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构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又叫做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指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医疗机构和医生强制投保的义务,以此来达到分散医疗机构损害赔偿风险、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一种保险制度,是政府为了缓和医患关系强制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质。在我国,指的是由卫生行政机构依照法律强制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保险标的是医疗责任,即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强制性,即由法律规定强制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强制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次表现为标准性,即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等。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由法律规定强制投保,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
2004 年 7 月,大连举行了围绕医患关系的学术研讨会,参会单位对医患关系的基本评价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彼此不信任,并且这种不信任在日益加深,医患矛盾十分突出,我国目前的医患关系非常严峻。2011 年法制蓝皮书也指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矛盾,长期持续存在,严重影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的医疗纠纷数量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已经变成了一个社会疾病。针对目前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和日趋严重的医患矛盾,必须尽快构建我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构建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体现在以下几点:
3.1 有利于充分维护和保障医疗活动受害人的利益,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的基础是保障医疗活动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相对于自愿保险而言,医疗责任保险通过法律得以强制实施,能够极大的增强医疗机构的赔偿能力,保障医疗活动受害人的利益。
医疗活动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当发生医疗事故后,一些医疗机构可能没有能力或者根本就不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导致医疗活动人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补偿。如果此时患者通过医疗诉讼,高昂的律师费对患者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即使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医疗活动受害人的主张,但是执行难的情况也会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如果此时医疗机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疗事故后对于确定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先行支出以确保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这样不仅可以及时救助受害人,保障受害人的权利,缓和医患矛盾,同时也能够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够专注于医疗服务,减轻赔偿压力,分散执业风险。构建我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法律确定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地位,是保障受害人利益、实现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的必然要求。
3.2 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
1998 年,北京市开始开展医疗责任保险试点,但没有行政命令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并不高,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严重不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得不到满足。除了北京、深圳等地区试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地方之外,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在我国自愿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最终将会妨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一个整体的发展进程。
如果完全依赖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自我完善,包括市场竞争和产品更新等方式,那么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将会非常缓慢,缺乏效率。构建我国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符合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因此,必须通过采用法律的方式将医疗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的法治进程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自愿投保时存在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促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3.3 有利于促进医疗科技事业的发展
医疗活动具有高风险性,若没有一个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那么医务人员为了保障自己的执业安全,就会采取一些防御性的医疗活动,如要求患者做多种医学检查以及化验,而这些检查中,大多数是不必要的检查。防御性的医疗行为与医疗活动的高风险性紧密相关。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生出于对自身的保护,采取防御性的医疗行为,这符合人的正常防御的心里,但是医学的一些基本原则又要求医务人员要选择最优的治疗方案,减少患者的痛苦,维护患者的利益。因此,防御性的医疗行为就明显与上述原则背道而驰。这样做不仅增加了患者在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浪费了卫生资源,而且也延误了病情,不利于疾病的治疗。防御型医疗行为促使医务人员采取保守的治疗,将不利于医疗技术的创新,最终将会阻碍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疾病的治疗带来负面效果,使当前已不乐观的医患关系更加紧张。构建我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法律强制医疗机构与和医务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就可以把自身的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社会化分担,这里所说的风险不止包括赔偿风险,还包括诉讼风险。通过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就可以明显减少防御性的医疗活动,因为医务人员可以依靠自己的医学技术和对疾病的判断能力,让病人做尽可能少的检查和化验来辅助疾病的诊断,同时医务人员也可以利用正在成熟的医学方法治疗疾病,从而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创新和成熟,最终使患者受益。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加快构建完善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分担机制能够促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构建我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医疗活动的风险进行分散,另一方面也能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4 能够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构建我国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完善我国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由之前的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到医疗机构、患者、保险公司三方,医疗机构和患者各自站在自身的角度,医疗纠纷不好处理,时间长之后就导致了更加紧张的医患关系,加上保险公司之后,就将三方都加入到了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从而有利于医疗纠纷的有效解决。构建我国的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能够缓和医患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减少暴力袭医事件的发生,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当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不能有效的配置资源时,通过政府的干预、监管,将医疗责任保险赋予法律上的强制地位,就可以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社会化分担,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设,只有构建强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才能满足医疗责任保险的社会化分担,提高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不同风险发生程度的医疗机构制定差别费率来承保,有利于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工作,使医疗机构、患者和保险公司三方都受益。通过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这种手段,起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完善了社会的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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