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于实施主体的分析
(一)给予利害关系人抗辩的诉讼权利
在现代刑事诉讼体系中,控辩双方的权利平衡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因为该程序的诉讼过程中并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因此,为实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防止其权力的滥用,那么就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抗辩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首先,要建立利害关系人全程参与的诉讼制度。在人民法院审理没收程序过程中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由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财产权益密切相关,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理所应当有参与到诉讼案件全过程的权利,包括有参加到诉讼案件的立案侦查环节、该程序启动的提请环节、该程序的审理环节和生效裁定的执行环节中的权利。具体来说,其一是在检察机关公开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应有权参与到对违法所得或是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环节中。其二是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有发表抗辩意见的权利。其三是在生效裁决执行的过程中,利害关系人也应当有参与监督的权利。
其次,要建立利害关系人申诉的制度。在没收程序案件的全过程中,利害关系人一方面要有诉讼程序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不当的行为也要有提出异议申诉的权利。如在公开调查阶段,利害关系人其一可以提出申诉或是异议,说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其二可以提出司法机关拟没收的财产是非涉案财产的证据。此外对违法所得作出没收判决后,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应对这些申述意见和证据认真审查。
再次,要充分保障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诉讼中对"违法所得"的合理界定往往涉及在逃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涉及到单位和集体的利益。因此,为保障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应要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介入规定,这样才能保障相关主体的辩护权,从而充分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增强司法机关的适用意识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可知,检察机关是程序的提请者,也是审理案件的监督者,而人民法院是没收程序案件的审理者,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没收程序中能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人民法院在没收程序能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以下两种意识是该两个机关要着重增强的:
1.慎用意识
现阶段,要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广泛适用于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
首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的特别程序,在实施中其不仅要贯彻刑事司法的谦抑性原则,而且还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该程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法庭审判的情况下剥夺其财产权的,并未依法通过普通的诉讼程序,很难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项新设立的特别程序,在并无多少经验可供借鉴的状况下,要想推广应用该程序,必须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完善。因此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目前阶段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要树立慎用的观念。"慎用"在此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在现阶段要先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影响力大的一些重大案件开始,在一定的诉讼经验积累后,相关的制度完善后,再更大范围地推广应用;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来说,在启动没收程序时必须遵循程序启动的迫不得已性,要严格审查是否确有必要启动该程序。
对人民法院来说,不仅要严格按照《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受理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立案审查制度规定(即针对检察机关启动没收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时应要严格审查该申请是否已经提供与没收程序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是否已列明拟没收财产的数量和种类、该财产的所在地,以及该财产是否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等),而且审理没收程序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尤其要严格审查检察机关提请启动没收程序是否有必要。
2.法律监督意识
由于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因此该法律监督意识主要是针对检察机关而言的。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具有双重职能,一是代表国家行使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权追诉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二是检查机关履行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法律监督职责。因此,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必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一是体现在赋予的抗诉权中,二是体现在对侦查机关的办案活动的监督上,三是显现在法院审理活动的监督上。在履行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的职能时,检察机关如有发现诉讼案件中尚有可供没收的涉案财产,并且该涉案财产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条件时,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收集相关的涉案财产证据,同时要求其移送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意见书。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检察机关若有发现法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时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如侵犯相关主体参加诉讼的权利、进行辩护的权利等,应向其提出纠正意见。
(三)开展业务培训
由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尚未广泛地适用,因此公法检应当要进一步熟悉相关诉讼业务,可以做好以下工作:首先,为更好地实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以组织成立诉讼业务知识培训班,培养一些熟悉该项诉讼业务的骨干;其次,为更好地解决没收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研讨该程序可能面临到法律问题,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以组织举办与该程序有关的诉讼业务理论研讨会,聘请熟悉该程序运作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人员共同交流和研讨;再次要及时总结经验,提炼总结对开展该项诉讼业务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等上升至理论高度后,再扩大适用于实践。此外,由于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英国与澳大利亚的犯罪所得追缴有些类似,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研究和借鉴其有成效的追赃经验,从而更好地适用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真正起到惩罚外逃犯罪分子和追回境外赃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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