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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15 共57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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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死缓限制减刑具体运用问题探究
  【第一章】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研究绪论
  【2.1】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立法规定
  【2.2  2.3】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实质根据
  【3.1】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实证分析材料的选取
  【3.2】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现状分析
  【第四章】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司法应用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死刑是从人类文明史前留传下来的遗迹,它必须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这是历史的潮流,我们也不会例外。

  死刑是极具争议性的议题,能够在支持者和废止论者之间引发激烈争论。

  在倡导人权风生水起的时代背景下,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而即使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的范围或机会。

  现实也证明了,死刑在法律上或实践中的存在,不影响杀人致死的比率。我国刑法学界也已经达成了限制、减少乃至逐步废止死刑的基本共识。

  实践上,鉴于本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确立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也即仍然保留死刑,但限制它的适用。然而中国执行死刑人数仍居全球之冠,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每年都有大批大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并被立即执行已是心照不宣的秘密了。根据国际大赦组织公布 2012 全球死刑判决与执行报告,中国被指为全球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总数超过其它国家的总和,呼吁北京当局尽快公布相关报告,以透明化方式处理。一直以来,中国死刑使用过多、死刑适用范围过宽等问题为学术界和国际社会所诟病,这显然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难以与国际文明接轨。因此,在没有完全彻底废除死刑的前提下严格和慎用死刑是一个很好的建立国际形象的姿态与机会,也是刑罚发展的必然选择。尽管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实际上国际社会对中国死刑的关注不仅仅在于刑事立法中有多少罪名设置有死刑,而重点在于中国刑事司法过程中死刑适用的数量问题。

  正如耶林所说的,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制定,法律是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新增一个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正是基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切实控制、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人数"之功利目的。新增的规定使得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第一次进入了国家刑法的范畴,为逐步地限制死刑直至最终废除死刑这一系统性的工程做铺路。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作为继死缓(不限制减刑)制度之后又一种替代性的过渡制度,由于它具有运作起来比立刻废除死刑的操作更为缓和和内敛的特点,因此更加容易获得国民的广泛认可而为未来废除死刑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正因如此,这一制度自筹划建立开始就迎来了一片好评,无论是民间还是当局都予以高度的重视。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制度更是关怀备至,为了顺利践行这一制度指导刑事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19 次会议通过《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缓限制减刑相关规定》),并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当天施行。由此可见,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了的天时地利人和的优越条件。

  其实考察现有的法律或规定,死缓限制减刑并不是当局独一无二的为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即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所实施的措施。1999 年 10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 年 1 月 15 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 2 月 8 日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 年 6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关于 办理 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体现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精髓。上述意见或规定都是服务于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这一刑事政策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局。然而,正如历史唯物主义所主张的那样,社会是发展变化的,法律也应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改善,也应随着社会的需要应运而生。尽管我国于 2010年已经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成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

  实际上,当前的刑法体系难以体现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又有效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很好地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需要。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出笼正是为了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体现刑罚观念适应时代发展和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自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出台以来,全国各地的法院陆陆续续的作出了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希冀通过践行此制度来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旨。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毕竟是我国刑法中的新生事物,尽管有了《死缓限制减刑相关规定》这样的程序规定,囿于实践经验的阙如,各地法院都处在慢慢的摸索尝试的阶段。即是之故,如何认识并正确践行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真正达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彰显尊重和保障死刑被告人的生命权,同时又做到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是目前乃至未来法律界所面临的宏大叙事。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首先,结合目前学者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论述全面解读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法律规定;其次,通过对 63 个中院的 66 个死缓限制减刑的判例的实证研究,从中发现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再次,针对我国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希望能为完善这一制度献芹。

  1.2 文献综述

  自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开始实施到现在,还没有专门写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书籍。在硕士论文方面有一篇,就是中南大学的李本茁的《论死缓限减刑制度的完善》。从笔者收集到的资料来看,有关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杂志和期刊论文:刘媛媛、李影的《限制减刑初探》(载《理论探讨》2012 年第 3期),罗恒的《对死刑适用对象和限制减刑适用对象问题的思考--以<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为考察对象》(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10 卷第 6 期),时延安的《论死缓犯限制减刑的程序问题--从对<刑法>第 50 条第 2 款的法理分析引入》(载《法学》2012 年第 5 期),刘德法的《论我国刑法中的限制减刑》(载《政法论丛》2012 年 2 月第 1 期),胡国莉的《论限制减刑制度》(载《法制天地》),吴小东的《死缓限制减刑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12 年 4 月18 日第 6 版),张金玉的《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载《法制日报》2013 年 3月 27 日第 12 版),叶良芳、应玉倩的《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 12 号指导案例评析》(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 年第 2 期),黎军、杨文滔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初步检视--基于中级法院司法实践的考察》(载《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使用问题研究》),雷蕾的《真正的问题在死缓和死刑之间》(载《政府法制》2011 年第 21 期),姜涛的《诠释与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的限制减刑规定》(载《人民司法》),高贵君、马岩方、文军的《《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潘庸鲁的《限制减刑条款的适用》(载《人民司法》),方文军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司法适用》(《法律适用》2011 年第 5 期)等等。

  笔者通过对上述文献的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研究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践行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它对刑事法治建设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学界普遍认为它的价值集中表现在:首先,限制减刑缩小了死刑与自由刑之间巨大差距,对那些特殊的严重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又对减刑做了限制有利于延长他们实际刑期,扭转"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现状进而平衡刑罚,维护公平正义。其次,限制减刑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有利于对被害人的慰藉,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再次,限制减刑有利于突显死缓的"死刑性",提高死缓的刑罚威慑力,减少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震慑社会上那些蠢蠢欲动的不安分子,实现一般预防之目的。最后,限制减刑制度也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奠定了良好的民意基础。此外,限制减刑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遏制刑罚执行领域的腐败现象。因为我国刑罚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缺陷,被判死缓的犯人有较大机会在最短时间内重获自由。

  这便让一些人觉得有机可乘,便以权谋私、以钱买命等,会引发刑罚执行领域的腐败现象,严重侵蚀着刑事司法的形象和权威。而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执行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第二,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所遵循的原则。学界普遍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 50 条第 2 款以及《死缓限制减刑相关规定》第 1 条之规定。

  同时结合立法意旨和司法实践的传统,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必须遵循以下司法原则:首先是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减刑制度应该严格遵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其次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死缓限制减刑的矛头指向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显得偏重,但仅仅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又显得偏轻的罪犯。所以,在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决定同时考虑是否需要限制减刑时,要综合性斟酌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犯罪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真正做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再次是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的原则。限制减刑制度是为了严格执行死刑政策,而不纯粹是为了加重死缓罪犯的刑罚。只有在面临判处死缓不能体现刑法的惩罚效果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又过于严酷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最后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权。由于《死缓限制减刑相关规定》对此原则在限制减刑中的具体操作也作了相当详尽细的规定,故学者们也没有对其做更为深入的探讨。

  第三,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效力问题,学者的意见不一。有的学者认为这一制度不涉及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而是刑罚具体适用中的问题,应当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限制减刑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从限制减刑以及提高死刑缓期执行之后的最低服刑年限的角度,实质上加重了处罚,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发生的犯罪为进行限制减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因此这一制度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有学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认为判断有无溯及力主要看"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因此,限制减刑制度使原先一些本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得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所以这一项制度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应当具有溯及力。

  第四,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的扩张问题。新法只规定了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九种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减刑。而对于同是设置了死刑且犯罪手段与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相当的故意伤害罪则没有规定,因此,有学者觉得应该将故意伤害罪纳入。

  考虑到犯罪手段(方法)与后果,有的学者认为,像涉及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且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判死缓的话根据实际可以考虑限制减刑。

  第五,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判决的补救措施。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漏洞,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当然也不例外。有学者指出,限制减刑制度杜绝了那些特殊罪犯被减刑的期望,势必会影响到刑罚激励效应的发挥,进而影响到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不利于矫治罪犯,出现"减刑的鼓励作用大大减弱,罪犯减刑后改造滑坡"的恶果。因此,有必要建立"复权"制度,由于复权制度对罪犯具有激励性、宽容性、人道性等特性可以弥补限制减刑过于机械、"一经判决,终身剥夺"之过于僵化的弊端,鼓励受刑人改恶从善,消除人身危险性,唤醒罪犯麻木钝化的规范意识,同时也可以节约国家有限的刑罚资源,实现刑罚的经济性与谦抑性。此外,有关学者还对如何复权制度以及如何启动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纵观我国学者们的研究,不难发现,虽然不乏创新之处,但还存在着很多局限性,所做的大多为注释性的纯理论性的研究。而对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在司法实际中的具体运用的实证性的研究很少触及。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本文分为如下四章:

  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在选题背景和意义部分,主要研究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文献综述中,文章对目前学术界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相关问题的阐述进行了梳理。

  第二章:论述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根据。具体分为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立法规定;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政策根据、实质根据;其中政策根据里的政策又分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实质根据包括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第三章:本章是论文的资料分析部分。对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进行实证分析,从实证分析的取材入手,分析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的现状。

  第四章:本章是论文的核心内容,由三个层面组成。先通过对资料的统计整合分析了限制减刑在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包括罪名的适用不当、适用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限制减刑被过度适用,再分析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防范死缓限制减刑司法适用不当的对策。

  本文所采用研究方法为:实证研究的方法。本文通过搜取自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践行以来诸多中院作出的几十个死缓限制减刑的裁判进行实证分析,找出死缓限制减刑在司法适用中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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