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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的全球正义思想研究导论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发布于:2017-04-18 共736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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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导 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不能否认,我们正生活在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发动机和主战场,同时也导致了政治的全球化。经济的全球化与政治的全球化使得世界不再由相对"分散的文明"或"分散的政治共同体"所构成。相反,人类生活在一个"重叠的命运共同体"之中。全球化在给人类生活提供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挑战便是不断加剧的全球不平等。当然,给国际间带来不平等的不是全球化进程本身,而是全球化的方式,特别是证明、推动和引导全球化的规范。因此,面对巨大的全球不平等,我们所需要的不是对全球经济相互依赖性的全盘否定,而是在此基础上寻求更好的全球规范与全球制度,我们需要某种更为合理的规范和制度来调节这种相互依赖,来更加平等地分配全球化的利益和负担。

  全球结构乃至治理体系正在逐渐趋向单一,随之而来的自然是全球正义的拷问。全球正义是一个相对新颖的理念,正义理念则是相当古老的。在这两种理念之间,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正义的理念。社会正义理念肇始于 19 世纪末期,并在 20世纪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理念。社会正义有时仅仅被视为分配正义的代名词,但事实上,它的含义比后者更为具体。随着我们的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中逐步展开,因而我们的道德考量和正义关怀也必须要扩展到全球范围,全球正义的理念应运而生。全球正义的基本理念,就是用一种合理的正义原则来调节全球的背景制度。制度,恰如罗尔斯所说,可以"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为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对于全球基本结构而言,也可以效仿构建组织良好之社会的思路,引导其朝向由公开的正义观念调节的社会不断发展,并且要使这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持久的,它的正义观念就可能稳定,"用于调控普遍存在于全球基本结构中的不平等之正义原则就应当成为我们首先追寻的东西。全球正义的基本思路正是把适用于国内背景的正义理论扩展运用于全球背景。

  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教授任教于牛津大学纳菲尔德学院以及政治学与国际关系系,是英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多元正义论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他长期关注正义问题,特别是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问题,已出版《社会正义》(1976)、《无政府主义》(1984)、《市场、国家与共同体: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1989)、《论民族性》(1997)、《社会正义原则》(1999)、《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2000)、《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2007)、《凡人的正义:论政治哲学》(2013)等多部著作。进入新的千禧年以来,他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国际政治和全球正义问题,涉及民族性与公民身份理论、文化多元主义、跨国移民政治学、全球正义、领土权利、集体责任等,针对全球正义,其所持基本观点是关于有差异之世界的正义,主张民族国家始终是全球正义的基本研究单元,倾向于"社会自由主义"(socialliberalism)。社会自由主义的特点在于强调这样一种理念:对正义的追求涉及国内与国际的劳动分工,同时,国家所负有的主要责任是促进公民之间的社会正义,而国际共同体的主要任务则是为国家履行其责任创造条件。因此,米勒的全球正义理论也就被视作民族主义的全球正义,其与世界主义间持续不断的理论争鸣也揭示出:求取全球正义的进路不只有一条。

  1.1.2 选题目的和意义。

  全球正义是当今国内外学界特别是政治哲学界的关注热点之一。它的内容涵盖国际秩序基础、国际机构设置、全球共同安全、全球分配正义、人道主义干预、地区与民族自治等多个分支。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不面对的全球问题,是检验各国外交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话语基础。我国是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也是负责任的大国。我国的外交政策要想跃上国际舞台的道义制高点,就必须了解全球正义的相关话语,了解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及其论证方式。因此,研究全球正义具有颇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际社会对全球正义的集中关注大致始于罗尔斯的"万民法"构想。罗尔斯虽然完成了从"正义论"向"万民法"的理论推证,但是二者之间在方法论上并无一致。罗尔斯并未将他的社会正义两原则--尤其是差异原则--直接推向国际领域,自然也就没有像其国内正义所应许的那样,将全球公民个人都当成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罗尔斯自然有他的考虑,正如其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述:"若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既定的,则公共理性所做的调和工作和因此而使我们能够避免依赖于普遍和完备性学说的因素便有两种:其一,它证明了政治价值在表达那些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一致的公平社会合作条款时所发挥的根本性作用。其二,它揭示了我们在一种理性的重叠共识中所看到的政治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具有充分包容性的和谐一致。"换言之,全球范围内既然存在着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与其掩盖之下的自由主义文化与其他文化类型的深刻对垒,我们在确立全球正义原则时就不能简单考虑自由主义的理念,也要充分尊重其他类型的政治价值。如此也就呈现出在现实中或许为自由主义国家与非自由主义国家都能接受的罗尔斯式万民法。"然而,对于世界主义者来说,这无异于一种理论灾难。

  因为,罗尔斯的万民法放弃了作为罗尔斯主义之精髓的个人主义承诺(关注个人自由与权利)和平等主义追求(关注平等)。在国际正义的问题上,罗尔斯不再是罗尔斯主义者。"据此,在全球正义领域,产生了两大理论上相互对立的派别,一方是继续高举罗尔斯主义之大旗的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等世界主义者,另一方则是捍卫民族国家和倡导共同体至上的米勒等共同体主义者。这意味着,在全球正义领域,一个后罗尔斯的时代已经提前到来,也意味着,共同体主义者们正满怀信心的登上全球正义的王座。另一方面,全球正义不能脱离历史语境而抽象探讨,历史的实践才是检验正义理论的真理性与效用性的合理标准。论文选定戴维·米勒的全球正义理论为研究对象,尝试跟随米勒的脚步,在理解米勒的思想之基础上,以民族主义的视角思考全球正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全球正义理论的研究概述。

  近年国内全球正义相关领域中虽不乏万俊人教授《寻求普世伦理》(2009 再版)、赵汀阳研究员《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2011)、徐向东教授"罗尔斯的政治本体论与全球正义"(2012)、龚群教授"世界主义与全球正义"(2013)等包含真知灼见的著作与论述,但总体上,对全球正义的研究目前仍以译介和对国外各种理论的辨析为多。从范式上来看主要承续了罗尔斯在《正义论》与《万民法》中搭建的国际正义体系以及他的学生托马斯·博格从世界主义视角所做的理论延伸。

  身为博格的学生,徐向东教授是全球正义理论研究的国内主推者之一。他与四川大学哲学系刘莘教授合作主持翻译了博格编著的《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2010)一书。此外,徐向东教授担纲编撰的文集《全球正义》(2011)收录了近年西方学界围绕全球正义话题发表的代表性论文,他也为该部文集撰写了三万余字的编者导言。其中也提到为了缓解和最终消除世界范围内的大规模贫困,全球正义就要求所有国家跨越国家的边界、采取积极行动来根除道德上不可辩护的不平等和严重剥夺的根源。据此,徐教授也可以被视为尊崇规范的个体主义和世界主义路向的国内代表学者。

  2014 年,杨通进研究员主持翻译了"全球正义研究丛书系列"(已出版 4 本),均是西方全球正义领域近年较具代表性的论著。其中,科克-肖·谭(Kok-Chor Tan)的《没有国界的正义:世界主义、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查尔斯·琼斯(CharlesJones)的《全球正义:捍卫世界主义》以及吉莉安·布洛克(Gillian Brock)的《全球正义:世界主义的视角》都坚持世界主义的方法论原则,对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理念作出了精致辩护。戴维·米勒的《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在其中虽独树一帜,持守民族主义立场,但其理论价值也博得了秉承世界主义立场的学界同仁们之认可。

  视野转向西方,能够发现西方学者关于全球正义的争论大体分为两个阵营:世界主义和国家主义,前者秉持自由主义平等理念的一贯主张,倡导一视同仁,使正义原则平等适用于每位"世界公民".后者则持相反立场,认为国家内部适用的正义原则与国家之间是不同的,内部成员间的特殊责任与义务应在道德上被允许。

  从目前的研究进展来看,世界主义依然是全球正义的主流方法论,甚至在不少学者眼中,世界主义与全球正义就是一对同义范畴,因为世界主义进路说到底是契约论和商谈理论的彻底运用,这显然更加符合现代人们对规范、道义、公正等等主体间性道德价值的欲求心理。从世界主义的理念本身而言,博格沿袭了罗尔斯对道德偶然性的认识,认为国籍也只是某种更为隐蔽的偶然因素,正如基因禀赋、头发肤色、种族、社会阶层等等那样,因此人们生而具之的不同国籍显然无法为他们遭遇不平等的对待而辩护,世界主义的理念就是要根除这类制度安排上的不正义。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虽然更加强调善的多元性与脆弱性,但她也指出多元至善观的合理性必然居于普遍平等的世界主义规范基础上,也只有全球范围内的世界主义全球正义体系才最适合善的成长。在全球制度架构的建设方面,查尔斯·贝兹(Charles Beitz)区分了作为道德理想的世界主义与作为制度理想的世界主义,并认为尽管我们目前不具备(或许永远不可能实现)构建世界国家的条件,但作为一种道德文化,世界主义理念理应成为我们所支持的。

  与之相似,塞缪尔·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也从正义制度和正义文化方面区分了不同形态的世界主义,指出世界主义唯有成为一种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信念,其道德理想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往往在社会正义问题中都赞同共同体主义的相关原则,于他们而言,世界主义理论忽视或弱化了人们之间现实而紧密的人际关系与情感纽带,而这种特殊的关系往往是人们在构成社群乃至社会时更为看重的道德因素。

  具体而言,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指出民主的政治共同体乃至世界共同体都应该首先尊重公民彼此之间的强大的共同认同感,因为这种因认同而催生的爱国主义精神是维护制度与规范合法且稳定的前提。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认为信任团结乃至共同的民族身份对于推行正义而言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这些,人们就不愿意为彼此做出牺牲从而也不愿履行正义的责任。以相仿观点对待全球正义问题的还有耶尔·塔米尔(Yael Tamir)和理查德·米勒(Richard Miller)等学者,塔米尔被认为是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的领军人物之一,她虽然试图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对垒,但是更加主张自由主义者不必完全拒斥文化共同体,并且由民族文化编织而成的共同体显然更加符合人性,更加值得追求。

  理查德·米勒的调和辩护更进一步,他认为平等尊重和平等关切二者之间并无矛盾,普遍尊重每个人的要求也能够容纳我们将更多的关切给予那些和我们生活在共同的制度体系之下的本国同胞。这些观点也都为文章的探讨对象--戴维·米勒所继承,或多或少的出现在他的全球正义理论之中。

  如上简述,世界主义抑或国家主义都是学者们在探讨全球正义问题时遵循的不同理论进路,二者都抓住了人类群体生活中的某些值得追寻的价值,从本质上说,这也是视正当(或公正)与善何者更为优先所产生的必然分歧。有理由相信,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二者之间非但不会呈现愈加尖锐的对立倾向,相反,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才会成为一种更具可能性的发展态势,也能使得全球正义的理论与实践都绽放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1.2.2 对戴维·米勒全球正义理论的研究近况。

  2000 年伊始,随其著作汉译版的陆续问世,国内学界开始关注戴维·米勒教授及其思想,作为多元正义论和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米勒的正义理论在中国的影响很大,几乎凡是研究市场社会主义流派的理论以及公正研究都会提及他的思想。国内学界目前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社会正义原则。除了翻译米勒本人的新发文献之外,应奇教授曾撰文介绍了米勒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正义原则,段忠桥教授在此基础上解释了米勒提出的"合作制市场社会主义模式",龚群教授从分配正义的维度对米勒提出了"多元分配正义论"进行了评述,认为米勒从现代社会在分配实践中所面临的大量累加性不平等这一实际出发,建构的多元分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当前的社会分配格局。刁小行博士等学者探讨了米勒和沃尔泽的多元正义思想之异同,刘云凤博士等学者也以类似的研究方法对比探讨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正思想和米勒的多元正义思想,他们用更为广阔的理论视角审视了米勒的正义理论。此外,张秀和张丽华也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系统梳理了米勒的正义思想,并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视角予以评议。

  在国外学界中,不少学者系统关注米勒的全球正义思想。有学者认同米勒对于全球平等主义的批判,赞许他对多元文化和民族国家的认同,同时也有人指出米勒的理论中弱化了对全球责任的重视,并围绕这一点从不同的理论维度对米勒的全球正义思想提出批驳。

  列夫·维纳(Leif Wenar)和吉莉安·布洛克等人反对米勒关于民族国家拥有优先权的观点。其中维纳认为米勒对底线人权的阐释并不到位,他忽视了不为底线人权所包含的其他基本权利,而这给全球平等主义者的立场留下了介入的空间。

  布洛克则提醒米勒注意明确民族自决的边界,如果一切不平等都被放大为自责的后果,那么贫穷的国家将难获正义的援助,从而最终失去其本应具有的政治地位。

  科克-肖·谭、罗纳德·皮尔瑞克(Roland Pierik)等人从世界主义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角度出发反衬米勒的思想,他们的探讨焦点主要在于米勒全球正义思想的核心观点--民族责任。尽管谭的部分赞许米勒的民族责任和继承性责任观点,但是他认为这与全球平等主义的部分观点并不冲突,并力图揭示出米勒和平等主义者们之间的理论共性。皮尔瑞克则重点检视了米勒提出的"志趣相投群体模式"(like-minded group model)和"合作实践模式"(cooperative practice model),并对米勒宣称以这两种模式穷尽集体责任模式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此外,罗纳德﹒汀纳维尔特(Ronald Tinnevelt)和奥利弗﹒德﹒舒特尔(OlivierDe Schutter)等学者还就国际机构和制度的边界问题在米勒全球正义思想中的体现发表了见解,他们借助世界主义与全球平等主义者们提出的超越民族的权力机构和政治权威概念,类比了米勒提出的位于自决民族国家地位之上的国际性正义调节机构,借此逆推出米勒未做明确说明的制度边界准则。

  可以看出,国外理论界中,学者们或从世界主义这一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出发,针对性指出了米勒的全球正义思想中的不合理之处,或从共同体主义方法论角度出发,对米勒的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思想作出补充,这些都应成为进一步探究米勒的全球正义思想的有力铺垫。不过从根本上说,在命运共同体意识愈加显现的当下,还是应从全球利益格局的大形势出发,回归实践方可正本清源。

  1.3 拟解决的问题、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1.3.1 论文拟解决的问题。

  文章属于人物思想研究,因此,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客观公正、详略得当地介绍米勒民族主义全球正义理论之缘起,梳理其内在逻辑,呈现其思想全貌。

  在探究理论主体环节,论文在全球正义范围内发掘米勒思想区别于世界主义的独有特征,着力叙述他对民族主义全球正义进路的证成思路,这是全文的重点。评述环节,论文从与世界主义路线的比较研究中揭示其合理性与局限性。

  此外,文章还试图对民族主义全球正义方法论之合法性加以推证,其中不免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实证性欠缺、精细化不足、完备性较弱等。主观方面当然是笔者初窥伦理学的门槛,功力实在浅薄。客观方面则是由于当前全球秩序处于"前规则"时代,全球化的整体利益格局尚待展开,作为一种对全球制度的伦理反思,全球正义自身也多是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设想。

  1.3.2 论文框架。

  具体的安排上,全文共分五章。第 1 章为导论。第 2 章将考察当代全球正义理论的范式起源--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与万民法原则,以及由此分殊的两类全球正义主张--自由主义的与共同体主义的。同时也将介绍米勒全球正义理论的背景条件以作进一步梳理探究之铺垫。第 3 章将展开论述米勒的全球正义理论,其中涉及对民族身份的伦理价值与对民族国家的政治自决立场之捍卫、义务与责任的分类、民族责任的完整论述、人权底线的保障原则、移民领土权问题以及对世界穷人的援助责任,是全文的核心部分。第 4 章对米勒全球正义思想加以评述,将从对世界主义的合理反驳与对民族主义视角的切实推进两方面认肯米勒思想的贡献之处,同时也将指出其在若干方面存在着保守性和妥协性的理论局限。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分析民族主义全球正义方法论的理论合法性。第 5 章为结语,概括研究结论并试图将文章所探讨的民族主义全球正义理念适当运用于当前我国所处世情与自身国情,从实践的角度进一步检视其合理与否。

  1.3.3 研究方法。

  结合文章的类型与研究的需要,大致用到下述四类方法:

  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一方面,作为当代英国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米勒本人的研究注重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论,其根植于差异性的"社会情境"("social contexts")探讨正义话题,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逻辑性与实证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合理评价全球正义思想离不开历史的现实背景,离不开唯物史观的科学态度。因此,研究米勒全球正义思想应当严格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方法为主线。

  ②文本解读的方法。

  文章从类型上隶属于对人物思想的理论探究,因此通过解读文本探察作者观点、揣摩作者用意、评述作者理念的方法必不可少。

  ③规范分析的方法。

  从形式上看,米勒基于西方正义论的基本范式推演其民族性正义理论,运思缜密、融贯性强。针对其理论特质,我们需要规范分析的逻辑理路。从内容上看,米勒强调在具体而非抽象的情境中全面建构适合于实际情形的全球正义体系,通过全面的规范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揭示其所包含的合理价值内蕴。

  ④比较研究的方法。

  米勒的理论成果只是全球正义论域中的一家之言,而从众说纷纭、争执不下的各家之所言中进行适当的比较研究能够更为准确地把握研究对象的定位与价值,更能深刻识别其中的不足之处。

  诚然,这仅仅是一种粗略的概括。现代学术讲求多学科、多方法、多层次的交叉研究,完全局限于一种方法是不现实更不可取的,硕士论文亦是如此。因此,除了这里简写的四类方法外,综合运用与论文选题相适应的各种有效方式,使论文主旨明确、论证合理、结论能够自圆其说更是笔者努力追求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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