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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鹿特丹规则》的提单转让效力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03 共21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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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买卖合同中、国际结算中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这种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单转让上,可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提单的可转让性赋予了提单以活力和生命力。
  
  提单发端于国际货物运输中并由此登上历史舞台,其随着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并注销于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当然针对于提单产生的救济权利并不因提单的注销而消灭,提单虽然产生于运输领域,但是就其本质其是为了服务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没有国际货物贸易,没有实际的买家和卖家,提单也就无从产生,所以有学者认为提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衔接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并且在这种过程中,只要提单发生了转让,这种转让可以是简单的从承运人到收货人的转让也可以包括多次的转让,即从前手转移到后手,从中间提单人转移到收货人等等,正是因为有了提单的转让,才能更好的实现单证买卖,加速货物的流通,进而实现贸易的目的,促进了船主和货主的贸易往来和影响航运实践,这也体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理论。在 1855 年英国提单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提单是可以转让和自由流通的,在之后的几百年时间里,提单无时无刻不在产生着因其流通和转让而带来的贸易便捷和快速,可以说海运贸易发展到今天,提单在完整的海上航运过程中被转让甚至是被多次转让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
  
  提单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也是我们了解提单性质和作用的关键,包括提单在转让过程中其所涉及到的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变化和提单自身功能属性在提单转让时的对应体现,总结来看即是关注提单转让效力的问题研究,笔者关注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就是回归到提单本身属性上,从提单的性质和功能中来推演出在国际货物运输和贸易领域提单流通过程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变化,进而更好的了解在贸易实践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影响。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在 200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鹿特丹规则》以来,虽然该公约目前仍没有生效,但是其表现出来的前瞻性、先进性和时代性是符合国际货物运输立法发展趋势的。《鹿特丹规则》中一些独创性的制度和对于传统概念的发展和变化甚至说是颠覆,都给我们对于提单转让效力的研究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新的问题,首先在《鹿特丹规则》中并没有使用提单的概念,而是用运输单证来替代,并且首次引入了电子运输记录,这是以前三大公约都没有做到的一点,那么在该规则框架下,提单与运输单证的关系又是什么,提单的概念是否已经被取代或是消失,这就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了前提性的考验。其次,回归到提单转让效力本身,《鹿特丹规则》中对于货物控制权、货物交付规则、权利转让制度都设立专章、专篇进行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其引入的控制权人、单证托运人的新概念以及对于传统的提单持有人、承运人概念的发展和变化,使得运输单证在国际货物运输和贸易过程中流通时的效力问题更加复杂,亟待学者们进行研究和探讨。最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海商法》修改的呼声不绝于耳,建立一套适合中国的权利转让的制度,就显得尤其重要,而在权利转让制度中,对于提单转让效力问题的研究又能很好的衔接贸易和运输,理论和实践,所以在此情况下,笔者希望通过对提单转让效力的问题进行研究进而认识提单本身的功能属性,并了解单证买卖背后的法律层面的效力意义,并以《鹿特丹规则》为线索,在我国《海商法》修改中进行有效、有选择的借鉴和吸取,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三)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对于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开篇对于提单的类型进行划分,并且与《鹿特丹规则》中提出的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单证进行进行了比较分析,梳理出提单与运输单证的区别和联系,认为提单是运输单证的一种,提单在《鹿特丹规则》中并没有被抛弃,而是区分了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解释,进而框定住研究的前提条件;第二部分从提单转让的性质着手,提单本身的可转让性是提单生命力的体现,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一般债的移转和票据流通与提单转让进行对比,得出提单本身是一种包括债权关系和物权效力的特殊的转让,并由此来引出提单的功能属性,对于提单本身的三大功能属性即: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功能,进行理论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在《鹿特丹规则》框架下提单的物权凭证功并没有消失的观点;第三部分则是本文的重点即关注提单转让的效力,主要以运输合同项下的债权关系为线索,通过总结权利来源的理论,提出提单转让的权利来源于运输合同的部分让与的观点,结合提单转让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来分析提单转让对于提单持有人、托运人、承运人的债权效力;另外,提单突破运输领域,在国际货物贸易和结算领域中对于物权凭证功能项下的提单转让的物权效力进行研究,笔者在占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提单转让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关系,进而阐述提单转让的物权效力问题。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在《鹿特丹规则》框架下,从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制度、货物控制权制度、权利转让制度对于提单转让效力问题的新发展和新变化谈起,总结出《鹿特丹规则》中可以借鉴和吸纳的部分。第五部分是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际货物运输和贸易的实践,对于我国《海商法》的修改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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