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米勒全球正义理论述评
本章的主要任务是对米勒全球正义理论加以评述。合理性方面,认为其理论提出了对世界主义的有效反驳,并且有力推进了民族主义视角以使其成为更加完善的全球正义思维范式。其中,反驳的有效之处在于米勒建构的民族主义进路能够在能否合理偏爱本国同胞、能否推行某一形式的全球平等主义这两个问题上通过民族责任的方式化解与世界主义理论之纷争。通过对民族共同体做政治层面的厘定,米勒超越了塔米尔的文化民族主义立场,同时米勒直面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并提出了继承性责任之说,都体现了其理论对民族主义视角的推进。局限性方面,米勒的理论也展现出了理论前提与方法论环节的妥协性、实践进路环节的脆弱性与价值取向环节的保守性。更进一步,也有必要对米勒所代表的民族主义全球正义方法论进行合法性论证,这是汲取有益启示、甄别个中不足的前提。
4.1 米勒全球正义理论的合理性。
4.1.1 对世界主义理论的反驳。
如第二章中所述,全球正义论域中形成了以民族主义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与世界主义之理念的分庭抗礼之势,也正是在相互竞逐中,两条路线、两种视角各自得以丰富。如米勒分析的那样,对于民族国家而言,放弃自决就意味着文化的中断,就意味着民族失去了其立身之本,意味着世界上失去了一个不可替代的文化符号,这是我们应当极力避免的历史悲剧。坚持自决,并且坚持平等的自决离不开全球正义的框架约束,各国都有平等的资格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这样的一个世界与我们自己的世界大不相同。它就是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万民法》中所称的'现实主义乌托邦'--一种政治可能性的界限尽可能延伸的道德图景,同时又不至于变成纯粹的空中楼阁。"这无疑是对民族主义视角的最有利支持。
米勒认为自己的全球正义理论核心理念是民族责任,而民族责任赖以为系的前提条件在于世界由诸多民族国家构成这一假设。这意味着存在着彼此不同的人们--他们对自我的定位乃至人格理解受其共享的特定民族身份之影响。他们乐于过民族群居式的生活,在自己人与外人之间明确划界,对界内之友存在一种特殊的忠诚感,而对界外之陌生人,往往漠不关心。这种"通过民族的透镜来看世界"的矛头直指米勒称为"四海为家者"的无特殊道德立场的世界主义者们。回顾第三章"弱式平等主义"一节,米勒与世界主义的代表学者们之间主要的意见分歧在于两点:我们是否对本国同胞负有不同于普遍义务的特殊义务;以及我们是否应推行某一形式的全球平等主义。
对于前一方面,世界主义者在批判米勒"本国人偏爱论"的同时也意识到对手看重民族文化血脉的合理性,虽然形式上依然坚称履行国际普遍义务具有道德优先性,但实质上世界主义者们的态度已经缓和了许多,开始默认"一旦我们承诺了对基本框架的保护义务,而且我们建立了一个合适的、组织良好的基本结构(在其中,基本需要和自由获得了保护,公平合作的条件得到了保障),那么我们就可以偏袒同胞的其他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偏爱本群体的成员以便让他们获得更多的利益".由此,只要米勒坚持赋予保障基本人权义务的普遍优先地位,并且确保民族责任理念行之有效,那么两条路线在这一问题上就达成了和解,米勒也就完成了自己的反驳。
对于后一方面,世界主义者指出,民族主义者想要辩护的是,把利益分配给同胞是可允许的。然而,我们需要从道德上说明关于资源的公平所有权的问题,我们不能假定一个特定民族当前所控制的资源就构成了一种正当的分配,事实上,即便排除历史上的侵略和不合法侵占,我们对自然资源的控制也充满了道德上的任意和偶然性,需要全球正义加以矫正。作为回应,米勒认为他的对手们过于强化了道德上的偶然性,这是一种过于理想的设想,其完全将"应得"看作一种排除一切偶然性仅与国家的自身规划与发展能力相关的东西。按照现有的全球资源分配体制,有资格在其领土范围内正当享有的资源开发与利益获取将变成需要被世界性的分配正义加以矫正的东西,这无疑会抑制现有世界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的内在活力。
笔者以为,分配正义的本意是通过调节手段不断克服制约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外在阻碍与内在不足,为个人的自我实现创造条件。但是,分配正义本身不是一个孤立的手法,其有效与否依赖于特定的语境。只有匹配于所处社会环境和历史发展时期,在生产力水平可以支持、生产资料足够丰富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为公共理性所赞同的公共权力方式调动资源的流转,实现合理的矫正和平等的分配。
否则,脱离了语境盲目谈及平等容易倒向对结果平等的一味追求,伤了他人的自由,熄了进取的斗志,断了社会的动力。正如前文所提及,米勒的思想最具优势的地方正是其方法论更加吻合世界政治格局现状,其民族自决基础上的民族责任也容易在更广的范围内以理服人,因为这种正义的要求仅仅是最低限度的平等与对现存秩序的较小触动,在此方面,米勒的理念显然构成了对世界主义平等追求的反驳。
4.1.2 对民族主义视角的推进。
前文说过罗尔斯的万民法构想实质上并不想在全球范围内普及一套自由主义国家崇尚的正义法则,因此其理论的出发点仅仅是寻求各民族国家之间的和解和永久和平。相比于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认为,"万民法之原则并非另外一套,而是将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政治性正义观延伸应用到诸民族之社会",据此也可以大致将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观归入某种性质的民族主义范式之列。然而正如第二章中所谈到的,罗尔斯仅仅归纳概括了自由主义式的民族特征,却未曾对民族概念加以一般性界定。或许在罗尔斯看来,除了自由主义社会与良序社会之外,只要其他以民族团体为聚集形态的国家愿意参与到国际原初状态下正义规则的创制过程中并遵守交叠共识的规约就行,对于他们本质上的内涵无需追问过多。
所不同的是,米勒全球正义理论对民族主义视角的把握与认可更具说服力。
理论界通常将民族主义划分为文化民族主义和政治民族主义。"文化民族主义大致与自由主义连接在一起,政治民族主义则是将民族的优越想象往政治生活领域延伸的产物,因此它是具有明确排斥性的民族主义。"一方面,为了不致使自己的理论表现出太强的排斥性而倒向极权主义漩涡,米勒一开始就为自己的民族主义定下了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这一基调。另一方面,为使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这一偏正短语不会本末倒置,追求了自由却冷落了民族,米勒又进一步将民族界定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政治共同体,一举克服了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R.Anderson)"想象的共同体"以及塔米尔"文化共同体"的妥协性。在对世界政治格局的理解上,米勒不仅坚守着社群主义的基本立场,而且秉承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关于意识形态终结论的看法,认为在分裂的意识形态结构相互间的争执失去意义的当下,追求整全性的学说没有意义,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亦是如此。尽管很多人认为由于移民和其他等方面原因,社会的文化多元特征在日渐增强,传统国家主导运行的政治环境正让位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全球化,控制宰制力量的主体正在转向国家间合作和国际合作组织。但米勒却冷静分析道,当今世界最激烈的分歧之一就存在于两类人群之间,"其中一方愿意看到文化(尤其是宗教)以这样的方式私有化,另一方则坚持政府(在此处特指世界主义方案中的世界政府,引者注)的政策应该以他们所偏好的文化价值为基础。"于是人类世界从外部看去似乎正在趋于同构,但其内部的异质性也在拮抗中愈演愈烈。因此,米勒认为民族主义的方法论不会过时,并且在相当长的阶段中都将行之有效。站在民族主义的立场上,"确有这样一种叫做全球正义的东西,它是世界政治中越来越重要的一种因素,但我们不应该像世界主义者那样,把它简单地理解为超出那些界限、囊括各地人们的社会正义。"米勒对民族主义视角的有力推进还体现在其以"继承性责任"理念直面历史上的非正义及其对当代民族国家带来的创伤。持有世界主义立场的博格等人对罗尔斯万民法理论的一个指责之处在于,现存的民族国家在社会、政治和经济上目前的发展水平,事实上是通过一个渗透着奴役、殖民统治乃至种族屠杀的历史过程形成的,富裕国家在这一历史过程中难逃其责。
而罗尔斯仅仅诉诸于"我们绝不会准许过去和当前的这般巨大的罪恶,破坏了我们的希望--我们是希望,我们社会的未来属于整个世界自由与合宜人民的社会"这样一种乌托邦构想,在矫正历史上的非正义这一问题上几未着墨。米勒使自己的全球正义理论自觉担当了这一环节,从而让其思想的实践可行性增色不少。
4.2 米勒全球正义理论的局限性。
建基于民族主义立场上的全球正义理论着力捍卫的是民族国家在道义上的正当性,使民族认同适应文化多元的时代潮流,试图在巩固民族自决地位之基础上实现全球正义。因此米勒非但没有因理论提出以来遭受的各种反驳而放弃民族认同和民族忠诚的主张,反而更加自信地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无论世界格局如何改观,民族主义是不会衰落的,它只会以新的方式继续存在着,实现全球正义最好是遵循民族主义进路。事实上米勒的这一理念与其诉诸的基本原则也带有明显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环节。
其一,理论前提和方法论环节的妥协性。如第二章中备述,米勒全球正义理论的建构出发点是差异性的民族共同体,并认为这种差异是生活在不同民族国家的人民在历史的更迭交替中不断通过自身努力造就的,因此他认为我们面对这种多元的差异所抱有的态度应是,归属特定群体乃至特定社会并非像拥有不同发色那般属于偶然因素,而是某种可以合理地影响人们的生活机会从而改变人们生活境遇的东西,"因此,把这些集体分割开来的界限必须要受到重视--既作为一个事实问题也作为一个原则问题。"米勒的上述看法潜在包含着一个结论,即本着尊重人们的自由本性与民族的自我决策之精神,我们不能仅仅将现存的落后国家地区身处的不良境遇完全归咎于生活环境的落后或受到不平等的国际秩序排挤打压,从而借此呼吁全球性的资源再分配或强式平等主义。米勒认为我们应当允许差别之存在,因为是每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成员集体性的选择与行动促使其民族历史乃至世界历史达至如今的面貌。进一步地,米勒引入了一个假设--"他们(意指隶属于每个民族共同体的人们,引者注)想掌握自己的命运,如果外人试图干涉(哪怕是带着善意)这一点,他们就会感到特别地愤怒。"不难看出,米勒的理论前提与假设中饱含对当前世界利益格局的妥协,他称之为事实问题同时也是原则问题的毫无疑问是那些从现存国际秩序中获益颇丰的国家所采取的立场,同时其"拒绝他者"的愤怒假设无疑也不是渴求国际社会援助的人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同样,米勒的学说也带有原子论式的方法论倾向。虽然在探讨国内正义诸原则时米勒反对罗尔斯式的个人主义承诺,坚持社群背景下的多元分配视角,但他显然在国际环境中倒向了以国家为基本单元的原子式正义观。考虑到米勒坚守的共同体主义基本原则,我们不难理解他主张这一方法论的依据,因为作为世界政治参与主体的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尚未(在米勒看来永远不会)凝结出值得欲求的共同善,因此世界"共同体"的利益仅仅是每个国家自己的利益。这显然值得商榷。
其二,实践进路环节的脆弱性。米勒全球正义理论的主体部分是对民族责任的种种划分。如第三章中所述,米勒一方面引入作为"全球底限"的基本人权概念以明确这些责任的具体内容,从而赋予了保障基本人权绝对的道德优先性。另一方面提出"全球正义还要求我所说的民族之间的公平合作,特别是那种使得弱小和欠发达的民族有机会沿着自己所选择之道路继续发展的公平合作。"但是米勒从未认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遵循世界主义所倡导的全球制度体系改革与建构方案,而应当诉诸民族责任--说服人们,使他们相信,他们负有作出相关牺牲的集体责任。然而,米勒的实践进路面临着两种困境。米勒首先将履行民族责任的动机系于"与民族自豪感有关"的自觉自律心理上,力图"使人们相信,他们负有做出正义所要求之牺牲的责任,而不会使人们认为,这种牺牲是某个他们不承认其权威的机构所强加给他们的。"慈继伟先生曾提出正义的两面性在于道义的无条件性与满足道义要求之个体行为的有条件性,万俊人先生进一步指出,像罗尔斯那样将正义的动机仅仅归于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是远远不够的,正义的维系须臾不可离开公共权力主导和制度伦理运作。
相形之下不难体会米勒的民族责任动机之稀薄。在指派责任之公共权威缺位的条件下,米勒的实践进路也面临着可实施性较弱的问题。虽然"我们确定可以提出补救责任的指派原则,在抽象的层面,这些原则能够被广泛接受。但是,在具体的场合,我们还需要提出关于这些原则如何加以应用的判断,而关于这类判断,则可能会存在许多合理的分歧。"尽管米勒意识到,在其民族责任的背景条件下,从政治或是伦理的角度都难以将实质性的责任规定指派给某一部分人,关于补救责任的恰当分配仍旧是一个未知数。
在国际事务的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正义的鸿沟--"贫穷国家的人民从正义的角度能够合理地要求的权益(特别是对其人权的保护)与富裕国家的公民从正义的角度看能够被合理地要求为了满足前者的利益而作出的牺牲之间所存在的鸿沟。"但他仍旧认为模糊的责任指派与不力的责任承担并不应被视作民族主义全球正义的失效,而恰恰是基于现实主义态度能够作出的唯一回应。米勒的这一解释难以令人感到满意,在笔者看来他混淆了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运思方式,正义的鸿沟虽然是政治的阻隔,但却无法束缚我们对全球正义的伦理追问。实践进路的脆弱性自然导致米勒在价值取向上的保守性。
其三,价值取向环节的保守性。米勒预见到了正义的鸿沟,却认为其虽能够被缩小,却不太可能被完全填平,"除非我们能够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所有的国家都能够使其人民过上体面的生活,因而只有自然灾害这类事件才会要求其他国家的人民承担补救的责任。"米勒这一企图以回避问题而非正视问题来减少或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不是应有的作法。的确,目前相比于扶助他国人民更好地生活,帮助他国人民走出自然灾害重创的阴影更能诱发人们强劲的援助动机,但是问题远不止于此,我们不能因为缺少参与全球正义更深层次条款的动机而拒绝这样的行为,正义的命令不容人性的自私侵蚀。当然,米勒的想法中包含着对承担责任之成本的顾虑,所以他自然地认为,我们无法通过计算明确得出富裕国家的人民究竟要贡献出多少资源才能使贫穷国家的人民过上高于最低生活水准的较体面的生活。同时无法明晰的是,贫穷国家的现状究竟是由自身选择所致还是受到不公平对待所致,因此我们的努力将无从展开。在厘清问题的诸环节并达成一致之前,米勒建议我们谨慎保守行事,否则会伤害民族国家对自己国民当然利益的保护。
不过,这一策略并不一定合理,只要我们还坚持维护全球正义的崇高理想,我们就不能只在道德金规则的界域内踯躅,应当不断尝试迈出脚步,在保全自身发展的同时主动担负民族责任。民族主义的价值取向证成的唯一合理前提不是对民族责任的合理分配与自觉承担,而是在实现全球每一国家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础上偏袒本国独特的人民利益。要做到这些,不仅需要俯瞰天下的视野与胸怀,而且要将其视为一种义务,一种很有根据的希望,"一项逐步在解决并且(因为同样的步骤所需要的时间可望越来越短)在不断朝着它的鹄的接近的任务了。"4.3 民族主义全球正义方法论的合法性分析。
通过对米勒的民族主义全球正义理论一番探察之后,能够强烈体验到他对民族国家的虔诚热爱与坚定捍卫。从其所处的理论地位来看,"米勒在民族主义这一主题上已经发展出了一些令人深思的观念。"作为一种全球正义论域的方法论,企图证实抑或反驳民族主义全球正义理论都绕不开米勒的见解。尽管他本人对民族主义进路的现实可行性充满自信,但笔者认为还是有必要对这一方法论合法与否加以分析,如是才得以在其基础上寻求些许启示。
不妨从找寻民族国家的存在根基入手。城邦无疑是民族国家的前身,人们为什么要舍弃村庄而组成城邦?对此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是城邦的目的不仅在于持续增进物质生活的水平,更在于质的方面寻求突破,使人们过一种美德实践的良善生活。每个城邦都是某种社群的组合,而每个社群组合的建立都是为了某种善。
随着历史的更迭交替,城邦出于维护自身独立之目的而被迫与邻邦结盟,而终因无法抵挡中央集权高度集中的帝国冲击而被征服。"城邦的失败不是由于它们内部的缺陷,而是因为在面对入侵军队时外部的软弱。被证明能够抵挡帝国的权力、同时仍然可以体现部分城邦美德的政治单元,就是民族国家。"如今我们再次走到了岔道口,从环境、气候、贸易、地区安全等等方面席卷而来的全球性问题使得以民族国家作为政治主体的全球治理模式难以招架,我们需要作出选择,坚持捍卫民族国家的自决权,抑或诉求更高程度的政治主体。
全球化是问题也是机遇。虽然为了实现经济的扩张和政治的专统,固步自封于民族国家的独立裁决能够暂时保证各家相安无事地耕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但是这种发展模式注定停留于个体理性主义与短视主义层次,终将导致集体的非理性,不仅失去共同的家园,更会错失更高水平的相互合作带来的巨大发展潜力,从而难以维系百家争鸣之格局。所以最好还是持有一种相互开放合作的政治态度。
但这意味着现行诸国被迫签订霍布斯式的契约吗?不是的,事实一再证明,无论经济的、政治的还是文化的一元论模式都是开历史的倒车,砸文明的招牌,稍有不慎,帝国主义、极权主义、殖民主义……就会袭来,世界又将回归"丛林"状态。民族主义所反对的,也正是这种世界大同、一花独放的天真构想。究其根本,一元论的思维首肯并维护的是强者的利益,其以强者姿态向世界宣誓的共同体根本上是一个内部矛盾激化的虚假共同体,米勒遵循共同体主义的基本理念悉心构划全球正义蓝图也正是为了打破一元论的正义模式。
如前文所指出,共同体范式本身并无错误,民族主义道路的局限性在于其坚持捍卫民族文化多样性和民族政治自决性之同时,并未觉悟到作为共同体演进史的其中一环,民族国家也不是长久之计。看不到未来绝不意味着没有未来,民族主义者们需要接受的是共同体必将由民族国家之小扩展至天下之大,人类世界的终极走向应是趋同于统一的但却非专制的标准。在那个绝非彼岸天国的世界中,作为共在之存在的人类共同体公正看待其公民的个体尊严,并通过平等的分配与补偿规则保障每个人享有合理的基本权利。社会尽可能向每一个体或内部群体提供寻求其自身发展所需的更多机会与资源,作为一体之两面,个体或群体的进一步发展也都有助于整体利益的提升,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作为部分的善与作为整体的至善的协同并进。如若不能将理论的价值旨归提升到天下全局,民族主义全球正义理论之合法性将伴随着人类历史的持续流淌而逐渐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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