间的联络,还包含有序规范、能够及时响应的协同运作等。当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组织更多的是采取政府主导的由“上”至“下”的单线协作通信,而由“下”至“上”的通信极少。
  
  这实际上也就是我国政府与社会大众在互动中出现问题的直接表现。因此,需要对当前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进行完善,明确整个危机管理系统中内部各个组织的权责,严肃处理推诿扯皮现象;同时,要定期对各部门进行联系,确保通信畅通,避免危机事件出现后整个组织体系不能协同运作。
  
  3)从政府体制方面出发,让危机事件处理的直接行政部门的更上一级单位参与
  
  在保证互动的渠道畅通后,还应从政府体制方面出发,加强政府与社会大众的沟通。
  
  首先,应在政府中树立信息公开的观念,一是出于政府形象,另外也能够让更多的社会大众对危机事件知情而不受危机事件的伤害。在实际的危机管理事件中,需要危机事件处理的直接行政部门的更上一级单位参与,才能取得更好的互动效果。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5.3 加强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媒体互动
  
  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不可忽视,只有政府与媒体良性互动才能将政府的想法、观念准确地传递至社会大众;同时,社会大众也才能将危机事件中对政府行为的理解、事态发生的最新状况更好地反馈至政府。我国加强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媒体互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拓宽媒体对事件报道的广度和深度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以及历史的原因,当前媒体仍存在“人治”思维定式的影响,并且由于媒体的主管和主办单位均为行政单位,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对媒体报道的内容存在过多的行政限制。这会造成媒体报道的内容普遍缺乏深度和广度,而且在报道内容的措辞上也极其“官方”,比如“相关部门”、“事件进展正在进一步处理”等等,这些措辞使民众无法对事件的真相和进展得到了解,内容整体上无新意,很容易让民众对媒体的报道失去信任,甚至一些报道使得社会大众蒙受损失,媒体仅仅充当了政府的“嘴舌”,进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对于上述现象,应该从这些方面着手改善:
  
  一方面,降低行政限制:我国媒体当前处于弱势地位,对事件播报的广度和深度都受到政府限制。导致的后果是报道内容受限,官话套话多,社会大众由此引发对政府和媒体的信任危机。政府应进一步放宽对媒体的行政管理,使媒体能够客观地报道事件。对事件的处理流程公开、事件处理跟踪等都有一定的自主权利。
  
  另一方面,增加社会监督,媒体应尽可能不发生错报、误报现象,自行承担责任:媒体在获得降低行政限制后,应当将事件的真实情况及时、真实地进行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无忌惮地报道各类公共危机事件。还应接受更广泛的监督,这些监督可以来自政府,也可以来自社会大众等一些非政府组织。媒体应尽可能不发生错报、误报现象,同时对自己错报、误报的信息承担一切责任。
  
  同时,应加强新闻媒体的法治建设:在新闻媒体的法治建设上,我国应该是非常落后的。1980 年,法学界很多人开始呼吁新闻法的立法,1983―1984 年要求新闻法立法的呼声越趋高涨。1987 年新闻法立法提上了议程,当年产生了三个新闻法的草案。但经过了差不多三十年的酝酿,新闻法仍旧没有出台。2015 年 03月 07 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介绍,人大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在本届人大内有望提交审议。可见,我国当前的新闻媒体法治建设较为迫切,应加快新闻媒体的法治建设。
  
  2)对新媒体的管理
  
  随着以互联网、移动通信、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起与发展,新媒体的社会影响力正不断增强。虽然我国有相关法律涉及对新媒体监管,如《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着作权法》等,也有关于新媒体监管的专门法律,如 2000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我国新媒体立法层级不高、法律效力较低,不能包含快速发展变化的新媒体各个方面;而且,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新媒体法律法规建设存在跟不上和管不住的问题。
    
  因此,我国需要对新媒体进行有效管理。
  
  相比较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就比我国成熟得多:德国是世界第一个制定监管新媒体成文法的国家,1997 年,德国颁布《多媒体法》、《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用来监管由新媒体传输的违法内容问题。美国在 2001 年 10 月颁布了《爱国者法》,该法案以防止恐怖主义为名,授权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检查所有位于美国境内的服务器的硬盘数据,所有本部位于美国境内的公司必须在接到国家安全信之后将其存储在世界其他地方的数据交给美国政府,美国总统得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颁布“网络空间紧急状态”.
  
  所以随着当前新媒体的发展,我国还应加快制定对新媒体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在具体措施上可以采取以下办法:1)严格实行新媒体实名制;2)安装过滤软件,这一点是借鉴英国的处理方式,他们将新媒体信息内容进行详细分类,实行严格的分级和信息过滤。通过安装过滤软件,对新媒体传播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开展强制性审查和监控,对有关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不良信息进行过滤处理;3)政府花时间和精力做好舆论导向,同时建立健全新媒体舆情监测体系;4)政府在资金、人力上大力支持,积极做好新媒体中的新技术开发和投入,加快新媒体监管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3)增强两者互动的理念
  
  任何良性和谐的互动都需要双方具备思想上互动的初衷--互动的理念。从理念上增强公共危机事件管理中政府与媒体互动需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两者都要遵循基本原则,在公共危机事件爆发后,实现政府与媒体互动必须坚持这些基本原则:1)首先,不论是政府还是媒体,均应以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社会安定、公共利益为中心原则,人民利益高于一切;2)信息及时性原则,也即是第一时间原则。公共危机事件不可避免会带来社会恐慌,为了避免恐慌就需要媒体和政府在第一时间互动,将信息发布出去,避免谣言肆起,恐慌升级;3)一致性原则:两者要将互动持续良性地进行下去,必然需要在内容上保持一致。
  
  然而这种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政府和媒体获取的信息渠道、信息面均不一样。
  
  另一方面,两者在沟通过程中采用理性方式,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提升工作人员的道德。近年来,公共危机事件爆发后在政府与媒体的沟通过程中的不友好现象时有发生:辱骂或围殴记者、违规没收记者证件或正常使用工具、记者对政府人员“围追堵截”、记者报道故意扩大事件以吸引眼球等等。
  
  首先政府人员应从工作本质出发理解记者、尊重媒体以及记者的工作,较之而言记者更处于弱势,任何公共危机事件都应及时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媒体报道。
  
  而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也应实事求是,要能够理解在公共危机事件面前政府工作人员的压力,在公共危机事件面前应以大局为重,不要拘泥于一个“点”.因此,在这一点上,本文认为双方部门都应侧重于各自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若双方矛盾激化、相互对立,那么就不可能会有互动的意愿发生,这也是对互动理念的否定。
  
  4)进一步完善政府与媒体的沟通模式和沟通渠道
  
  通常危机事件爆发后,政府与媒体的沟通有三种模式:1)单向传播模式,以信息传播者为主导、单方面信息灌输的方式。该方式传递的效果并不理想,还往往容易引起抵抗情绪;2)科学劝说模式,以说服为主,并接受反馈意见。该方式是将要发布的信息在经过相关科学及研究的论证后发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3)双向对称模式。该方式采用发布者与受众互相沟通,沟通的桥梁就是媒体。其目的在于交流,使政府、媒体与公众能够互相理解,并在交流的过程中寻找危机事件的最佳解决方案。三种方式各有各的使用特点,公共危机事件灵活多变,各个阶段都有不一样的状况。因此,结合当时情况灵活寻找一种有效实用的沟通模式,或者多种沟通方式并用,相互完善。
  
  在政府与媒体的沟通中,还需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这是实现两者互动的现实基础。现代社会科技发达,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络、在线实时报道等等手段充当沟通渠道。当然这也避免不了从法律制度上对政府与媒体良性互动进行保障。
  
  5.4 加强公共危机管理法治化建设
  
  在 2015 年 6 月发生的广西 1.7 万死猪被掩埋后,村民乘机捡猪腿;同时,在禽流感时期,许多养殖场不但不将养殖的禽类扑杀,反而试图进行销售。这些现象我们已经见怪不怪,在很大程度上我们仅仅是对这些道德低下的现象进行谴责。
  
  但更多的应该是通过立法进行规范,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紧急状态期间都有依法参加重大危机预防、抗救、减轻重大危机损失的义务,一方面要服从政府的紧急管制,另一方面要维护好社会成员的权益。这就需要加强公共危机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5.4.1 当前我国危机管理法治的意义
  
  一、危机管理法治化将会提高政府的危机事件应对能力,彻底改变我国当前出现的“人”治、“权”治现象,提升政府公信力
  
  公共危机管理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政府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权利、“人”
  
  治现象进行管理与限制,更进一步对危机管理的流程、处理措施、事后事宜等一系列进行规范。社会大众在公共危机事件中为受害对象,同时也是这些法律的施治主体,因此大众也更迫切希望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实现法治,这也是公共危机管理法治的外在需要。
  
  另外,从制度本身来看,这也符合我国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危机事件一旦爆发后,政府的行政行为表现为:地方政府部门一把手或者分管领域的直接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处理,这在实际的操作中严重缺乏法律约束。从制度本身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限制和管理,让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行政行为处于法律之下运行。这是危机管理法治的内在需要。
  
  由于危机事件的特殊性、事件波及范围大、社会关注度高等方面的原因,在危机管理中广泛推进法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大众对政府法治建设的信任,提升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公信力。
  
  二、为我国依法治国奠定客观基础,同时提升我国行政法治的国际形象
  
  危机管理是否成功会对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这取决于危机管理的法治成功与否。危机管理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实现危机管理的法治,就必须在各领域实现法治,并且该领域内的法治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在该领域的法治建设水平。若我国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都能做好危机管理的法治化,则我国总体的法治建设程度和水平就能够得到很大提升,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提升我国行政法治的国际形象。因此,危机管理的法治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客观基础。
  
  5.4.2 当前我国危机管理的法治化现状分析
  
  一、当前我国危机管理的立法情况简述
  
  在公共危机管理的立法方面,目前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带有基本法性质的单行法律。但从整体上来看,当前我国的危机管理立法状态、紧急状态法的立法仍是呈分散性的立法,主要是由宪法中的有关紧急状态内容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外,我国总体上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战争与动员状态法、紧急状态法、戒严法、灾害法。简单介绍如下:
  
  1)战争与动员状态法。这在宪法和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都有规定。
  
  2)紧急状态法。宪法中未明确该法,同时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所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其他如埃及、阿尔及利亚、突尼斯等国均有专门的紧急状态法。
  
  3)戒严法。这方面的法律,我国有:1996 年 3 月 1 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另外,在宪法中也有相应规定。
  
  4)灾害/灾难法。这在宪法上并没有直接规定,但颁布了相关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单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行政法规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
  
  二、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对危机的管理主要是对突发事件的应对,那么我国当前公共危机管理的立法分析就应当包含对我国现行突发事件应对体制的分析。总体上看,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突发事件应对的分散性立法体系上,存在以下不足:
  
  1)立法零散,且部分立法抽象,一些领域不完善
  
  首先,在我国的危机管理立法中,中央一级立法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居多。
  
  有利之处是可以保证突发事件由行政机关进行应急处理,但这会由于缺少上位基本法的控制从而致使法律之间产生冲突。并且各部门均是针对自己所管辖的领域、负责的事项进行立法,对危机事件的总体管理缺乏沟通和协作。
  
  其次,立法在内容上较为原则、抽象,具体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不佳。从立法内容上看,绝大部分立法重视给应急机构配置紧急处置的权力以及应急措施上的实体性规定,但忽视对公共危机管理进行程序上的约束、非官方机关和下级机关对其的配合以及社会大众的自救自理。
  
  再次,在一些领域存在法律不完善甚至有些领域仍然是空白的情况,典型的比如:我国的恐怖性突发事件方面的立法是空白;骚乱性突发事件方面的立法,虽然在《戒严法》中有一定的规制,但这是针对严重的骚乱事件并带有严重后果的一种严厉应急措施,对于一般性的骚乱是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依据该法律来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典型的公共危机事件,就没有任何规定,比如每年均会发生在我国北方的沙尘暴所引起的灾难、沿海一带由于台风所引起的灾害等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存在的问题:这是我国一部带有基本法性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治,但该法律没能从整体性的高度上对我国现有的和将来应有的危机管理法律进行思想原则方针性的指引;未对许多跨部门的危机管理立法进行具体调整以及缺少具体的整合措施条款。
  
  5.4.3 加强公共危机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建议
  
  从总体上来看,针对我国当前在危机管理中法治不完善的地方以及存在的不足,不仅需要完善公共危机管理中相关的法律体系,更要完善监督法治,从立法上确保制度在危机管理中得到贯彻实施,保障危机管理中的公民权利。具体方法如下:
  
  1)健全公共危机管理的法治体系
  
  应首先在我国宪法中更明确地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将为危机管理的法治建设提供宪法保障。在这一步基础上,针对上述所提到的法律空白领域,应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人民对制度的理解程度、危机事件管理的地域差异尽快做出补充和完善,比如对北方的沙尘暴等危机事件的防治工作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再如,近几年来随着媒体在公共危机事件中与政府之间的问题,我国《新闻法》同样应尽快出台。
  
  对当前危机管理法律进行认真梳理和清查,站在总体大局层面,对危机管理法治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增强在执行时候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执行效率;修改相互矛盾的法律,同时对一些措辞模糊、表达抽象的条款进行重新定义。
  
  2)完善监督法治,保障公共危机中民众的权利,以增强公信力
  
  在公共危机状态下,政府在进行危机事件的管理中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政府由于处理事务的需要,能够获得行政紧急权,其权利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这本身就会产生由于权利过大而带来的不良结果,同时由于权利的增大,在正常状态下的监督法治此时就比较难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人员个人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会导致一系列问题:腐败、偏袒、行政行为不透明等,这些现象会直接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除了健全危机管理下的法治建设外,还需要健全危机管理状态下法律的监管体制,对赋予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权利进行跟踪与监督。从制度上遏制政府本身行政行为的不良现象发生,以保障公共危机中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行政诉讼权、基本人权等应有的权利,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增强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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