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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与发展现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30 共46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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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案例分析

  2.1 出口信用保险在出口贸易中的作用

  上文案例中指出,比起其他与电路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在破产事件中遭受的巨额经济损失,在中国信保的专业判断、精确管控和出口企业的大力配合之下,我国家电出口企业在这次电路城公司破产事件中的损失降到了最低,这无疑彰显了出口信用保险在出口贸易中的重要作用。电路城公司的破产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出口家电企业带来的影响充分体现了美国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力,然而在众多出口企业因为电路城公司破产而陷入困境之际,国内部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出口家电企业的微量损失和较为顺利地度过危机则体现了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企业收汇利益的保障作用。出口信用保险既可以在风险萌芽状态下起到先期预警作用,也能够通过风险监控措施让出口企业做到有计划、有选择、有保障地与国外买家进行贸易活动,还能够在损失发生之后起到补偿经济损失的作用。

  第一,比起其他保险险种的功能和作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不仅在于事后的损失补偿,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功能也是显着区别于其他保险的特征,即出口信用保险在风险发生之前对于风险主体可以起到一个动态监控和实时预警的作用。在前文的案例中,中国信保正是通过积极地跟踪监管,及早地发现了电路城公司在财务和经营状况上的问题,并及时通报了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出口家电企业,还同时不断依据电路城公司的财务状况调低信用额度,最终减少了出口企业的损失。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设资信评估中心,提供专业的资信服务。通常根据中国信保通过动态监控并经专业分析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预警信息和进口公司的信用状况变化,出口企业可以随时了解进口公司最新的风险变动状况,并依据其当前的资产、负债、盈利、现金流以及信用评级等多方面的财务信息和信用状况,判断是否应当更为积极地催收到期账款,或者在之后后续的一系列合同执行或者续签新订单的过程中采取一些灵活的手段诸如变化支付方式、改变交易方式、缩短信用期限等来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口企业通过调查了解国外买家最近逾期账款的期限和数量,以及本企业在全部债权偿付日期中的还款顺位、占所有债权总额的比重和买家是否有习惯性拖欠还款的历史,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安排信用期限和规模,并在后续的货款催收过程中,更为慎重地对待买家逾期的事实,从而提早做出应对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通过降低或撤销信用限额这一过程,中国信保可以帮助出口企业更为清楚地认识到国外买家当前的风险程度,合理控制与其进行出口贸易的规模,控制自身对国外买家的应收账款规模在买家的偿付能力之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 2004 年起开始对电路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水平进行跟踪和评估,并不断依据这些状况调整授信额度。当预测到电路城公司的财务水平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经营时,就不断降低授信额度,并及时通报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国内出口家电企业,提示这些企业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并终止后续合作,以保障这些企业的收汇安全和持续经营。

  第二,电路城公司一直采用的支付方式--赊销是一种极具竞争力的交易方式,但这一方式对于出口企业而言也面临着极大的交易风险,因此很多出口企业不敢轻易尝试,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促进出口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扩大交易规模,还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解决其因赊销带来的现金流紧张等问题。赊销这种交易方式对企业的影响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为企业创造了发展契机,也同时加大了企业现金流的压力。特别是当发生如电路城公司破产这类问题时,如果没有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赊销造成的大额应收账款可能导致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出口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所以很多企业宁可放弃赊销带来的竞争力也不采取这种交易方式。

  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国内出口企业在面临这一问题时的后顾之忧,出口企业可以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转嫁自身可能面临的收汇风险,跟据保险人提供的买家风险状况对其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随时关注买家的经营情况,利用限额杠杆,合理控制与其交易规模,及时调整贸易策略,控制自身的应收账款在合理的放账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尽量保证国外买家能够及时、到位地还款,缩短现金流转周期,减少出口企业的坏账率。特别是如果出口企业可以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获得银行融资,就可以立即实现货款应收。这样既可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也能够帮助出口企业抓住贸易机会,促进自身发展。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本就不易获得贸易机会,限于自身财务状况还无法承担赊销带来的资金压力,出口信用保险完全可以帮助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使得这些企业不会因为这一原因放弃出口贸易机会。

  第三,一旦在出口贸易过程中出现损失后,出口信用保险的赔款不仅能够弥补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也能保证企业的持续生存发展。当一系列事前和事中的监控和防范措施都无法避免出口企业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就将发挥其损失补偿功能。依照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付比例,在确定保险责任和经济损失之后保险人将对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机制对企业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弥补。在赔付结束权益转让后,保险人获得代位追偿权,对相应国外进口商的欠款进行追讨,如果有追回款,则将依照权益比例在保险人和出口企业之间进行分摊。另外,与其他保险险种追回款首先冲抵赔款这一原则不同的是,出口信用保险的追回款采用的是按比例分摊原则,也就是说保险人赔付后一旦追回应收账款,出口企业对追回款获得分摊后将会弥补其报损买家项下所有的损失。通过这些赔款和追回款按比例分摊机制,对出口企业而言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事后弥补,使得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过程中免除后顾之忧,从而可以更加大胆地开拓市场,实现更大的收益。

  案例中的两家出口企业都及时收回了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应收账款,在这其中出口信用保险的先期预警功能起到了很大作用。如果未能顺利收回款项,根据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国信保就需要对出口企业的损失进行补偿,随后取得对电路城公司的追偿权。中国信保与出口企业的责任限额通常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最高赔偿限额通常是指在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中国信保按保单规定申报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通常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信用限额是由中国信保批复的,被保险人向特定买方出口或在特定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按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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