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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缺陷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9 共133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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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章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缺陷

  我国的保险市场带有明显的新兴市场和经济转型时期的特征,保险产品的设计日益专业化、复杂化,但是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却没有得到大幅提升,相关的保护立法也未出台,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例不绝于耳。面对愈演愈烈的保险侵权现象,保监会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多次整顿行动,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保监会的治理行动只能起到暂时性的抑制作用,无法实现保护的长效与全面。

  因此,分析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探寻立法和监管存在的缺陷具有现实意义。

  2. 1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2.1.1产品设计缺陷

  保险公司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理性经济人。在没有有效的监管和激励,以及法律无法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势必选择获利较大,同时成本较小的方式,即他们必然有更强烈的动机去隐瞒能够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或者夸大产品本身的效益以吸引更多的保险消费者。通过设计暗中隐藏较大风险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成功地将风险通过合同转嫁到保险消费者身上。而且由于绝大多数保险消费者并不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没有能力识别产品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很容易购买并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产品设计缺陷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一,产品设计缺陷,尤其是对产品风险的不恰当设计,表现在责任免除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或产品信息公幵规定不当,或应当承保的风险未被纳入,或赔偿处理不合理;其二,产品定价缺陷,保险产品的定价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消费者只有接受与不接受两种选择,却没有协商定价的权利。由于市场的高度垄断,保险公司的定价并不能真实反映出保险从的实际价值。保险产品可能被设计成赔付率过低的“不道德”产品,也有可能被设计成费用率过高的“资源浪费”产品。

  目前保险市场上,除了传统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外,衍生出了几种新型的人身保险,如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等。新型的人身保险兼具了保险与理财的特质,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市民更加倾向于购买收益稳健的分红险,风险较大的投连险和万能险市场不再如往F1般火爆。“但是分红险本身存在的设计缺陷却往往被忽略。分红险的信息公幵程度较低,仅要求在每年会计年度末的时候公布一次,且公布的内容并未涉及与分红率核算、确定等相关的重要事项。虽然中国保监会在其制定的《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但是”可分配余额“是一个主观概念,尚无客观标准可以衡量。因此,保险公司也异常青睐分红险,因为”可分配余额“是一个可以任意改变的数据,收益多时可以多分,少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而保险消费者对此没有任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对措施。

  2013年”美女高管陈怡“案例引起了保险市场的巨大轰动。其揭示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为了赚取更多的保费和佣金,具有过分包装保险产品的动机。上海最大的保险中介--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主营个人寿险代理业务。从2010年起,其在短短三年内成为了上海保险代理市场的龙头企业,自称”创造保险业奇迹“.但是,上海保监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将年收益率只有4%左右的保险产品包装成年收益率达到6%至12%的理财产品。当公司无力支付分红时,公司资金链断裂,其美女高管携巨资跑路。消费者发现受骗后,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但是却被告知只能拿到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保费。

  可见,目前保险代理市场鱼龙混杂,机构的资质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被擅自包装,设计成了年收益率非常可观的理财产品,从而骗取保险消费者的保费,不仅对保险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侵害,也对保险行业的社会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

  2.1.2销售误导

  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又一重要原因就是保险销售者在销售阶段采用各种方法对保险产品进行包装,夸大产品收益率,并且漠视对客户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利用谈判优势与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交易。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保险消费者提供的保护有限,保险销售者的行为处于无拘束的状态,其总是倾向于生产和销售能为其获取最多利润的保险产品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每一个理性的保险销售人员在衡量误导销售能获取的利益与正规销售能获取的利益之后,几乎都会选择误导销售。因为保险销售人员通过夸大或扭曲产品事实可以误导更多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从而拿到更多的提成。加之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往往不会留下证据以证明对方存在销售误导的行为,且保险行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即使消费者发现对方误导销售,也难以找到责任人员。另外,虽然目前保险行业的客户风险评估尚在试行阶段,并未成为必经程序,但是从已有实践以及银行理财产品的实践中可以发现,客户风险评估只是一项虚设的程序,而无法发挥原本的用途。原因在于销售人员关心的是如何赚取更多的销售佣金,而不是消费者是否有足够的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抵御能力,他们只会倾向于向客户推荐能供其赚取最多佣金的保险产品,因此他们缺乏去负责这些评估报告的激励。

  在该阶段侵害保险消费者的销售行为多种多样,笔者在此介绍几种典型的保险销售误导的行为:

  2.1.2.1强制交易

  2012年底张某在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工作人员为他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声称该产品的收益高于普通定期存款的利息,并称办理这款理财产品还会赠送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还有年终分红等,且可以随时取出账户中的钱款。听信了销售人员的介绍后,于是王某购买了该份”理财产品“.但事实上,王某购买的是一份保险产品。不仅得不到销售人员宣称的利息,还需连续5年每年缴纳1万元的保费。若中途退保,则会损失部分保险费。

  该案例反映的是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隐瞒保险产品真实属性,使消费者误以为是银行理财产品,从而做出错误购买决策的情况。其实质问题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目前,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广泛釆取的合作经营模式呈现出了混业融合的趋势。此前为法律所坚决禁止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股权形式进入对方领域的做法已有所松动。如2002年3月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 9%的股份被中国工商银行控股的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收购。这一行为似乎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暗许“,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融合开创了先河。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银行在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时故意说明不实的行为,和片面强调投资分红的行为,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另外,由于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捆绑得越来越紧密,在设计金融产品的时候为了增加对方产业的利益,故意增加利益环节,强迫消费者购买本不需要的金融产品或者强制消费者选择其指定的机构。以分期付款为例,目前银行都要求购房人在分期付款购买房屋时,必须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首先,银行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该份保险就是强制搭售的行为,如果消费者无力支付剩余房款,完全可以以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保障银行的利益。银行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合同缔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住房抵押保险市场中还存在着如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太小、保险费率太高等诸多不公平问题。

  2.1.2.2虚假宣传

  2012年3月,投保人陈某到某保险公司咨询有关其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信息,销售人员张某宣称:购买该份保险可以同时获得两份收益。既可以获取保险公司的收益,到期还会额外获得银行的定期利息,只需要拿着保单和存折就可以直接到银行支取该利息。所幸的是,陈某将张某的陈述全部采取录音的形式记录了下来,为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保险销售人员明知保险产品的收益率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实现的概率因不同的产品设计而不同。但是为了赚取尽可能多的保费,营销人员往往抓住消费者趋利的本性,作出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行为。如混淆”预期收益率“与”最高收益率“就是诱使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的常用手段之一。而普通消费者对此并不了解,受到高利的诱惑容易冲动购买。保险销售者正是抓住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误解和过分期待,夸大收益率,釆取虚假宣传,偷换保单等方式保障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而侵犯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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