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随着消费需求的变更、社会的进步,本着为有工作需求的人增加机会,维护小区的环境,带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业服务无论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还是物业服务行业甚至是城市发展上都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处理好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更是重中之重。自 1996 年物业管理开展以来,吉林省各市、区、街道、社区都不断地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可见,吉林省对解决服务管理中问题的决心。其中最明显是就是针对高楼、散户、老旧小区的不同模式所建立的不同的物业服务体系,根据不同情况,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签订适合自己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规章,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虽然物业服务方面的立法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仍然有很多弊端,在前期开发建设销售时遗留的问题及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及时有效的处理而产生的一系列矛盾纠纷,最后导致小区被弃管。
究其根本,就物业弃管问题而言,吉林省部分小区的弃管成因,一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因,在建房初期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小区物业管理出现建管不分地问题,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素质略低;二是因为业主自身的原因,对物业服务企业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有的甚至因为私利而拒交物业费,使得物业服务工作进展难,业主在维权意识上也略微淡薄,在矛盾层面上升到法院时没有有利证据证明自身的权益,致使最后败诉;三是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强制,虽然立法体系初具规模,但是在物业服务行业落实困难,让物业服务企业抓住漏洞等。本文中根据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现状,吉林省力求在物业服务和立法上做到规模化、规范化。
本文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制度,但是也需加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这样才能更加全面的分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就相关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缺失方面而言,深入研究,笔者提出了四点解决措施。首先应当明确企业的全面发展目标,其次应当完善相关制度的法律机制,第三应当有效的核准物业企业的考评制度,最后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言而总之,吉林省的物业服务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些矛盾纠纷无法通过法律形式有效解决,业主的权益得不到长久保障,因此本省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物业服务水准,完备物业服务法律制度,融洽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制定一套完整、有效、可行的法律体系,从而为构建我省健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使物业服务可以良好、长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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