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5.1 增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
要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就只能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为一项基本的经济社会制度,对一个国家老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是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前提。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对于该制度的完善和效用的发挥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为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和持续发展提供了形式保证,防止因领导人的更换而影响制度的有效性,有效消除了依靠人的主观意识进行治理的做法。二是立法可以明确政府、集体、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增加各责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的强制性外部压力。三是立法可以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准、尺度、程序,更加统一,也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四是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以及审议程序的民主,可以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设计方案更加科学合理。五是争议解决机制的确立可以真正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不存在风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养老保险这样需要长达数十年缴费的制度来说,需要长期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出台相关法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约束作用,有助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5.2 优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发点。公平性是其基本特征,包括起点到过程全阶段的公平。要解决“新农保”制度公平性不足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保障范围体现公平。必须将目前仍游离于“新农保”制度之外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对全体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让他们公平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筹资模式体现公平。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民缴费的补贴,提高补贴金额,尤其应考察低缴费档次的农民的经济状况,对于确实困难的农民,应当全额补贴其缴费金额,并考虑提高其缴费档次。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三是给付标准体现公平。可以适当延长农民领取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多缴费一年就增发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四是政府补助体现公平。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缩小城镇居民、低收入职工与农民之间在获得政府财政补贴方面的差距。要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数额,提高农民养老金的替代率,至少应当达到 50%的水平。从当前我国从当前我国 GDP 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看(如表 7),我国政府具备了为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提供财政支持的能力。
5.3 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
据有关研究发现,我国1999年的农业GDP的比重就为17.7%,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为47.7%,远远超过了当时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经济条件。在2014年3月8日召开的两会上,来自江西省的杨慧芝代表建议中央要提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杨慧芝代表认为,自新农保启动以来,各地区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实现了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夙愿。但是确实存在新农保待遇偏低问题,人均55元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现在农村生活水平来说杯水车薪。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现有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补贴力度按照不同地方区别对待是不全面的,给予地方财政的支持时应该考虑当地农村人口数量和补贴力度及当地财政收入情况。
5.4 强化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
结合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遇到的实际情况,一是要积极进行宣传教育,主要是通过网络、电视、板报等方式,宣传和讲解试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基金管理等方面,让农民最大程度上认可新农保带来的利益。二是在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为提升广大农民的养老意识,要让农民充分了解其收益性和新农保制度的可靠性,其次为提高农民的参保激情,对于已经参保的农民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形成良好的示范作用,使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一保障制度中来。还要将参加新农保后对今后生活的影响让农民深刻的认识到,比如说可以使他们更好的安度晚年,年老之后还可以从政府那领取一部分养老金,用来满足日常生活开支,减轻了子女的负担。还要让农民了解新农保也有一定的收益率和回报率,就像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那样,趁着年轻时能挣钱的时候多挣钱并投入到新农保中,等到年老失去劳动力时就可以从政府那里领取到比你当年存入数额更多的钱。投保也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具备钱能生钱,存的多生的多的特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传统的家庭养老并不是背道而驰的,而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晚年幸福生活的的重要保证。
5.5 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自于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三个方面,农民个人缴纳的大部分保费都是自己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来之不易。农民把钱投入到新农保中来,是对国家、政府的一种信任。本着执政为民的原则,必须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以防基金管理的无序和基金的流失。一是建立完备的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机制,让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具体管理行为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迫使其严格依法办事。立法监督体现在:明确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于基金管理失范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议批准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督政府财政补贴是否到位,检查保险基金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核保险基金的运营是否依法有序进行等。司法监督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养老保险争议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通过适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化解争议、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工作能够有序、顺利进行。二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机制的组合应该落实在实践上。通过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的交易,以及管理和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另外要对养老保险的筹集资金,支付、转移要不断监测,还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执行、业务活动实施财政监督由财政部门以财政专户的形式实行;由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等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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