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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保公司模式补充大病保障体系理论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3-14 共50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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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互保公司模式补充大病保障体系理论分析

  3.1 互保公司模式优势分析。

  3.1.1 互保公司模式具有价格优势。

  大病相互保险公司相对于传统商保公司的第一个优势在于价格。它的价格优势又来源于两个层面:一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带来的。国内传统大病保险的保费由销售成本、管理成本、间接赔付成本、直接赔付成本和利润几大部分构成。大病互保公司依托互联网背景可以省去销售和管理费用,再加上互保模式不考虑利润因素,保费几乎可以看做是直接用于赔付,价格优势极为明显。二是依托公司本身组织架构带来的。大病互保公司没有股东大会,也就意味着不需要支付股东红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具有投保人和公司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不存在冲突,从而有效降低了委托代理问题引发的组织成本。由于互保公司模式下,盈利压力小,其资产和盈余可以更好的用于投保人的福利和保障,从而可以优化产品,发展价格低廉的、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大病互保公司的这种优势,也使得保险展业费用较低,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进而降低产品价格,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

  3.1.2 互保公司模式可以切实维护大病投保人利益。

  大病相互保险公司相对于传统商保公司的第二个优势在于可以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从消费者的角度,即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首要目的是进行大病保障,可以有效在患病时获得充足的补偿,其次希望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价格低廉,在收入水平的可接受范围内,甚至希望可以以极低的价格购买,最后希望该保险可以兼具投资功能。

  从大病互保公司角度来看,购买大病互保产品的会员既是投保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既是保单的债权人也是公司利润的享有者,因而不存在投保人追求保障、公司所有人追求利润之间的矛盾。利益趋于一致的情况下,大病互保公司能够更好地提供切实为投保人着想的保险产品,专注于以低廉价格提供保障,也能更好的提供保险服务,特别是专注于提供更好的理赔服务,不会在事故发生时发生推诿扯皮的情况。这也使得大病互保公司能够专注于风险管理。综上,大病互保公司的非盈利性和合作性使得投保人和所有人在利益上趋于一致,因而能够更好地实现以会员为中心,切实保障投保人的根本权益。

  3.1.3 互保公司模式减少道德风险。

  大病相互保险公司相对于传统商保公司的第三个优势在于可以减少道德风险。传统股份制保险公司提供的大病保险产品,在买卖的过程中会存在道德风险,这是由于传统保险公司投保人和公司所有者利益不一致所导致的。投保大病保险一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或故意隐瞒自身身体状况,为事后的赔付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而提供大病保险的一方同样会存在不详细解读保险条款的情况,导致最后投保人获得不到相应保障。而互保公司模式有效避免了利益冲突问题,这是由于互保公司模式下投保人即为公司的所有人,公司为投保人利益着想,公司的经营管理以投保人为中心,降低了道德风险,有效避免了理赔难的问题。

  3.1.4 互保公司模式更具专业性和可信度。

  大病相互保险公司相对于相互保险平台更具专业性和可信度。通过对抗癌公社、E 互助平台和壁虎互助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三家平台无论是在缴费、运作还是监管方面都存在争议,缴费的公平合理性存在争议,运作是否高效有序存在争议,监管是否真正公正透明存在争议。但一家大病相互保险公司的建立,无论是人员配置上,还是组织架构的构建上都会更加的专业和完善。公司模式不仅可以做线上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平台模式,同时可以做线下模式。平台的灵活性导致它的监管问题变得棘手,目前互联网欺诈仍然是个普遍问题,但公司作为实体,受到公司法的监管,它在运作上会更加的谨慎,也会更受到认可和信赖。因此,建立大病相互保险公司比平台会更具有优势。

  3.2 互保公司模式补充大病保障体系必要性分析。

  3.2.1 更顺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保险在保险发达国家发展较为成熟。根据 ICMIF(The InternationalCooperative and Mutual Insurance Federation)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3 年,全球最大的十个保险市场(美、日、英、法、中、德、意、韩、加、荷)包揽了相互类保险 86%的市场份额。我国虽位列全球十大保险市场,但相互类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 1‰。

  这也间接说明了其余九个保险市场在相互保险领域发展较为成熟,拥有着全球超过四分之三的互保业务。特别值得一提是美国和日本相互保险公司,全球高达 54%的市场份额来自他们。美、日、法、德、荷这五个国家的相互类保险也都超过本国市场份额的三分之一。

  相互类大病保险在保险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根据 ICMIF 的研究,日本、法国和荷兰,相互类保险占非人身险(包括健康险)市场份额分别为 24.5%、54.0%和 59.9%.

  法国和荷兰相互类保险在非人身险市场份额上占比达到一半以上,大病保险属于健康险,经过估算,两国相互类大病保险也将占到大病保险市场份额的近 50%左右。全球非人身险类相互类保费收入中,车险约占 33.5%,财产火灾保险约占 24%,健康险(含大病保险)占 26.0%.从全球来看,相互类健康险(含大病保险)保费收入占到非人身险相互类保费收入的四分之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又有所不同。北美、亚洲和大洋洲占比为 18%,在欧洲达到 41%,在澳大利亚,非人身险类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超过 80%来自健康险(含大病保险)。因此,在保险发达的国家,相互类大病保险虽然市场份额和保费占比不如传统型的高,但依然具有一定的地位。

  由此可见,某些保险业发达的欧美亚国家在相互类大病保险的发展上远远超越我国。为了尽快适应国际化发展大趋势,我国在相互类大病保险的发展上应该尽快加紧步伐。一方面,我国保险业走出国门面临着的是包括相互保险形式在内的多种组织形式构成的国际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发展也会对我国保险业造成冲击,由于缺少相互保险形式的"反击",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长久发展。

  3.2.2 更助于形成多元化的大病保险市场环境。

  大病相互保险公司的出现无疑会给我国当前的大病保险市场注入一剂强心剂,或者说是带来新鲜的血液。长期以来由于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已经致使我国大病保险市场逐渐显露出其弊端。同质产品间竞争带来的仅仅是同质产品质量的提升,却难以实现多元化发展。大病相互保险公司提供的重疾相互保险不同于传统重疾险,成本更低,保障功能更强,势必会吸引到众多的中低消费者进行购买,会对目前的大病保险市场形成冲击,但这种冲击更能激发市场潜力,我国大病保险市场也将会向更加健康的方向进行发展。欧美国家以及邻国日本在大病相互保险上的发展相对成熟,发展大病相互保险公司不仅是为了活跃我国大病保险市场,同样也是为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与其他国家进行竞争。发起大病相互保险公司成本相对较低,准入门槛也比股份公司低,引入这种组织形式,可以使发起人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多了一种选择,促进了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丰富了大病保险市场的产品种类,更好地完善了大病保障体系。

  3.2.3 更便于为特殊大病患者提供保障。

  从国际经验看,小型互保公司更易针对特定区域患者。根据国际发展相互保险的经验看,互保更适合发展成小型互保公司。小型互助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维护会员权益,也能更好地进行针对性服务,但这取决于是否能够进行清晰准确定位。重大疾病保险的受众群体广泛,无论老人小孩,无论男人女人,无论收入高低,都应该够买。

  由于大病保险的特殊性,大病产生原因复杂,会受到地域因素,如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影响而导致某类疾病的高发,大病危害严重,会导致家庭因病致贫,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所以对重大疾病保险进行特定风险、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细分是极其重要的。这样更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服务,也更能有效的为不同群体提供不同产品。在当今追求差异化的时代,小型互助保险公司更能够依托自身的成本优势、区域优势和灵活性有效弥补当前大病保障体系的空白。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大病互保公司更易针对中低收入患者。商保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通常收取的保费较高,在现实中主要为收入相对较高的阶层提供重大疾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由政府主导,主要针对中低收入阶层。目前要想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来解决 13 多亿人的大病保障问题还不现实。这样就使得部分中低收入阶层无法获得充分的大病保障。相互保险作为最佳的补充形式,引入它是现阶段扩大保险覆盖面、改善我国大病保险市场的必然选择。从实践角度看,对大病保障保险的需求也会因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以及各地风险状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大病互保公司可以选择针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或市区的中低收入群体进行服务,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大疾病保障的股份制保险形成差异化竞争。

  3.3 互保公司模式补充大病保障体系可行性分析。

  3.3.1 外部环境的可行性分析。

  2014 年 8 月"新国十条"发布,明确指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2015 年 1 月,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加大对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自保等新型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随着 2015 年 2 月 2 日保监会正式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也将正式拉开序幕,这传递出了相互保险模式将会被鼓励的积极信号。同年 6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在会议上特别提及了要"鼓励发展相互保险",这更加为保险未来指明了一条新的发展道路。相互保险形式其实并非空穴来风,早在 2005 年 1 月,我国就成立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也是我国最早的相互制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约束,难以有效的监管和管控,缺少政策环境,导致相互保险在我国发展并不突出也不足为奇。此次《试行办法》的出台,对包括设立条件、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设立和业务规则等都进行了规范和说明,相互保险也将有依可循。不仅丰富了保险形式,更为扩大保险市场奠定了基础。据悉,下一阶段,保监会也将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对有意愿和有条件的区域和行业组织进行支持,指导他们探索设立各种形式的相互保险公司。另外,保监会还将积极推动并加快设立相关立法,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有关条款,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争取优惠政策,为相互保险公司良好运作提供相适应的政策法律环境。

  互助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远亲不如近邻体现了邻里之间互相帮助的精神,传统的居住环境影响着人们,大家经常串门走动,有了困难街坊四邻会出主意想办法,并将这种精神扎根于人们心底。虽然现在高楼林立,难以像以前一样方便邻里沟通,但这种互助情怀在人们心中不曾失去。中华传统美德讲求修身、齐家、治天下,齐家中有一点就是讲"和",这个"和"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博爱精神,就是一种互助的精神。我们知道当前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社保压力巨大,传统商业保险给人们的印象并不好,主动购买商业保险的人群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相互保险作为一种有别于两种保险的保险模式,它的非营利性更易于人们接受,可以缓解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压力,社会层面利于民生。

  3.3.2 市场供需的可行性分析。

  (1)从发起人角度。

  随着 2015 年 1 月保监会文件的出台,打算组建相互保险公司的发起人犹如春笋般涌现出来。作为目前市场上具有发展潜力的大病保险,会是市场比较热门的选择。

  从发起人的角度看,选择组建大病互保公司缘于当前大病医保障体系尚且存在一定问题,市场有潜在需求,但受限于传统大病保险与投保人利益不一致,导致部分群体不购买重疾险。那么大病互保公司可以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参与到大病保障体系保障中。

  又由于发起成本较低,准入门槛低,相对于组建传统股份制公司更容易。这会吸引到一些互联网公司、刚起步的创业公司或医药公司为拓展新的业务渠道进行转型。也会吸引到某一病种高发区域或高发特定人群为进行风险防范而发起,形成区域性的小型大病互保公司,为自身利益进行保障同时又能节约成本。由于设立大病相互保险公司可树立良好的企业公益形象和获得大量优质客户,良好的竞争优势也将为其带来长期优质资源,降低获得客户的成本和难度,通过交叉销售等途径实现强大的协同效应。

  因此,发起大病相互保险公司一方面是因为具有市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能够为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

  (2)从消费者的角度。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有限,重疾险的价格不低,目前大病患病率又在持续走高,疾病导致死亡的比重居高不下。目前我国人口死亡率约为 7%,致死原因具体比重如图 1,我们看到疾病致死达到 90%之多,疾病已经威胁到我们的正常生活,进行重大疾病的保险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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