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法治评估的优势
与传统法治评估模式不同,法治指数评估用量化的方式推进法治建设、让法治的观念运行到实践中去,为法治建设探索出一个新的脚本。评估引入了全新的领域,力求通过客观、直接、动态的表达方式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治情况进行综合的评价,具有独特的优势。
第一,独立的第三方法治评估机构。法治需要一个客观的评价。保证法治指数在对一个地区的法治发展水平做出最为客观公正的评估,需要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机构来实现。法治指数具体评估项目的制定和其研究结果表明:司法制度越是有效、产权保护越是明确、政府运作越是顺畅,整体财富价值也就越高。研究人员在报告中表示:“法治指数每提高一个数字,低收入国家人均财富总值就可以增加 100 多美元,中等收入国家人均财富总值可提高逾 400 美元,高收入国家人均财富更可提升近 3000 美元。①余杭地区的法治指数在评估主体的选择中一改过去传统的上级评估下级的方式,一开始余杭区委区政府委托浙江大学法学院牵头开展”法治余杭评估体系“项目的研究,经过一年后的实验后,法治指数的测定工作由中国法治研究院负责完成。这样一种方式解决了一个根本问题:余杭法治指数由民间机构测定,不是政府自己评自己,而是他评。余杭法治指数的实验后,为独立性机构评估法治活动打开了序幕,许多地方政府也通过各种途径对辖区内法治进行评估。典型的有南京市作出的”法治南京建设社会评价调查问卷“;香港法治指数的成功做法也是如此。
第二,法治评估实现了从定性评估向定量评估的转变。从前文可知,定性的评估方式本身所具有的的优点已被缺点所掩盖,而定量的评估方式则是瑕不掩瑜,克服了传统定性评估的缺点,成为当前法治体系建设追求完善、不断健全的一把”利剑“.为了更好的实现法治评估的目的,我们还需要将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的方式进行结合,综合运用二者来衡量法治指数。换句话说,使用”法治指数“来评估和度量法治水平发展变化,这本身就是法治的一种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第三,法治评估可以实现程序上的正义。从法学角度讲,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除了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外还具有独立性,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正义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法治评估从主体选择、评估方法与指数测算的程序都体现了法治评估的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同时也给予了公众置身于法治评估的过程中来的参与感和认同感。通过以上程序我们可以强烈的感知到法治指数评估程序的公正意义,正义女神幻化成具体的符号实现了公众对正义的期许。法治的发展、法治评估的价值都已通过各地区不断尝试、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法治评估活动中体现出来。
2.4 湖南省建立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4.1 湖南省建立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必要性
(一)、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为法治湖南建设提供新的推动力
当前湖南省的法治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的发展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法治发展中也存在许多问题。诸如法治发展动力不足。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处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一切活动的开展都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进行。
一切行动听指挥,法治发展的活力不足,人民的创新意识和管理意识缺乏,不能够为法治的建设和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对政府形成依赖心理。而当前法治的发展又急需创新和热情,能够积极自主的关注法治的发展、提升法治意识、促进法治水平。法治指标评估体系引入了多方评估的主体和方式,对法治的发展采取民主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激发了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对法治发展的过程、效果等实施测评有助于推动政府主导的法治建设向多方参与的法治建设方向发展,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成为法治发展的新动力。
(二)、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是湖南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
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实现社会管理新突破是当前湖南省的一项重大战略。法治既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也是协调利益关系的有效途径,更是发展经济、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法治的要义是:”政府应收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具体包括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依法律管理、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行为负法律责任、政府与人民的法律关系实现平等化等几个方面。”①当前湖南省的发展进入改革的攻坚期,各种问题都进入亟待解决的状态,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社会结构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也不短变化,面对新的严峻形势,如何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是摆在省政府面前刻不容缓的政治难题,也是省政府在管理创新上应当解决的重大课题。如何在社会管理中取得新的成效、社会管理方式上有所创新,形成典范,也是当前省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难点和重点。法治湖南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能够从社会管理的基本理念、具体内容、重要手段、基本程序等方面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新路,成为湖南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和谐社会的上上之选。
(三)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为法治研究提供了新的机制
当前,我国法治发展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效果明显的阶段,对法治的发展水平和法治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找到对策和预测缺乏科学的方法。但是,我们也发现这样一个事实:目前现有的法治研究成果中还没有形成一个十分全面、科学、系统的评估指标体系,而大多数的研究还停留在从社会评价的角度,把法治评价指标分散于社会发展评价指标、民主发展指标体系和政府依法行政评价体系之中,而作为科学的评估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的法治指标体系还极少,而且评估指标在整体性、系统性和独立性方面有待加强。尤其是湖南省作为中部崛起的大省,由于法治化建设中缺乏量化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而精简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所以在湖南法治化建设发展过程中,失去前进的方向,工作中存在盲目性。
除此之外,我们发现,尽管湖南省在政府行政绩效考核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创举但是目前研究成果缺乏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技术平台研究,没有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而充分的分析研究,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以民为主的观念不强,也没有充分利用当前统计学、社会学等重要手段,使得设计出来的指标具有一定片面性。我们需要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结合法治湖南建设的实际,对湖南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指标体系内涵等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思考。2008 年 12 月在昆明举行的“法治城市·制度创新”论坛上,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教授就提出:“法治城市建设是一个量的变化过程,当然是可以用量来衡量的。所以法治城市建设用量来衡最从理论上是说得通的,是没有问题的。”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尽快建立并抓紧实施湖南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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