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硕士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同等学力硕士论文 > 财政学硕士论文 >

治理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7373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5 治理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的对策建议

  5.1优化企业所得税税制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调控手段要随之变化,因此税收政策要不断的变化和调整。目前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08年颁布实施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得税法在某些条款已经不能与今天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5.1.1减少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的差异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必然存在。

  差异越大,企业的日常管理成本就越高,企业所得税的错误申报率也会随之升高。为了减少这种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在制定上要尽量与会计准则相协调。目前我国在实施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已经幵始与所得税法进行协调。然而协调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在发生时调整一次即可;而时间性差异不但会对当期会计信息产生影响,还会对以后的会计期间产生影响,从而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甚至因此造成会计信息不真实。本文认为在对企业所得税法完善的过程中,充分吸收会计准则中的精髓,减少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实现二者的协调,对于会计税法的一些没必要存在的时间性差异,可以适当的取消。

  财税[2006]3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如果确实需要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要求是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也就是如果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机器设备要求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年限不能低于6年。

  如果会计上对一项设备计提折旧的年限是6年,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那么这时会计与税法就产生了时间性的差异,在前六年会计上要做纳税调减处理,后4年会计上做纳税调增处理。如果在这期间企业更换了会计人员,而原来的会计人员没有在辅助账上对这笔时间性差异进行记录,那么新来的会计人员便不会在最后4年做纳税调增处理,进而少交了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减少这种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时间性差异。

  5.1.2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上从原来的注重区域优惠向注重产业优惠转变,税收优惠政策对基础性产业、技术创新型企业、环保节能等更加注重,但许多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对企业意义并不大。因此应从三个方面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加快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更新速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更新速度慢,不能与科学技术进步相适应。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是2008年下发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应用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但是无法享受优惠,例如烧结烟气脱硫技术是行业的先进技术,但由于目录中没有规定,企业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近年来许多企业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备、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投入巨大,为经济绿色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税收优惠目录没有列出冶金企业的工业废液、高炉水渣,从而这类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由此可见,应该加快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更新速度,与科技进步的速度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让税收优惠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防止企业为此而偷逃税款的行为。
  
  (2)增强优惠条件的明确性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的明确性要求的目的是使税法秩序具有安定性。如前所述,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条件的不明确,造成多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所制定的规章来执行。如果部门规章也没有做出明确性规定时,各地方在适用这些规定无所适从,各地所出台的“土政策”在未遭上级纠正前,也就成为执法的依据。今后应增强立法的规范性和明确性,尽可能清晰法律行为和后果,减少多元解释。因此立法机关不应该授权国务院对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构成要件作广泛规定,国务院更不应该再授权或批准的方式,而应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构成要件具体化。在时机成熟时,应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部分内容提升至《企业所得税法》中。

  (3)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为直接优惠,对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研发过程的税收支持很少。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处于发展初期,产业化程度低、规模小、技术优势弱,因而政策效率不明显。从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角度来看,对研发环节的支持比对生产、销售环节的支持更有长远性,更有助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应加大对研发环节的税收优惠力度,把税收优惠从生产、销售环节转移到研发环节。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重点作用在企业的研发阶段,形成以研发为核心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5.1.3增强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操作性

  企业所得税法在制定时不可能包括企业所有的业务内容,也没有办法预测到企业未来会发生的经济事项,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很多业务是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没有予以规定的。当这些经济事项发生时,税法就出现了漏空,因此企业所得税在完善过程中要减少漏空。政策的出台要及时准确,并且要严密,这样才能防止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比如前文说到的企业的大修理支出,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应该设定费用标准,超过标准的支出,无论是否满足大修理支出的条件都一律不准一次性扣除,对于这一标准的设立应该分行业设立。再比如开办费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应该规定对于那些经营不到五年就注销的企业严格审理,看是否真的存在无法经营下去的理由,否则要严格处理。

  5.2 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

  5.2.1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管理活动都是围绕税源管理展开,税务机关根据税源信息向纳税人征税,根据税源信息组织税收工作。税源管理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了提高税源管理的工作效率,应实行税源分类管理模式。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财政学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