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一、界定恐怖主义的困境与意义
在全世界范围内,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有着很大的分歧。有史以来的全部恐怖主义都无法被任意一种定义所全面涵盖。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和政治倾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与理论对恐怖主义的内涵有着带有实用主义色彩的理解。在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方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都各持己见。主观方面是因为不同利益主体的政治出发点是不同的。各方主体在不同的政治层面,从不同的利益原则出发,对恐怖主义概念进行自主诠释,因此难以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客观方面是因为恐怖主义犯罪自身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关于定义的分歧,遗憾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对恐怖主义的确切定义取得共识。此外在如何有效整合国际社会资源进而有效遏制恐怖主义在全球的扩张等方面也未形成统一意见。10
但是,对恐怖主义犯罪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确定,尤其是能在法律层面上准确界定恐怖主义犯罪不仅可以在理论上迈出实质性一步,走出理论研究困境,而且为司法实践中辨析相关犯罪提供了法理依据。此外,能否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形成相对统一的认知是国际社会能否有效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前提条件。
二、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界定
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反映,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化的产物。11笔者通过归纳概括的方法,以犯罪构成四要件为切入点,系统归纳了恐怖主义犯罪四个构成要件方面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概括总结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特征
虽然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到底是什么至今仍未形成共识,但普遍认同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以下三个核心特征:一是政治性,即恐怖主义犯罪多与政治具有内在的紧密的联系,恐怖分子以完成自己的政治诉求作为实施犯罪的内在驱动;二是暴力性,即恐怖主义分子大多通过充满血腥暴力的残忍手段进行犯罪活动;三是恐怖性,即恐怖主义行为在社会制造了恐怖气氛,使人们感到自己的生命、财产受到或将会受到严重侵害。12但是,在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等方面还是存在争议。基于此,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特征:侵犯客体的复杂性
讨论恐怖主义犯罪客体的前提是厘清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能否清晰梳理二者关系关乎能否揭开恐怖主义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我国《刑法》对与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的罪名进行了分散式列举,罪名的广泛分布使得人们很难将恐怖主义犯罪从普通刑事犯罪中明确辨析出来。13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上具有一定的重合,例如恐怖主义分子一般采用故意杀人、放火等暴力手段进行恐怖活动。但是恐怖主义犯罪作为危害性更大的一种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犯罪客体有着本质的不同。普通刑事犯罪侵犯的客体往往比较单一,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就是特定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恐怖主义犯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等多个方面。14造成二者犯罪客体不同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具有双重目的。普通刑事犯罪的犯罪目的往往是单一的,例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只是追求剥夺他人生命权,而恐怖主义犯罪并非只有单一目的,而是既有直接目的,也有更深层次的根本目的,其犯罪目的具有层次性。它的直接目的是通过暴力犯罪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恐怖氛围,并激发公众恐慌情绪,但其根本目的在于逼迫当局完成自己在政治或宗教等方面的诉求。第二、犯罪对象是否具有层次性。恐怖主义犯罪的对象具有层次性,其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无辜的平民、也可以是外交官员、政府要员等具有政治意义的特殊人物,但恐怖分子希望进一步施加影响的对象是某些政治、宗教团体甚至各级政府。因此,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是相分离的。而普通刑事犯罪的对象不具有这种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相分离的特点,不具有犯罪对象的层次性。
我国理论界目前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客体的主要学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国家安全说”,该说立足于当前反恐活动的全球合作需求以及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所呈现的特点,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在政治利益驱动之下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定、民族团结的一类犯罪,因此应将其归为《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章中。;第二类是“复杂客体说”,该说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有的学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类犯罪, 不仅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侵害公私财产权,而且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也造成了极大破坏。”15第三类是“公共安全说”,该说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本质上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或威胁,因此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16
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采用的是分散立法的模式。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规定了大部分关于恐怖主义的犯罪形式,同时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章的洗钱罪中也作出了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上游犯罪的规定,此外,我国刑法规定犯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说明部分恐怖主义犯罪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然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多个犯罪直接客体,而我国《刑法》又将涉及恐怖主义的犯罪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表明立法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侵犯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特征:行为的恐怖性和对象的层次性
恐怖性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实施恐怖主义破坏活动在社会制造恐怖气氛,使不特定的多人感到不安与恐慌。恐怖性是区分恐怖主义犯罪与普通暴力型刑事犯罪的重要标志之一。较之普通刑事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使全社会笼罩在恐怖的阴霾之下,具有更深刻与广泛的消极社会影响。恐怖主义犯罪是严重的暴力型犯罪,主要是对人身或财产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对犯罪对象实施杀人、绑架等暴力性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2)招募恐怖主义组织成员并对其进行培训;(3)为恐怖主义组织或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金或其他帮助。,往往是极度残忍,甚至是泯灭人性的。此外,恐怖主义犯罪具有行为直接对象与犯罪目的最终对象相分离的特点。前文已做解释,此处不再赘述。
3.主体特征:鲜明的组织性
恐怖主义犯罪往往是具高度组织性、等级森严的恐怖主义主义犯罪组织实施的。一般来说,恐怖主义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范畴。有学者将目前的国际恐怖组织分为五类:(1)在错误路线指导下以民族解放为幌子的激进团体;(2)极右恐怖组织;(3)极左恐怖组织:(4)宗教恐怖组织;(5)黑社会势力。17
关于个人、国家能否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学界存在争议。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与“自然人”是不同的概念。这里的“个人”是指恐怖主义组织以外的自然人主体,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未加入任何恐怖组织的自然人能否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第一种观点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典型的有组织的犯罪,个人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恐怖主义组织内部架构清晰,等级森严,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只有在这样的恐怖主义组织领导下实施的犯罪活动才可能被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然而个人实施的具有恐怖性质的犯罪活动与这种有组织的恐怖主义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社会效应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因此不宜将个人纳入恐怖主义犯罪主体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可以构成恐怖主义犯罪主体。法国刑法典有关表述为:“……采取恐吓手段或者恐怖手段进行的单独个人或集体性攻击行为相联系时,构成恐怖主义活动罪……”,18这肯定了个人可以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个人责任原则是我国刑事追责原则,个人是否加入了恐怖主义组织,是否具有某种身份可以帮助印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恐怖主义犯罪主观方面的某种政治目的,但构成恐怖主义犯罪不能当然推出某人加入了某种恐怖主义组织而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在社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恐怖主义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可以构成恐怖主义犯罪。所以,笔者认为个人可以构成恐怖主义犯罪。其次,我国刑法未将国家纳入犯罪主体的范围而予以规制。因此,对于国家是否可以成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讨论对于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没有多大意义。
4.主观特征:犯罪目的的层次性
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目前理论界尚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为恐怖主义犯罪首先应是一种政治行为,属于政治范畴,具有特殊的政治目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其区别于普通暴力型刑事犯罪的重要标志。第二种观点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目的不仅仅只有政治目的,也应包含社会、宗教等其他目的。第三种观点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就是制造社会恐怖。
针对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政治目的是恐怖主义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但是,将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仅限于政治目的具有如下问题:第一、不符合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特征。不是所有恐怖活动都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相反很多恐怖活动往往不具有明显的政治诉求;第二、突出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目的不利于与国际反恐接轨。一旦将恐怖主义犯罪局限于政治类犯罪,则反恐工作势必会遭遇“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制约,纵容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
针对第二种观点,该观点过度扩大了恐怖主义犯罪目的的内涵,甚至将个人目的纳入其中,这种观点淡化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特征,无法将其从普通刑事犯罪中剥离出来。
针对第三种观点,不可否认的是,某些恐怖主义犯罪是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恐怖主义犯罪都以制造社会恐怖为其目的。比如,相当一部分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是通过暴力活动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施压进而满足其政治诉求。此外,很大一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也一定程度上制造了社会恐怖,激发了公众的恐慌情绪,如为了报复社会而实施放火行为,该行为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放火罪,而不应该将其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而且,制造社会恐怖并不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本目的, 制造社会恐怖只不过是实现其最终目标的手段而已。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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