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毕业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mba论文 > mba毕业论文 >

信用卡套现及现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9 共7359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2.3.4 套现场所流动化

  传统的套现交易场所相对固定,一般为装有 POS 机的商铺内,银行监管只需根据留存资料顺藤摸瓜。但随着网上支付的普及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利用第三方平台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愈演愈烈。一些不法商户多地布放第三方支付 POS 机进行异地收单,套现行为更加隐蔽。我们看到刷卡交易集中在“超市”、“杂货店”、“航空服务公司”等名义的商户,经核实,上述商户实际经营类型并非超市、航空公司代售点。此类商户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在多地布放 POS 进行异地收单,增加银行监管难度,引发银行资金风险和声誉风险。例如,某支行签约商户“莱芜莱城区**航空售票”,其实际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云南乐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多个 POS 机之一,而其在淄博的 POS 机用于“盼家五金商店”.

  除此之外,刷卡交易商户为空壳公司并无固定场所,流动进行套现作业,甚至从事专业套现业务。例如,某支行客户孙某,为 83 名客户的 86 张信用卡还款,信用卡刷卡交易集中在“济南历下**家电经营部”、“济南***家电经营部”等商户,实地查看其登记注册地,发现并不存在上述商户。据近日济南市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注册多家空壳公司,申请多台移动 POS 将其装入车辆,深入市区提供专业上门套现服务。

  另外,还有部分持卡人利用当前银行的分期付款业务进行套现。由于分期业务额度大期限长,别有用心的持卡人就将分期购买的大宗商品进行转让,以此套取大额资金。而由于所购商品流动性强,因此银行监管难度很大。
  
  2.4 信用卡套现的表现形式

  根据相关调查与统计,当前社会上的信用卡套现基本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2.4.1 代替他人刷卡消费以获取他人现金

  当他人有意向使用现金或借记卡进行购物消费或费用缴纳时,代替他人以刷个人信用卡形式埋单,而将购物者或缴费者的现金收入囊中。此种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个人信用卡积分以换取银行纪念品,通常发生在互相之间比较信任熟悉的人之间。此种形式的套现技术含量较低,操作简单,普适性较强,基本上每一名持卡人都能够办理,因此出现的概率也比较高。据 2014 年中国信用卡报告中信用卡消费者行为调查统计,21.29%的调查者表示他们有过信用卡套现行为,这里的套现行为大多数即为此种形式的套现。

  2.4.2 利用特约商户 POS 机刷卡套现

  持卡人将信用卡作为套现工具,在提供 POS 机“套现服务”或者相互勾结的固定商户 POS 机上进行刷卡套现。此种套现行为表面上是购物刷卡消费,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交易发生,只是通过刷卡套取现金,同时给予商户一定数额的“手续费”.此种形式的套现不受信用卡发卡行的限制,且商户的 POS 机也没有约束,均可以全额透支,是一种传统的典型的套现行为。但由于银行监管力度的加大,POS 机场所固定的商户行为被严格监控,因此此种套现行为有所收敛。

  2.4.3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免费”套现

  持卡人主要通过某宝等电子商务网站上的空壳商铺进行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免费性进行零成本套现。正常消费流程通常为:持卡人选购该商铺的商品,拍下后通过信用卡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商铺业主收到通知后发货,持卡人确认收货后,货款由交易中介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商铺业主的账户。但套现流程与之不同的是,购买商品的货款最终回到了持卡人手中。当货款转入网上商铺账户后,通常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到持卡人手中,完成套现。此种套现行为多为专门提供套现服务的网上空壳公司所为,因此持卡人将付出一定的手续费,但部分持卡人选择自己开设网店从事该活动,因此可以说是一种完全免费的套现行为。

  除此之外,自 2012 年开始出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购物卡套现方式。虚拟购物卡是指无记名、不登记、非实名制的一种仅有卡号和密码的电子支付凭据。于是一部分消费者便在购买虚拟购物卡后通过第三方平台将“卡片”售出,以获取套现资金。此种行为貌似使交易变得真实,但实际上只是将套现从明转暗,进一步增加了银行的监管难度。

  2.4.4 一人持多家银行信用卡循环套现

  同一持卡人在不同的银行机构申请多张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都有一个免息期,持卡人巧妙地设置各张信用卡的还款日,在 A 银行信用卡到期日用 B 银行信用卡的套现资金归还该信用卡的透支款,B 银行信用卡到期时再用 C 银行的信用卡套现以归还 B 银行信用卡的透支款,以此类推,循环套现。通常来说,这种循环套现的主体持卡人可能实际并没有还款能力,因此发卡行就承担着高信贷风险。

  2.4.5 通过信用卡消费现金退款方式套现

  持卡人在消费时选择信用卡刷卡消费,刷卡后需要退付押金或者要求退款时返还现金,实现套现。通常包括:一是酒店住宿预付押金,退房时返还套现,甚至通过预授权见单即付政策套取 115%的资金;二是刷卡购买高价头等舱机票再于飞机起飞前 24 小时申请全额现金退款进行免费套现;三是在中国移动用信用卡缴存话费或购买大额充值卡,再办理销号获取全额现金退款实现免费套现;四是其他通过信用卡刷卡消费现金退款进行套现的情况。

  2.5 信用卡套现现状分析

  2.5.1 信用卡套现规模

  根据《2014 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通报,截至 2014 年末,我国累计发放信用卡4.55 亿张,较上年末增长 16.45%;人均持有信用卡数量达到 0.34 张,较上年末增长 17.24%;其中北京人均持有 1.70 张信用卡,上海人均持有 1.33 张信用卡,继续领跑全国平均水平且距离越拉越远。此外,有权威数据显示,截至 2014 年末,我国支持信用卡支付的特约商户有 1203.40 万户,联网 POS 机具共布 1593.50 万台,ATM 投放 61.49 万台,较上年末分别增加 439.93 万户、530.29 万台和 9.49 万台4.2010 年以来,信用卡相关业务数据具体情况见表 2-1 及图 2-1.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mba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