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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査中的隐私权保障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8-04-27 共39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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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秘密侦查中的隐私权保障
  
  在通常情形下,当公民自己的利益与国家、社会以及公共利益互相冲突时,个人利益要让位与国家、社会以及公共的利益,从秘密侦查的角度分析,侦查机关为了能够在杜会公共秩序遭到破坏之后,及时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就会采取主动的方式,积极的侵入侦查相对人的私人空间,而侦查相对人对自己隐私权的保障则会一直处于消极、弱势的位置,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侦查相对人的权利有时候就不得不让位于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在研究如何在实施秘密侦查中如何保障隐私权之时,更多的考虑是实施秘密侦查措施对隐私权所造成的侵害,而不是保障隐私权对秘密侦查实施所造成的阻力。加之,秘密侦查具有其自己独特的价值,在秘密侦查中保障隐私权也就变得具有独特的必要。
  
  一、秘密侦查的特殊性
  
  纵观中华上下五千年的侦查史,秘密侦查措施在中国的历史上存在的时间十分漫长,起于夏朝时期至今存在,“用间”是最早表达秘密侦查的词语。现代秘密侦查是指,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能侦破某些严重的、恶劣的犯罪如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等,在采取传统的常规侦查措施已然不能达到目的且没有其他有效方法时,才能在相关部门批准后选择实施的,具有秘密性的一种侦查措施。相对于传统的常规侦查措施而言,秘密侦查具有自己独有的特殊性与价值,具体表现有:
  
  首先,秘密侦查具有极强的秘密性,这是其与传统的常规侦查模式不同的核心。一方面,侦查机关选择实施秘密侦查措施就是出于避免“打草惊蛇”的考虑,想要在侦查相对人不知道的情形下进行的。另一方面,无论是实施侦查措施的人员或是协助侦查措施实施的人员,在实施秘密侦查过程中,都必须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隐藏其身份信息。美国学者指出:“如果侦查人员想要取得别人的信任,并在侦查工作中取得成功,必须在其掩护身份上大做文章。”①这是因为在秘密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尚未经过审判程序,如果秘密侦查机关随意公开信息将有可能误导大众,造成“媒体公审”或“人民公审”,减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无罪推定原则保护的权益。还有可能对无辜人的隐私、名誉造成妨害。秘密侦查的任务在于秘密的收集证据和找出犯罪嫌疑人,但为了逃避惩罚,犯罪嫌疑人常常设法隐藏罪行、躲避追捕、湮灭犯罪的证据和线索,提前泄露侦查信息无疑将丧失查获犯罪的先机。②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干扰证人作证、威胁侦查人员或其他无辜群众的人身安全的严重后果。
  
  其次,秘密侦查具有强制性。从表面上观察,监听、邮件检查、诱惑侦查、隐匿身份的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并不具有非常明显的强制性,但从秘密侦查的秘密性这一首要特征进行细致分析,犯罪嫌疑人以及和他的家人、朋友,以及秘密侦查措施中可能涉及的每一个无辜的公民对于秘密侦查措施实施的开始、过程、结束、收集的资料信息以及是否被侵犯了隐私权都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能否自愿配合的问题,这种不以侦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无需侦查相对人表示意愿,就可以实施的侦查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强制性。
  
  然后,秘密侦查具有从属性即补充性。相对于传统的常规侦查措施而言,侦查机关在选择是否采取秘密侦查措施时,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应当是排在第二位的。换句话说,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和查获犯罪过程中,如果采取其他侦查手段就能够达到侦破案件和查获犯罪的目的,就不能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秘密侦查的补充性特征在世界多数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中均有体现。如德国与法国的刑事诉讼法都有明确的条文进行规定,秘密侦查措施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才能允许被适用,这种特殊的情形就是,侦查机关在采取其他侦查手段侦破犯罪、查获犯罪的效果不明显或者确有困难并且也没有其他的有效方法。
  
  最后,秘密侦查措施还具有易侵权性。正是因为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方式具有秘密性、强制性,这些与传统的常规侦查措施不同的特殊性,导致了秘密侦查措施具有易侵权性的特点。但是我们不也能以偏概全,并非全部能对侦查相对人的隐私权造成的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减损的概率,都是由于侦查机关实施秘密侦查措施所导致的,易侵权性的特点也不是秘密侦查措施所独有的。只不过,秘密侦查措施所具有侵权性的可能,与传统的常规侦查方式相比较更加凸显。
  
  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手段和方式具有秘密性、强制性,所以其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几乎不会被侦查相对人所知晓,包括从侦查措施实施的开始到结束以及在过程中所被调查了解的信息资料的范围,自然,侦查相对人就不会知晓其是否被侵犯了隐私权权利,“难以获得权利救济”这个问题也就应运而生。当然,我们也不必妄自菲薄,这一现象也不是只有我国独树一帜,即使是世界上其他法律制度先进的发达法治国家也比比皆是。
  
  二、秘密侦查中保障
  
  隐私权的必要性秘密侦查措施拥有传统的常规侦查措施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能够提高侦查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等,但是在具有这些优越性的同时,秘密侦查措施也带来了易侵犯公民隐私权利这一不能忽视的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侦查机关通过实施秘密侦查措施所能窥探到的,公民隐私的领域变得前所未有的广和深。具体而言,侦查机关在采取秘密侦查措施时,不仅可能侵犯到侦查相对人的隐私权,还可能侵犯到与侦查相对人共同生活的人、与侦查相对人进行社会交往的人、甚至是与犯罪事实没有实际关联的公民的隐私权。并且由于秘密侦查措施是一种非常强调秘密性的侦查措施,大多采取高科技的方式进行侦查,可以使得侦查机关可能在侦查相对人不知道的情形下,进入到相对人不想让他人进入的空间,使侦查相对人再无隐私可言,其深度也不言而喻。由于秘密措施的秘密性,侦查相对人很难发现自己的隐私权遭受侵害,即使侦查相对人事后知道,也很难知道侵害所蔓延的广度和深度,因此侦查相对人并不能作出有效的反抗。秘密侦查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也使得侦查相对人对其被侵犯的隐私权进行救济也格外困难。正是因为这些与传统的侦查措施不同的特点,使得侦查机关在实施秘密侦查措施之时,对侦查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权造成侵犯的可能性也更大,所以在秘密侦查中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也就变得格外重要。
  
  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抵御国家权力的不法侵害、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以及指引国家公权力的正当行使,有着根本的指引作用。通过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方式,来限制国家权利的行使,从法律意义上看,是法律给公权力所设定的权力行使的边界,也是法律给公民对抗公权力所造成的侵害,约束公权力的滥用而设定的天然的屏障。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是一中基础性精神,隐私权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人权的一种,应该获得刑事诉讼法律的承认和保障,刑事侦查是国家公权力直接面对公民的程序,也是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最多的程序。因此,在实施秘密侦查措施时要格外重视这个问题,侦查机关在实施秘密侦查措施时合法且合理的使用权利,保障公民合法的隐私权不受不必要的减损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应有之义。
  
  三、秘密侦查措施
  
  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态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有益于节约司法的成本、提升侦查的效率,也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①但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也有极大的概率造成侦查机关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个人的收入、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的隐私可能受到记录监控措施的侵犯;社交活动、家庭活动等个人私事的隐私可能受到行踪监控措施和通信监控措施的侵犯;房屋、汽车等个人领域的隐私可能受到场所监控措施的侵害。通常情况下,秘密侦查措施侵害公民隐私权拥有三种形态,即侦查机关合法实施秘密侦查措施侵犯隐私权、侦查机关非法实施秘密侦查措施侵犯隐私权、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泄露秘密侦查所获信息材料侵犯隐私权。
  
  (一)侦查机关合法实施秘密侦查措施侵犯隐私权侦查机关在侦查相对人无知无觉的情形下开展侦查工作,尽管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是事前经过细密的审查批准程序,并且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相关人也进行了特定的甄别,但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适用秘密侦查措施的侦查相对人会与不特定人包括其家人、朋友等进行一些社会、家庭交往,产生与案件有关或无关的信息,在这一范围内的这些不特定的人员与信息就闯入了侦查人员的视野内,成为秘密侦查措施不得不侦查的对象,因此,侦查机关对于这些人的隐私权也存在的潜在威胁。①在秘密侦查中对隐私权进行保障就暗含着这一范围内的人的隐私权保障问题。
  
  (二)侦查机关非法实施秘密侦查措施侵犯隐私权在这种情形下,侦查机关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非法的减损具体有两种表现形态:第一种表现形态是,事先没有经过法律明确的授权的侦查机关或虽经过法律授权但侦查机关没有经过具有审查批准权的机关,就允许实施秘密侦查措施的条件进行审核,擅自实施秘密侦查措施,致使侦查相对人的隐私权遭到了侵害;二是侦查机关采取秘密侦查措施时获得了法律的授权,而且也取得了有权机关严格的审查批准,但是侦查人员出于提高侦查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没经授权而在侦查过程中越过了批准适用的边界,例如超过法定的侦查期限等行为,侦查相对人的隐私权因此被遭受到不必要的减损。②
  
  (三)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泄霉秘密侦查所获信息材料侵犯隐私权侦查机关在实施秘密侦查的措施中,参与实施侦查措施的各项环节的秘密侦查人员具有保密的义务,配合实施秘密侦查措施的各单位、公民也具有保密义务,检察院、法院在接收到秘密侦查所获的证据资料时,对这些证据资料也具有保密的义务,这些具有保密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里状态,对于所获信息资料保管不当,造成私密信息泄露侵犯侦查相对人以及涵盖在秘密侦查措施实施的区域内的公民的隐私权。本章小结本章主要阐述了在刑事侦查时的如何保障涉案人员的隐私权,论述了隐私权问题的由来以及在刑事侦查中隐私权的内涵后,又从秘密侦查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了在秘密侦查中保障隐私权的必要性、秘密侦查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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