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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的成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60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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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的成因分析

  3.1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的制度原因

  税收流失的制度原因是指税收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改革和发展以来,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为税收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在完善税制、依法纳税、防止税收流失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就构成了税收流失的制度性原因。

  我国企业所得税度的创建始于上个世纪初。所得税不断发展,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在不断的完善,但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所得税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

  3.1.1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

  经济活动极其复杂,税法的制定者无法全面掌握经济生活的每项交易活动,同时其也无法预测未来发生的事情,没有办法准确估计出纳税人对于税法的各项反应,因此税法中存在漏空或者缺陷是在所难免的。

  比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对合理性支出做了概念性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但在合理性总体判断标准方面缺乏评判的量化指标,极易在征纳双方之间产生歧义,给政策的执行带来难度。

  再比如“开办费”所得税处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中没有包括开办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关于开办费的规定。2008年4月2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对“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做了解释:“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由此,企业在开办初期开办费可以一次性扣除,会计上是亏损的,因此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亏损又可以结转以后五年税前扣除,到了企业盈利的时候,有的企业为了逃避所得税选择注销重新再开设一个企业,这样的做法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流失。

  3.1.2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不完善

  ①优惠环节滞后发达国家通过事前的扶持和事后的鼓励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目前我国则主要偏重于事后的优惠,优惠的对象主要是能够获得开发收益的企业,而那些处于技术研发过程中的企业则享受不到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中间环节居多,一项成熟的科研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一般要经过前期试验、测试和进入生产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风险大、收益小。而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作用在投入生产阶段,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力度不如预期的好。另外,目前企业所得税主要对己经形成科研结果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而对需要更新技术的企业以及正在研发的企业的激励措施不足,因此许多企业为了享受优惠,只关心科研结果,而不注重研发投入。

  ②优惠标准简单《企业所得税法》条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做出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这种优惠条件的设置,在执行中会引起争论。首先,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同的企业之间,有的企业总收入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可能达不到60%的标准,因此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样道理,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同的企业之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较多的企业也存在享受不到优惠的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税收不公平。其次,对于上面提到的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企业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就需要缩小收入规模,只能将部分业务单独成立公司,这种做法与税收中性原则是不相符的,同时还额外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再次,当今技术进步突飞猛进,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产业界线并不明显,许多非高新技术企业可能会利用税收优惠偷逃税款。②
  
  (2)优惠条件缺乏明确性

  企业所得税优惠设有许多条件,一方面为了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优惠,使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纳税人滥用优惠条件,偷逃税款。因此对于条件不明确的规定常常会引起征纳双方不同的解释,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实施成效。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幵发费用”是不确定性概念,立法者并没有给出明确解释,而由执法机构自行解读。执法机构通过反例举的方法,将一些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产生的费用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然后又从正面解释研发费用是指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③接着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 116号)将“研究开发费用”细分为8类。但什么是“常规性升级”、“直接应用”、“创造性运用”、“实质性改进”却没有给出说明,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进而会有部分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了税收优惠导致税收流失。

  ②《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在《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212号)第1条中的最后一项“技术转让必须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但却没说其他条件是什么。因此技术转让所得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

  (3)享受优惠的时间需要分类规定

  立法者当初考虑到生产型企业从运营到获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减免期的计算从企业设立之初幵始,那么享受优惠的时间会很短,因此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定为从获利年度开始。但在实施过程中,纳税人利用该条款偷逃所得税。

  本文认为对一般的企业应从投产之日开始计算优惠期,从而使企业为能享受到优惠而尽快实现盈利。对不同类型的生产型企业设定不同的优惠时限。大型重工业生产周期较长,应从投产三年后开始优惠期的计算。对于投入少、回报快的轻工业、加工业等,从投产时就开始优惠期的计算。

  3.2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的管理原因

  3.2.1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源管理不到位

  税务机关与工商管理部门信息不对称。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税务机关需要及时掌握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是税源监控的基础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缺乏及时性,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企业信息,无法从源头上进行税源监控管理。

  (1)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我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信息是充分的,完全的。实际上信息不可能是充分的,而且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我国目前信用化程度较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有限,再加上数目众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纳税人申报来掌握纳税人的信息,信息是否真实取决于纳税人是否诚实。由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多样性,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和账外交易现象,在税收管理中,缺乏有效监控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物流、发票流等信息,对于财务信息虚假问题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相关证据。如果税务机关想要获得更准确的信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付出的成本高于取得的收益时,税务机关就不会为获得信息进行努力,纳税人因此获得不该得到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造成了税收流失。

  (2)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不对称

  在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中,税务机关委托税务人员代理;在上下级税务机关中,中央委托地方代理。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博奔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效用函数不同,并且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人的信息来源于受托人的告知,而受托能釆取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在税务管理中,由于征税信息主要掌握在受托人手中,上级的决策主要根据下级提供的信息做出,下级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决策,会向上级提供不完全的信息。这体现在税收管理中的“寻租”活动。由于信息不对称,税收管理中也会出现棘轮效应。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工作越努力,业绩越好,委托人对受托人业绩评价指标就越高。受托人为了避免提高其业绩指标,而降低积极性放弃努力。这种现象在我国又称“鞭打快牛”.在征税中,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总额都不会超过中央下达的计划数。如果超过了计划数,下一年度中央机关会调高计划数,进而加重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收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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