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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病保障模式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3-14 共113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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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选题背景描述。

  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有效解决城乡、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就诊和药费报销问题,但难以缓解特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目前我国的大病保障主要由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来承担,做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现着它的大病保障职能。商业重大疾病保险是自愿选择的一种额外附加保障,作为补充形式参与到大病保障中。目前我国大病保障体系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共同保障下,仍然保障不足。这其中一方面缘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程度有限,另一方面缘于商业重大疾病保险接受度认可度低,消费者购买积极性不高。

  随着重大疾病发病率越来越高,给城乡、农村居民生活带来的毁灭性影响越来越严重,医疗成本在逐渐增长,看病贵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单纯依靠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进行大病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低收入群体,如果不能通过商保形式充分进行损失分摊的话,那么将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所以大病保障体系中亟需一种新的形式进行补充。这种新模式可以弥补现有大病保障的空白,有针对性的针对弱势群体,有较强的可接受度,提供的产品非同质化,价格低廉。

  从2005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正式开业,到2014年开始鼓励相互保险发展,再到 2015 年打算扶持相互保险业,揭示了我国相互保险模式即将崛起。相互保险的非营利性特点与投保人渴望以低成本获得大病保障的目的趋于一致,将相互保险应用到大病保障中,可以很好地扩大市场。目前已有几家互保平台在提供大病保险,平台模式的利与弊将为建立正式的大病互保公司提供经验借鉴。

  2 我国大病保障模式问题分析。

  2.1 我国传统大病保障模式现状。

  我国的大病保障主要依赖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商业重疾险作为额外的保障参与其中,下面对两者的保障现状分别作介绍。

  (1)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现状。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对大病患者所支付的高额费用再次补偿的制度安排。通俗来讲,就是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仍需个人负担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的制度安排。这里所指的大病是经济学概念,是费用额度大或支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疾病。从 20 世纪 80 年代末我国开始建立大病统筹制度到 2012 年 8 月国家发改委、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的发布,不仅完善了大病医保制度,更建立起多层次的医保体系。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基本政策要求都由地方政府的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大病统筹是地市级甚至县市级统筹,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大病保障。这也造成了各地区大病保障水平不一致现象。

  《指导意见》对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资金来源是这么规定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以及新农合基金(即城乡居民基金)中划拨,并按一定比例提取做大病保险资金。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需要提高筹资额度以解决资金问题,逐步完善筹资机制。

  总结下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资金首要来源于城乡居民基金,这部分基金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建立的,如果资金充裕那么可以满足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问题。如果城乡居民基金收支平衡,部分地区则需要新增财政补贴进行筹资,有些地区甚至可能要采取增加个人缴费的办法来解决。由于受到地域、医疗成本和个人缴费能力影响,城乡居民基金收支情况并不相同。病发严重的地区,基金易出现透支,对资金的需求高。随着当前看病成本攀高,医疗费用呈现上涨趋势,对资金的需求会更高。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存在差异,对资金需求也不同,进而导致个人缴费水平不同。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首先体现在它的普遍性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针对人群是全体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合)人,无论贫穷富贵,无论男女老少,无论处于哪个地区,只要符合城乡居民身份,即享有该项保障。这部分人群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经济基础又较弱,购买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能力也有限。截止 2015 年 4 月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已覆盖约 7 亿人口,2015 年底目标为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其次体现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强制性上,为了更好地实现普遍和公平,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全民生活,特别是保障那些没有稳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城乡居民,才强制实施该项保障。再者体现在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从政策制定、筹资管理到监督管理等都由政府来统筹安排,另外引入市场机制,由商保公司进行承办和运营工作,可以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效率。最后体现在它的有限非竞争性上,当需要享有该项保障的人增多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人们的享有程度或者就需要增加投入成本,这也就是所谓的"拥挤效应".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重,所带来的拥挤效应也会越来越严重,整体的保障水平会受到影响。

  (2)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现状。

  为了更好的约束商保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2007 年《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商业重疾险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即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并达到约定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产品。此处的大病指的是病种概念,或者说是医学概念,《规范》中列出了 25 种重大疾病,并对每一种疾病从医学角度根据严重程度制定了标准。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是最早对重疾险进行统一定义的三个国家,我国成为第四个制订并使用它的国家。1995 年重大疾病保险首次出现在我国,仅对 7 种重大疾病给予保障,而且只是作为寿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1996 年,首次推出了针对重疾终身保障的主险产品。时至今日,重疾险产品正在不断地做出改进,产品种类在不断地丰富,保障范围在不断扩大,保障功能也在不断完善,随着人们对重疾险产品的不断重视,重疾险产品已慢慢成为我国人身保险市场重要的保障型产品,补充着大病保障体系。

  从针对人群来看,商业重大疾病保险对于基本医疗保障不完善的地区显得尤为重要,它可有效的保障人们因患大病后的沉重经济负担,所以没有享有基本医保的人群或享有基本医保但不足的人群都是商业大病保险的主要针对对象。对于基本医疗保障较为成熟的地区,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也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有经济实力的是重点针对对象。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是二次补偿过程,而且具有滞后性。而商业大病保险则在确认为重大疾病后即可获得赔付,而且是一次性赔付。可以通过商业重大疾病保险来解决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不能负担的部分,所以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它具有购买自愿性,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卖方主体自由竞争,购买主体自由选择。由于人们对于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认知浅薄,也就导致了人们对于商业重大疾病保险选择了自愿不购买。其次,它的产品更加丰富和多样化,保障效果也因产品不同而有所差异。从市面上的产品来看,保障病种少则 25 种,多则 60 余种,保障额度从十万到上百万不等,可以说品种还是相当丰富的。投保人可以根据个人需要从保障额度、终身还是定期、纯保障还是分红、一次给付还是多次赔付等几个角度进行衡量,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如果经济实力强劲,那么购买了商业重大疾病保险,几乎可以有效解决常见疾病的保障,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压力会在出险时大大减少。再者是抗拒购买性,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人身险(在我国属于人身险范畴),和寿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人们是相对抵触的。

  从发生概率角度讲,寿险产品中的生存和死亡保险,事实上是为必然事件设计出的保险险种,因为每个人都要面临死亡,即使寿险产品相对昂贵,消费者也会去考虑或有意愿购买。而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范围相对广,发生意外给人们造成的伤害相对小,购买价格相对便宜,而且购买较为方便。但重疾险首先发病概率相对小,而且保障疾病病种有限,并非全面覆盖,如果购买保障效果好的重疾险,价格又比较贵,购买积极性不高。最后是出险后的严重性,如果一旦患有重大疾病,给个人包括他的家庭带来的伤害是极大的,不仅是身体上,甚至精神上会受到更大的重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给人们的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巨大的。

  2.2 我国传统大病保障模式问题分析。

  2.2.1 城乡居民大病医保保障模式问题。

  我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目前仍存在保障真空区。2015 年 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截至 2015 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到 2017 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从理论上来讲,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在逐步扩大和完善。但由于城乡居民中仍然包含着像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未就业等流动性较强的人群,事实上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全体覆盖,存在一定程度的"真空区".另一方面,出于照顾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进行合理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覆盖仅限于全体新农合和城镇居民,而有工作或是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城镇员工,不再享有。整体看来,仍然有部分群体是在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范围之外的。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保障水平有限,且不平衡。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广覆盖的要求,但随着大病发病率增高、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重,基金压力巨大,面临着"满负荷"运营危险。我国从 1999 年开始就已经步入到了老龄社会行列当中,截至 2014 年,我国超过 60 岁老人人口已达 2.12 亿,已占到总人口 15.5%,老龄化的步伐还在加剧,据推算,到 2050 年,老龄人口将破 4 亿。人口老龄化现象会进一步使医疗保障问题变得突出,劳动人口负担老年人口系数在逐步上升,提供保险基金的人数在减少,而使用该笔基金的人数有赠无减,因而加重了大病医保的负担。

  另外,老年人患大病的概率要比青年人高出三四倍,不仅对大病医保的需求在增加,而且医疗费用也在增加,当前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就难以实现较高的保障水平。梁万年副主任提出要加快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要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额度进行划拨,确保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可以达到50%以上,并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但现实情况是某些地区难以达到此标准和水平。

  由于我国的医疗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像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有着最好的医疗机构和医疗资源,也有着最完善和健全的大病医保体系。而部分贫困地区,报销额度和报销标准难以统一,有的甚至只有十几万元的报销额度。一线地区医疗资源丰富,而二三线城市的很多大病患者都需要"异地治疗".而中国的大病保险统筹层次大部分集中在地市级,甚至县级,异地就诊不仅需要病人预先支付治疗费用,报销额度也会变化,这大大降低了保障水平,部分地区或部分人群难以享受的到切实的大病保障。因此,我国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的保障水平并不高,由于地域导致的保障不平衡现象也普遍存在。

  2.2.2 商业重疾险保障模式问题。

  商业重大疾病保险有着极强的大病保障能力,但可接受度差。由于商业保险追求利益与投保人追求保障之间矛盾的存在,导致商业重大疾病保险发挥作用并不尽如人意。商业重大疾病保险和其他保险产品一样都是为了给保险公司创造收益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那么保险公司销售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也是为了获得收益。追求收益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难以站在投保人的角度单纯的提供有效的健康保障,保费的厘定要本着盈利目的进行设计和计算。商业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的问题从保险发展初期就一直存在,近年来保险在我国迅猛发展,但人们对于保险的认知仍然不足,特别是商业保险。商业大病保险产品的复杂性与人们对于大病保险认知的偏差都会导致大病保险产品的销售极为困难。卖方为了营销产品,会下意识的对产品的缺点不告知,或者对于大病可保范围解释不详尽,由于保险条款复杂,理解困难,买方有时会在并未完全理解产品的情况下购买了大病保险,导致出险时没有得到补偿而再一次对大病保险产生抵触心理。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购买商业重大疾病保险首先是为了给自身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也为了更好在患病时获得补偿,不至于因病致贫。出于这种考虑,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自身利益。另外,消费者深知保险公司为了营销更多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会"忽悠"自己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消费者潜意识里会对产品营销产生抵触心理。也正因为商业大病保险公司为了营销在消费者中的口碑越来越差,导致人们越来越不相信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在中国的普及程度又较弱,人们对于保险的认知不足,不清楚保险到底是怎样的一种产品,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可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意义。因此,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消费者还难以接受商业重大疾病保险。

  商业重大疾病保险虽然保障水平高,但覆盖面较窄。当前卖方市场不够多元化,商业重疾险覆盖群体不全面受到卖方市场产品形式单一的影响,股份制商保公司的大病医保产品可以很好的实现高额保障,甚至投资的功能,但是忽视了绝大部分消费者期望的低成本要素。市场中缺少新型大病保险产品,甚至是颠覆传统保险形式的产品来迎合消费者需求。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以自愿购买为前提,那么会选择购买它的便主要限于有经济实力基础且认同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那部分人群。对于没有经济基础的人来说,无论是否认同商业重大疾病保险都很难为自己和家人进行很好的大病保障。

  经济基础差的人没有额外预算购买保险进行大病保障,越穷的人患重疾的可能性反而越大,这可能源于不良地域环境的影响,也可能源于营养跟不上,抵抗力差,因而越贫困的人面临重大疾病时越无能为力,因此商业重大疾病保险难以覆盖到经济基础薄弱的人群。对于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人来讲,保险公司提供的大病保险产品也可能难以满足大家的需求。消费型的重疾险可以花费较少并获得大病保障,但不会退还保费;而返还型的重疾险,可以在未出险时获得保费返还,但此种重疾险保费又较贵,就算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人也会面临买与不买的两难境地。较高收入群体中仍然有绝大部分人群不认可大病保险,那么商业重大疾病保险对于该部分人群也覆盖不到。由此看来,覆盖面窄便成为商业重疾险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2.2.3 小结。

  大病保障体系从针对人群角度来看,存在保障不足问题。在针对群体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的是新农合参保人和城镇居民,该群体的一个共性就是保险意识和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够买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能力不足。商业重大疾病保险针对的主要对象是收入较高人群,中低收入群体消费困难。由此看来,经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共同保障,似乎覆盖到了所有群体。但事实上,由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组成的城乡居民中仍然存在着难以覆盖到的部分农民工和未就业人群。另外,中低收入中城镇职工既没享有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也难以消费的起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以上部分人群在目前的大病医疗保险体系中仍然属于弱势群体并处于不利地位,一旦他们发生大病,给家庭带来的影响是毁灭性的。不但保险保障不足,而且没有经济能力负担高昂医药费。因此,目前体系对于中低收入的城镇职工存在着保障不足问题。

  大病保障体系从保障效果角度来看,仍存在问题。虽然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了收入低,投保重疾险能力不足的城乡居民,并且也在尽力实现着全面覆盖,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极为有限,较好地区能达到 50%的给付比例,但欠发达地区医疗实力差,选择异地治疗在目前市县级统筹的政策下难以达到 50%标准,另外随着医疗成本费用的增加,就算实现 50%的支付比例,个人承担部分也可能对于城乡居民来讲是个天文数字。因此,体系中的城乡居民仍然需要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进行补充。虽然商业重大疾病保险有着不错的保障效果,但限于收入水平,导致体系难以充分满足中低收入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障。

  目前大病保障体系是否对于高收入家庭就不存在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高收入群体主要的大病保障还是来源于商业重大疾病保险。因为经济允许,可以选择保障病种丰富,期限长,赔付额度大的保险进行购买。但由于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原则和它长期在人们心中形成的固有形象,导致部分高收入群体对其购买十分谨慎,甚至排斥。

  所以,目前体系仍然难以吸引到部分高收入群体对于商业重大疾病保险的消费。

  综上,我国大病保障体系目前仍然存在缺陷,需要有一种新的模式出现,去弥补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障不足的问题,去吸引中高收入群体进行额外的大病保障。

  2.3 互保平台模式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3.1 当前互保平台模式现状--案例分析。

  传统大病保障模式由于保障程度有限保障效果欠佳,体系中亟需一种新模式参与到大病保障当中。互保平台模式很好地起到了补充作用,提供着大病保险。抗癌公社、E 互助平台和壁虎互助是做的比较成功的三家互保平台,下面将对它们的模式进行分析。

  (1)三家平台的背景和自身定位。

  最早设立的抗癌公社,成立于 2011 年 5 月,原名叫互助公社,如今已历经了 4年多的发展,目前社员人数已达 26 万多,创始人是张马丁。抗癌公社是一个解决癌症医疗费的民间组织,也是基于互联网的小额互保平台。抗癌公社打造了首家众保平台,也将全新的互联网模式--"众保模式"呈现在大众面前。抗癌公社力求把"众保"模式打造成一个行业,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就像人们熟知 P2P 和众筹一样了解它。

  "众保"模式是一种颠覆式的创新,不仅是对商业保险的创新,更是对公益模式、保障模式和互联网模式的创新。

  2014 年 7 月由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下属企业--深圳点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起运营了 E 互助平台,它是国内首家互助平台。E 互助平台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力求打造一种不同于商业保险和公益事业之外的互助模式,是国内首家全公开全透明的网络平台,旨在为罹患癌症或意外死亡的会员和家庭提供帮助。E互助是独立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重疾险外的平台模式,可作为完善大病保障的重要一环,与基本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形成一个全面的大病保障体系。

  2015 年 2 月,北京必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起和设立了壁虎互助平台,它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互助保障和互助社交服务,成为了互助理念的推广者和实践者。与抗癌公社和 E 互助平台不同是,必互创始人李海博力求将其公司打造成互保公司,这将意味着向相互保险方向迈出了更大的一步。

  (2)三家平台的产品。

  抗癌公社主要针对的是癌症人群,保障的大病范围较为有限,仅为 30 余种。当患有恶性肿瘤时,为患者筹集 30 万元,其余疾病和意外事故提供 10 万保障额度。

  E 互助平台目前有家庭守护抗癌无忧计划和家庭守护死神无惧计划,家庭守护抗癌无忧计划仅针对癌症,最高赔付额为 30 万。家庭守护死神无惧计划包括意外身故和高风险作业两大类,针对意外伤害和高风险作业人群,最高赔付额为 20 万。

  壁虎互助的产品相对来讲要更加丰富和多样。按照保障的范围分为了 65 种重症疾病、16 种轻症疾病、意外身故和意外医疗四种,最高保障额度依次为 30 万、5 万、50 万、5 万。按照互助金的缴纳方式不同又分为了预缴型和非预缴型,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要在加入计划前事先缴纳一定的互助金。重疾保证计划主要是预缴型的。

  (3)三家平台的具体运作。

  从三家平台的入会门槛来看,抗癌公社加入不受年龄限制,但不同年龄段受助权利不同,需要有半年到一年的受助权利等待期,40 岁以下需要加入公社等待 180 天才享有受助权利,而 40 岁以上是等待一年,等待期满后才可享有保障权利,加入时需要保证良好身体状况。抗癌公社是完全的免费加入,无需加纳履约保证金。为了以示公平,凡是享有过癌症资助和退出公社再次加入的人群,要视年龄不同,仍需要有半年到一年的等待期。在 E 互助平台想要参与家庭守护抗癌无忧计划的投保人加入时年龄要符合在 18 到 50 周岁之间,加入之时身体健康,并交纳 9 元的履约保证金,即可成为会员。E 互助平台设置的观察期为 180 天。壁虎互助平台分为互助金预缴型计划和非预缴型计划两种,由于重疾险属于预缴型计划,所以不再赘述非预缴型计划。

  加入前提是认同互助理念,年龄 60 岁以下,且一年无相关疾病就诊或治疗史。欲成为会员,每月都需缴纳 1 元会费,初次入会平台补贴 6 元,之后每成功推荐一位入会,平台补助 3 元。壁虎互助重疾保障计划的观察期为 180 天。经过整理,如表所示。由于各个平台处于起步阶段,为了吸引广大的用户,所以都设置了较为宽松的入会门槛,以壮大自身规模。

  从三家平台缴费情况来看,在均摊费用方面,三家平台为了不给会员压力,无论会员人数多少,都设置了均摊捐助上限,如果会员人数不足,很可能最高的保障额度就难以达到。那么会员人数越多,平摊每次捐助额就会越少。抗癌公社采用如下公式进行捐助额计算:社员的资助金额=患者的权利额÷社区加权人数×(1+调整系数)(其中:未成年人以 0.5 人计算人数,即未成年人承担成人一半的费用),抗癌公社设置的最高捐助上限为 10 元。E 互助平台捐助原则最简单,每次每人捐助额不超过 3元,捐助额计算方法即为赔付额度÷会员人数。壁虎互助有自身捐助额的均摊标准。

  从三家平台给付方面来看,三家平台都根据年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最高给付额度。为了避免会员人数较多时,捐助次数频繁,E 互助平台每月汇总一次资助金额,每个社员每月资助一次即可。目前采取账单的方式每月向社员发送一次,个人账户所显示的数字,就是当月所需履行的义务。抗癌公社、E 互助平台和壁虎互助具体给付情况。

  从三家平台退出限制方面来看,所有平台本着自愿原则,即主动退出完全不受任何限制,另外一种情况是被动退出。在抗癌公社,因为其没有入会费,所以当社员不捐助或者在提醒后仍然不捐助时将会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在 E 互助平台,如果出现不按时交付费用的情况,则会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履约保证金不足 9 元时,会对会员进行预警,提醒补足履约保证金,当履约保证金低于 1 元时,则会员资格终止。

  在壁虎互助,账户余额低于 3 元时,需及时续费,以延续保障权益,否则将会被动退出。

  在管理方面,抗癌公社有比较严格的入会审核环节,公社需要受助人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身份材料、医院医生证明等,公社审核并公示。公社有公开透明的运作环境,官方平台随时将受助人、财务状况、运营经费进行公示,并且开放论坛交流版块,更好地实现社会监督。资金运作采用资金由成员通过支付宝或其它方式直达患者的方式,公社不参与其中。为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更好地实现专业化的运作管理模式,公社聘请恒安标准人寿首席核保核赔师刘春华做总顾问,聘请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做法律顾问,上海商保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医疗鉴定,中国扶贫基金会做众筹监管。

  E 互助平台实现着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和会员监督委员会三位一体的组织架构。平台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调查机构,通过保险调查及临床诊疗,对互助事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公估费用部分,可以按实际成本支出最低限度进行核算。针对互助事件是否符合互助条件,平台专门聘请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先就相关资质进行审定。然后第三方评估机构再次根据互助事件进行审核,形成一份评估和鉴定报告,通过民主评议,对互助事件形成独立审定意见。最后,平台运作和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每年将随机抽取 10 名会员组成监督小组对平台运营进行审核。招商银行受平台委托,负责对平台资金进行全程托管,互助资金不通过平台而直达申请人账户,这样可以有效确保资金信息透明公开,有据可查,便于社会监督。通过资金和运作的权责分离,更好的实现了对会员的权益保护。

  壁虎互助有着完善的会员隐私保护策略、信息披露制度和互助金管理模式。针对会员隐私问题,壁虎互助尽合理义务进行保护。一方面会员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对变更信息要及时更改。另一方面平台严禁外传会员信息,会员也有义务不外传其他会员信息。在信息披露的问题上,平台尽可能实现完全公正、透明,壁虎互助平台会实时进行所有计划的必要信息的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真实数量、每一起互助案例完整的审定信息、互助金使用去向和使用用途、半年及年度计划报告等等。资金管理方面,采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的方式,互助金直达给受助人,不通过平台,实时接受内部会员及外部监督,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财务及运营的透明管理。

  (4)三家平台的经验借鉴。

  由于抗癌公社、E 互助平台和壁虎互助目前都依托于互联网,以平台的方式在运作,那么可以对未来相互保险公司进行线上活动提供如下经验借鉴:

  第一、设置观察期,由于平台的非盈利性质,那么对于投保人的不诚信行为需要引起重视,为了避免投保人在将要发生大病时加入平台,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可设置半年到一年的观察期,可以借鉴抗癌公社的做法,根据不同年龄设置不同的观察期。

  第二、分不同的年龄段设置不同的捐助上限,就像壁虎互助一样,不同年龄层次的人患大病的概率确实相差较大,为了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合理,可选择分档进行捐助。第三、分年龄段进行赔付,三家平台在这一点上做法较为一致,年龄越大,赔付最高额度越小。这也是为了更合理的进行结构配置,避免会员老龄化过于严重。第四、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和支付。第五、形成像 E 互助平台一样较为全面的监管体系,三位一体的组织结构,更加公开透明、更加专业,实现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监督。

  2.3.2 互保平台模式问题分析。

  经过整理案例,我发现民间提供互保平台的方式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缴费公平合理性存在争议,缺少合理缴费机制。目前互保平台大部分采取了平摊大病医疗保费的方式,并且设置了每次捐助最高上限的规定。基本原理是,每次最高的赔付金额除以会员总人数,得出每次的捐助额,有的平台还会根据年龄不同乘以一个系数,但这仍然会引起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早期会员人数少,要想达到赔付30 万元的标准,每人要承担的捐助额较大,随着会员人数增多,每次捐助额度变少,但对于早入会的会员来讲,他们在前期承担了较大的成本,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在 E互助平台,不同年龄的人群每次捐助金额是相等的,但享有的保障额度并不相同,年轻人享有的要高于年长人群,是否合理?在抗癌公社和壁虎互助平台,考虑到年长人群的发病概率高,最高保障额度少于年轻人,每次均摊的捐助额要乘以相应年龄段的扣费系数,捐助额要高于年轻人,多交的捐助额和少享受的权利是否与年长会员发病概率成一定函数关系?其中的扣费系数是否进行了严格的精算?这些是存在争议的。

  另外,由于会员人数在变动,可能会存在每次受捐额度不同的情况。举个极端的例子,小 A 没患病前,会员人数多,假设每次平摊金额 2 元,即可给其他患者实现 30 万的最高保障。但某一天,小 A 患病了,此时互助平台或互助保险公司运作不尽如人意,会员人数骤减,不足 10 万人时,根据每人平摊不超 3 元的标准,小 A 将拿不到足额的保障了。

  (2)民间的平台可信度差,存在诈骗圈钱行为。目前的平台模式,如何对资金进行管理,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果是无需缴纳会费的情况,那么每次的捐助资金怎样运作?如果是需要预交会费或履约保证金的情况,那么该笔资金如何管理?任何一家初创的互保平台,最开始肯定会建立基本信誉,但不排除平台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存在借助自身运作优势以及隐藏信息的便利条件,骗取额外的捐助额用作自身盈利,甚至圈钱潜逃的情况。

  (3)缺少盈利来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方式,对互保平台来说几乎是不存在收入来源的,那么平台依靠什么维持经营便是一大难题。虽然互保平台在运作上不需要大量的精算、销售、核保核赔人员,但并非完全不需要。对于互联网平台,还需要技术支持和维护等等。E 互助平台需要评估公司、专家委员会,抗癌公社需要核保核赔顾问、法律顾问等等,这些支出从哪里来?按照当前的互保平台模式,几乎没有额外资金用于平台的搭建和维护,以及各项支出。所以互保平台在盈利以及可持续发展上存在问题。抗癌公社创始人张马丁已经意识到,目前平台在逐步发展,未来可能会需要根据职能设立不同的部门,也将接近于成立一家相互保险公司,更大的成本压力将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由此看来,相互保险公司比相互保险平台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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