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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保险相关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14 共35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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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额信贷保险相关概述

  2.1 小额信贷保险的相关概念。

  2.1.1 小额信贷、微型金融与普惠金融。

  小额信用贷款,即小额信贷(Micro-credit loans)是一种主要以个人和家庭为核心的消费类或经营类贷款,贷款数额一般为一千元以上,这种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小业主、小作坊主、有固定薪酬的人士等。

  小额信贷的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者的个人信用情况、收入情况、经营情况等做详细的调查,以降低回收贷款的风险。小额信贷和小额信贷保险实际都属于微型金融的范围。

  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最早是世界银行在全球推广的一种金融形式,它是主要针对贫困人口、低收入人群和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主要由小额信贷、小额储蓄、小额汇款和小额保险构成。微型金融的服务人群在农村主要为小农场主、小种养殖户、小手工业者;在城市则更加广泛,主要为小零售商、服务业从业者和靠体力劳动为生的人;极度贫困者和等待接受政府救济的人不在它的服务对象之列。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最早是由联合国在 2005 年宣传小额信贷期间提出的新概念,其宗旨是要为所有处在目前金融体系边缘的群体提供其所需求的金融服务,将金融体系边缘群体纳入整个金融体系,普惠金融具有机会平等的要求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普惠金融的关系。

  2.1.2 小额信贷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

  小额信贷保险是以投保人的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其属于信用保证保险中的保证保险。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如投保人(借款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出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期限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负责赔偿。在小额信贷业务中,通常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对自己的违约风险投保,被保险人为银行,以此增加自己贷款的成功几率。若银行作为投保人,保障自己所借出的款项如期收回,被保险人也为其自身,这种情况下属于贷款信用保险,通常应用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之间发生贷款业务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2.2 小额信贷保险由担保演化而来。

  小额信贷保险的本质即保证保险,而保证保险是从保证担保制度演变而来,是对担保制度的创新,两者必定存在着相似之处。小额信贷保险与保证担保合同有着相似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务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还能够向保证人要求而得以实现,两者都补充和加强了债务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增加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评级;两者在合同上均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只有在债务人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保证人才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则保证人的责任会随之消灭而无须再履行。小额信贷保险与保证担保虽然被认为具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仍在很多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一)主体不同。在保证担保关系中,并未对保证人的资格做过多的限制,只要担保合同的订立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具有相应的代偿能力即可;而小额信贷保险合同中,保证人必须是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经营小额信贷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

  (二)合同性质不同。保证担保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在合同中只有当债务人违约时代其偿还债务的责任,却不享有权利;但小额信贷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债务人即投保人有向保险人缴纳保险金的义务。

  (三)运行方式不同。保证担保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债务权的实现,保证担保人不在合同中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小额信贷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保护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权利,保险人通过产品将不确定的风险变成了确定的成本,这其中凝聚有保险人的劳动与智慧,所以保险人需要赚取一定的商业利润。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小额信贷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其法律性质是保险而不是保证担保,相应地,处理小额信贷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处理保证担保合同纠纷则适用《担保法》。

  2.3 小额信贷与小额信贷保险的共生性。

  金融共生是指具有不同性质和形式的金融组织之间,或者金融组织与企业之间,或者金融组织与一定区域之间,在一定共同的环境里,以一定的相互依赖关系共同发展,从而达到共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合理、可持续发展。

  金融共生系统具有整体性、多元性和相关性等重要特征。共生单元在金融共生系统里的共生条件下与其他单元相互作用产生的共生能量的总和远远大于任意一个共生单元在自身独立的条件下所产生的能量,这体现了金融共生系统的本质。表现在经济关系中就是共生系统的各个参与单元不仅自身得到可持续发展,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以及利润的增长。

  金融共生系统由共生的单元、模式和环境构成。金融共生单元是金融共生系统的基础,也是基本单位,主要有各种形式的资金需求者和金融中介机构。而金融共生模式是其中的重点,反映了共生单元之间相互进行合作和互动的形式。除了上述两种要素外,其余的都是属于共生环境。共生环境包括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三个方面。同生态共生系统相类似,共生单元的生存与发展极大依赖于共生环境,积极健康的共生环境是共生单元良好的发育土壤,为共生单元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保障。金融共生系统的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只有三者之间相互适应,相互配合,才能使整个系统发挥最大限度的功能作用。

  我国的金融共生系统情况存在金融共生单元素质低、种类缺失的现象。历史沿革的原因,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由国有银行为主组成,非银行金融机构数目较少。由于行业规模的失衡,不利于金融风险分散,金融业的风险最终都汇集于国有商业银行,使得金融系统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同时我国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的健康的生存状态,不同规模、不同层次之间的金融机构更多地是进行非理性的竞争,不是和谐共存的稳定关系。我国目前除银行外其他类型的金融共生单元,如保险业、信托业等金融中介机构,存在较少,而已经存在的这些组织并没有像银行一样得到蓬勃发展,这也是阻碍区域金融发展和谐共生的原因之一。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多层次发展。

  要适当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需要启动并适度创新保险、信托、咨询、租赁、信用担保、外汇等服务。根据金融共生理论,小额信贷的经营机构同小额保险的经营机构各保险公司间,是可以建立某种共生联系的。小额信贷保险是根据小额信贷借款者的需求开发的,小额信贷的提供者(银行、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保险的提供者(保险公司)之间通过金融创新构建有机的金融生态链,前者将小额信贷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后者,这样就分散了金融风险的集中程度,提高了金融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

  2.4 小额信贷保险的必要性。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种养殖户、城乡中低收入居民与中小微企业所有者,贷款方式是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即在一定额度和规定期限内不需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产抵押,因而小额信贷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从表面上看,小额信贷无法偿还,借款人出现违约风险,即借款人的信用出现了问题。但造成小额信贷信用风险发生的深层原因有三:第一,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周期性波动通常是无法避免和预测的,在经济高涨时,通常出借方完全不担心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因为借款人较强的盈利能力完全可以防止违约的发生;但当经济出现紧缩时,所有人的情况均会出现恶化,不光出借方合理的利息无法保证,连本金也会损失殆尽。第二,影响借款人的特殊事件发生。

  以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为生的农户较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如水灾、旱灾、冻灾等影响,结果将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借款者本人意外罹患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小额信贷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一般较差,发生此类事件必然影响到借贷合同的如期履行。中小微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一般较差,产品是否能达到预期的销售额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化均会导致现金流周转困难的发生。

  保险和信贷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但它们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使得两个看起来不相关的事物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联系起来。由于二者的服务对象是相同的,所以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的风险具有密切相关性。小额保险是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风险基金,由于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运用保险风险管理技术,将相同的风险进行汇聚,根据大数法则预测平均损失成本,将风险损失在全体投保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摊,降低事故对单个个体造成的损失。小额信贷保险通过制度安排,涵盖了所有影响小额信贷合同履约的风险,向投保人及借款人收取保费,来赔偿资金出借方由于部分借款人无法还款的风险。

  保险公司作为制度安排者与组织者,不能不说是一项创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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