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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效果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15 共75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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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0.1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科技保险是我国保险业的领域创新,国内外尚且没有成熟经验。国际上保险业虽从 20 世纪 50 年代就开始介入科技创新领域,但时至今日都没有形成一整套的科技保险研究方案。我国保险业近年来才涉及科技方面,与真正意义上的科技保险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但目前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条件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为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跨时代机遇。

  国外保险业并没有“科技保险”这一明确概念。国外大多采用两种方法通过商业保险形式分散高新技术企业风险:一方面是利用特殊险种分散科技创新活动风险;另一方面是为高新技术类企业提供保险保障。

  在我国,2006 年以后各地陆续展开科技保险试点工作。自此,学术界一步步深化加强对科技保险的理论研究。虽说近年来对科技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实务操作方面,例如针对已有科技保险产品和全新科技保险险种的调研开发等。但随着科技保险试点实践活动的开展,对科技风险、科技保险的内涵及其特点的考察,已经推上了理论高度的新台阶。

  在国家规章制度方面,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创制了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科技保险服务的系列规定以及政策文件,于 2007 年首先开展了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并先后两批确定武汉市、天津市和上海市等 12 个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 (区)以及 15 个科技保险险种。

  我国提出的科技保险是国内外始创的新概念,国外没有可以直接照搬的经验,因而评价及改进我国科技保险实施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本选题研究的目的是:揭示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的内涵与特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的实际需求,剖析科技保险的运行过程;通过对首批试点城市(区)科技保险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的评价,探索我国科技保险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而进一步提出推动科技保险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动态

  0.2.1 国外研究现状与发展动态

  虽然国外并没有出现“科技保险”这一概念,国外学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风险的转移和防范等理论的相关研究却已经相对国内成熟,A .B . Atkinson. andJ. E. Stiglitz[1](1992)指出科技相关保险对于科技创新扶持体系的高效运作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与此同时 Gregory Tassey[2](2002)认为,科技型保险是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及外界环境的影响,使得项目中断、停止或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从而需要特定保险提供保障的行为。

  国外学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风险研究重点相对具体化,PetrHanel[4](2006)重点关注知识产权领域保险,注意到广义的知识财产管理和狭义的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知识密集型公司的价值取决于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被用作一种金融资产。公司向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培训上分配了更多的人力资源,但是仍然有重要的国际差异。他还解决了知识产权和侵权纠纷处理的执行问题。

  并特别注意了电脑和网络侵权和对法律费用保护的投保。Luigi Buzzacchi 和Giuseppe Scellato[5](2008)则更加倾向于专利方面保险研究,他们指出专利局颁布的一项专利申请方面的主要政策是关于专利申请的实际执行的。捍卫专利权的法律成本上升的风险将影响事前对于研发的投资。分析了补偿专利诉讼支出的保险是否能够提高投资的独占性。他们分析了在为投资者提供能够补偿诉讼成本的保险的可能性之后期望收益的变化。另外 Scott J. Shackelford[6](2012)注意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开始转向网络风险保险,以更好地管理网络威胁和任何资料外泄引起的法律责任。并分析了网络攻击对企业的影响,一些美国法律在形成私营部门处理数据泄露责任上的适用性,着重研究网络风险保险在何种程度上有助于减轻网络威胁。于是他认为企业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应对网络攻击,而不是只为自己的健康管理,同时也提高整体网络安全,并帮助保护关键的国家基础设施。

  0.2.2 国内研究现状与发展动态

  (1)科技风险研究

  作为科技保险产生的触发条件,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激发了国内学者的研究兴趣。杨雪聘[7](2001)将其归为技术创新活动有可能出现与预期结果相反的情况,而且这种结果或许会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灾难。金磊[8](2002)认为,大部分科技风险是由科学技术相互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隐患而引起的。马缨[9](2005)则注意到,科技风险来自于高新科技发展中的不稳定性以及人们对日益发展得创新科技的过于信赖,从而更容易遭受创新科技带来的反面结果。 陈雨露[10](2007)认为,科技风险是指在科技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由于不稳定的外部环境、项目本身的复杂程度的不可测以及研究开发团队能力的局限性,从而可能引起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失败、暂停、取消、延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风险。王香兰、李树利[11](2009)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过程中会遭受一系列因项目失败、中止或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而导致财产损失,会因人身意外事故、研发过程中断和相关责任赔偿等受到损害。葛宇、王宇昕[12](2012)归结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可能发生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技术、人才、市场、资金、管理和外部环境。还概括指出科技风险表现的特征为:必然性、投机性、复杂性、多样性以及市场的动态性。

  也有部分学者将科技风险划分了几大类别。辜毅[13](2007)将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分为以下三个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开发过程中外部环境的不稳定性,科研项目自身的冗杂性,以及科技开发人员能力的局限性。吕文栋、赵杨、彭彬[14](2008)提出,科技风险并非传统可保风险,其主观色彩强烈,无法满足可保风险的一般条件。王魏[15](2008)将科研风险划分为科技研发风险、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和科技市场风险。

  (2)科技保险的内涵

  科技保险作为国内全新概念,其内涵一直没有统一定论。谢科范、倪曙光[16](1995)最先在国内提出科技风险和科技保险界定范围。

  从风险规避角度分析,刘燕华[17](2007)指出,科技保险是为回避在研制产品、成果转型、科技产品推向市场等过程中,由于受制于自身能力和诸多外部因素的不稳定,而遭遇的项目失败、暂停、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风险的保险。吕文栋,赵杨,彭彬[18](2008)提出,科技保险是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及外界环境的影响,使得项目中断、停止或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从而需要特定保险提供保障的行为。

  从供求特点角度分析,丛东杰[19](2011)认为,科技保险是服务于技术型企业的一系列保险的统称而非某一特定险种。刘复军[20](2012)指出了科技保险运行模式: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马雪彬、李晓宇[21](2013)总结科技保险是利用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制、量产、销售、售后等过程中,由于遭遇科技风险指定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度高新技术企业损失程度的一类保险。

  (3)科技保险的作用

  国内学者对于科技保险的作用研究重点着眼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也注意到了对社会的促进意义。刘燕华[22](2007)提出,科技保险对技术创新、保险行业发展、社会和谐进步意义非同凡响。刘如海[23](2007)认为促进科技保险将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结构、市场推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吴应宁[24](2010)注意到科技保险意义在于规避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科技风险,从而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和后勤保障,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冯海昱、任立[25](2010)指出科技保险最大程度上促成了科技和保险之间的协作,有利于落实我国政府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王香兰[26](2011)认为科技保险对于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贯穿始终,有效分散过程中的科技风险,大力推动技术创新进步完善。闫芳[27](2011)注意到科技保险意义在于规避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科技风险,从而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和后勤保障,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增强企业的创新力。葛宇、王宇昕[28](2012)认为科技保险可以在技术创新中转移、赔付、监督科技风险的发生,从而化解这一风险。马雪彬、李晓宇[29](2013)将科技保险对企业进步发展进行了量化分析,骑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为企业分散风险,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安全进行,做到了科技与保险的完美融合。薛伟贤,刘倩,刘骏[30](2013)以我国现有的险种为出发点,分别对科技保险人身保险和科技保险财产保险对企业发展作用进行对比,提出在科技保险推广进程中,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同样不能忽略。

  (4)科技保险开展的困难及原因

  针对科技保险的开展现状,学者主要从供求两方面分析了其困难及原因。邵学清[31](2007)认为,保险公司角度对于科技保险的巨额赔付无法承担,而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科技保险的保费金额过高不愿投保。王剑锐、陈培忠[32](2007)提出,由于技术创新在不同领域都有其特殊性,风险具体发生点也各有差异,还难以合适测度和掌控,这就给科技保险的费率厘定、试点实施和开发险种造成阻碍。

  刘如海[33](2007)指出,现有科技保险产品数量和层次等级不可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员工素质仍有待提高,险种开发亟需精算理论数据和技术方面支持,另外保险公司的经营不断受到道德风险的影响。王魏[34](2008)注意到,当前科技保险品种少且缺乏层次性,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短期内难以达标,产品开发缺乏精算数据和相应的技术支持,科技保险存在潜在道德风险。邵学清[35](2009)将科技保险作为国内首创的艰难性也考虑其中,国外并没有历史经验可以提供借鉴。王香兰,李树利[36](2009)认为,科技保险作为科技与保险的有机结合,复杂程度可想而知。而作为中国首创概念,起步发展阻碍重重。刘颖琦,赵杨[37](2009)将困难着眼于科技保险的供求的有效性方面。需求有效性不足主要因为风险管理认识宣传不到位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投保意识弱。供给有效性不足则是由这类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胡慧源,王京安[38](2010)认为,当前科技保险险种设置不全面造成市场供给缺乏,而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明显数量较少,导致市场需求不足。冯海昱,任立[39](2010)分析了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原因,各家保险公司一直按照传统商业保险思路进行经营,没有根据科技保险的特有性质设置产品,无法满足投保需求。而少数自主研发的保险公司前期投入大量成本却常常遭到对手“搭便车”,从而损失惨重。王香兰[40](2011)指出,企业缺乏投保积极性,只追求期望效益最大化而忽略了科技保险需求。保险公司无法满足投保人的需求,提供的科技保险产品与服务受其自身难度限制。闫芳[41](2011)概括了以下几点原因:投保率低,相关政策不够明确,难以有效调动高新技术企业的投保积极性,试点险种范围过窄,投保占用企业资金成本,有效购买力不足。赵俊英[42](2012)认为,科技保险存在着有效供求不足问题。当前其仍处在起步阶段,全面准备各方面的配套工作,要求保险公司前期投入大量成本,对于产品、业务拓展提出巨大挑战。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技保险是一笔不必要的支出,许多企业追求期望效益最大化从而减少这部分需求,最终造成有效需求不足。肖天明[43](2013)将科技保险市场中企业的需求障碍概括为四个方面,分别是认识障碍、范围障碍、信赖障碍和险种障碍。他借此对政府提出相应建议: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扩充参保企业范围名录,增加财政补贴填补资金缺口,大力开发新险种。

  (5)未来科技保险工作努力方向

  科技保险未来工作努力方向较为明确,刘燕华[44](2007)希望从实际视角落实科技保险试点工作,为开发新一轮科技保险试点主动制造条件,在国际领域探寻合作伙伴整合发展。刘如海[45](2007)建议继续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陆续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不断增加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积极改善科技保险服务水平,交流研究国外先进经验。辜毅[46](2008)指出,产品方面要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加强产品创新;保险公司要注意核保理赔细节,合理运用科技保险承保理赔模式;产品设计和费率拟定的科学化;经营中要防范科技保险的道德风险;政府方面要做好协调和政策支持,加大科技保险的宣传和普及力度。王魏[47](2008)认为,深入开展科技保险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不断加强产品创新;稳步扩大科技保险创新试点范围;完善理赔环节,改进服务质量;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刘颖琦,赵杨[48](2009)指出了科技保险推广中的政府职责,转变思路,强化科技保险等金融扶持手段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完善相关法规,强化对扶持对象的规范;加大对于科技保险的扶持力度,适当放宽监管;合理引导,多头并举,推动科技保险和其他科技创新扶持手段和谐发展;建立公正权威的中介评定机构。吴应宁[49](2010)从政府角度分析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完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的宣传手段;大力推行科技保险财政税收相关政策;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较为正规的会商制度;协助保险公司培养科技保险专业型人才。刘研[50](2010)提出,政府应该加大对科技保险的引导力度,加强对科技保险的扶持力量。徐子尧、边维刚[51](2011)认为,保险公司在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同时学习国外保险公司成功经验,针对客户的特殊性进行有针对性的供给。王香兰[52](2011)指出,政府在支持科技保险工作中要保持引导的激情,营建更加和谐有力的政策支持氛围,使科技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规避风险的作用充分涌流;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要提高风险控制认识,将潜在需求变为有效需求;保险公司本身应该加大科技保险相关产品的开发强度,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闫芳[53](2011)提出,加强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提高政策的灵活性。政府与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进行资源共享,努力开发适应需求的科技保险产品。继续加大科技保险宣传力度,转变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管理理念。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技术评定职能,探索创新合作模式。赵俊英[54](2012)注意到,要提高科技保险的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促进科技保险的健康发展,首当其冲是要解决外部性问题,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和保险公司在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时,获得某种程度的补偿,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效益最大化。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应该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其吸引力,从而增加科技保险的有效需求。李海涛[55](2013)建议从四个方面推动科技保险开展进程:首先要大力开发科技保险新险种,其次完善保险机构管理工作,再次加大科技保险宣扬力度;最后要汲取外国相关经验养分。

  0.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纵观国内外现有科技保险相关理论文献,不难发现国内外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而在其研究广度、研究深度等方面略显匮乏,具体呈现在:

  (1)现状研究冗余,理论研究不足

  现阶段国内有关科技保险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理论和现状两种层次。自从2007 年国家开展试点工作之后,针对科技保险的开展现状、推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以及对于进一步发展的相关建议等方面的现状研究文献过多,与此同时理论研究文献远远不足。现有国内学者多数只研究其内涵、特点、影响等基本层面,而作为核心的科技保险具体运行模式、定价规则、费率厘定、新险种方案等配套理论研究明显不足。此外,两者相互关联性不强,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无法实现对接。

  (2)研究多集中于表面,难以深入挖掘

  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现状研究都存在研究不深入的问题。比如新险种的设计方案研究,大部分学者认为当前推行的科技保险险种不足,无法满足分散、转移科技活动各方面风险的需要,然而却没能提出能够适应需要的新险种。涉及财政补贴问题,某些学者认为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是当前推行科技保险不可或缺的要素,却并没有对两种要素实现形式作出更优选择。在现状研究方面,虽然文献数量较多,但以实际情况调查研究为依据的却极少,缺乏实践基础导致其中提出的科技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同纸上谈兵,泛泛而谈。

  国外尚且没有“科技保险”的概念,而在国内,科技保险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相关发展经验。其试点开展需要相关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创新。综上所述,当前有关于科技保险的理论研究以及实际调查研究都有待深入。

  0.3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0.3.1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从对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对科技保险的运行过程进行剖析,将视角定位于我国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区),首先对其科技保险工作实施情况使用定量分析,然后选取相关影响因素运用 DEA 模型对其实施效果进行测算,通过模型测算结果研究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经验借鉴,最终探索提出发展我国科技保险的相关理论建议以及政策建议。

  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引言。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对相关研究进行综合评述。在此基础上叙述了研究内容与方法,指出了本文的研究创新之处。

  第二部分为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的一般理论。介绍了科技风险的内涵与特征,概述了科技保险的相关定义以及体系运行,重点在于对科技保险运行中的各主体行为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为我国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首先就我国科技保险工作开展整体情况进行描述,继而阐述我国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试点实施情况。

  第四部分为我国首批试点城市科技保险实施效果评价。引入 DEA 模型对我国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实施效果进行测算,并就影响实施效果的因素进一步分析,发掘首批试点城市科技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汲取其中养分进行经验借鉴。

  第五部分为我国进一步推广科技保险的政策建议。从认识层面、高新技术企业、保险公司、政府、中介机构五个方面对我国进一步推广发展科技保险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部分为结论。

  0.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1)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在定量分析前,借助定性研究确定所要研究对象的性质;其后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的定性研究,剖析现象产生的原因等。在本文中主要体现在对我国科技保险运作机理以及各主体的行为分析上。

  (2)规范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规范分析方面,系统地针对科技风险以及科技保险一般理论进行分析;在实证方面,将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作为核心研究对象,利用 DEA 模型对其实施效果进行测算分析,就其实际应用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0.4 论文的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内容方面的创新,科技保险作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理论研究尚显欠缺,本文从首批进行科技保险试点的城市实施效果为视角出发,并将 DEA 模型引入该项实施效果的测算。根据 DEAP 运算结果显示,北京、武汉、重庆、苏州高新区是 DEA 有效的,即以上四个地区科技保险实施效果相对较好,而天津和深圳是非 DEA 有效的,这两个城市的科技保险实施效果还有待改善。

  本文的研究不足在于科技保险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发展时间比较短暂,数据的收集具有一定有限性,对研究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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