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心理干预机制的概述及其现状与问题。
(一)心理干预机制的概念。
心理干预是一项活动,是指心理专家运用自身掌握的心理学知识,对个体的行为进行引导,从而达到改善未成年人心理的目标。心理干预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心理测验、辅导以及矫正是心理干预的重要组成部分。
心理测验是心理干预机制实施中的基础,只有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现状,才能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教导。通过测验获得的结果可以为后续心理干预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心理辅导是心理干预机制实施中的重要手段,心理辅导指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进行辅导治疗,在进行辅导时常用的方式为沟通交流法,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打开未成年人的心扉。
心理干预机制的最终目的是矫正未成年人的心理,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4心理矫正全方位的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调整,在时间选择上具有特别的要求,不仅可以在审判前进行调整,同时可以在审判后进行调整辅导,通过辅导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
心理干预机制内容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三者之间相互联系,互相影响。通过心理测验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为后续的工作奠定基础。心理辅导是手段,与未成年人进行交谈,深入未成年人的内心世界,从而实现矫正未成年人心理的目的,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心理基础。通过为成年人的心理进行矫治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客服心理障碍,促使其积极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干预是指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通过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干预,减轻未成年人心理的紧张感,从而保证未成年人养成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可以促进刑事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同时为法官准确量刑提供科学的参考标准。
(二)心理干预机制的理论依据。
1、古典精神分析理论。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思想包括有意识和无意识。潜意识并不能反映在人所意识到的潜在思维中,这些原始冲动、本能和欲望被社会习俗、习惯、道德和法律所4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389 页。
5王丽娟:《心灵帮教: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干预的能动介入—以未成年人犯罪的制约机制为指向》,《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 年第 3 期第 57 页。压抑或边缘化,而这些都不是他们自己的意识。这些意识虽然具有外在性,但是也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影响,因此也需要将这些意识纳入到心理的范畴中。
因此弗洛伊德认为心理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潜意识的存在,如果能够消除潜意识,则能够有效的减少心理问题6。
2、道德发展理论。
根据精神分析学派的投射原理,瑞士心理学家瑞士让·皮亚杰在 20 世纪 30 年代对儿童的道德认知发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认为,一个人的道德成熟主要表现在对原则和社会公正感的尊重上。一个道德的人可以根据社会的规则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人。采用对偶故事是皮亚杰的研究方法之一,他让孩子回答对偶故事来研究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过程,他提出,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过程与儿童认知发展的阶段是同步进行的,两者处于平行发展,儿童的道德发展过程可以在他们的认知发展过程中找到证据。他设计了一些具有道德价值的对偶故事,让孩子们回答,让孩子们辨别对错,从他们的特定行为情境投射,推断出孩子们对现有道德的认知和道德发展水平的评价。皮亚杰通过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提出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内受不同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经历了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他律,指的是幼儿的道德判断只注重行为的客观影响,不关心主观动机,是由其自身道德判断以外的价值所控制,是客体。所谓自律,是指儿童自身的主观价值、道德判断的主观标准和主观性。他律水平和自律水平是儿童道德判断的两个层次。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儿童道德发展的年龄阶段,他提出,10 岁的孩子是从他律到自律的道德变换分水岭,10 岁前,孩子们的思维判断道德行为主要是基于外部标准设定的其他人,是他律道德;在 10 岁以后,儿童对道德行为的心理判断主要是基于他们自身的内在标准,即自律道德。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经历四个道德认知的过程,这四个过程分别为无律过程、他律过程、自律过程以及最终的公平正义过程7。
从这些儿童道德倾向的四个阶段可以看出,从理解简单的规则到理解规则的真正意义,从他律与自律的转变,皮亚杰认为人格的发展阶段不是完全孤立的,而是一个不断的发展过程。儿童的道德发展也是一个连续的、渐进的发展过程,家长或老师可以根据各个年龄阶段的孩子的不同特点来教育和引导孩子,儿童在其自我中心阶段的活动不应受到更多的干扰,注重其自身独立的成长,对于出现的问题应该耐心地进行具体的指导。对于处于权威阶段的儿童,出现问题时,有必要依靠成人的具体指导和教育。在这个时候,成人的演示例子因具有指导性而极其重要,所以我们不需要互相寻求帮助。对于儿童在可能的阶段,我们应该注意教育的积极引导和合理的原则,平等对待每一个孩子,给孩子们一个公正的阶段,尊重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在必要的时候给予他们恰当的教育和指导。
3、社会学习理论。
1952 年,美国着名心理学家阿尔伯特·班杜拉提出社会学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的研究重点是学习和自我调节在人类行为中的作用,重点是人类行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阿尔伯特·班杜拉在研究的过程中将重点集中在环境及观念对行为的影响上。班杜拉指出,以往的研究理论家普遍忽视社会变量对人类行为的制约作用,他们通常采用物理动物实验的方法,构建了理论体系。这项研究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似乎没有科学的说服力。人类是生活在社会条件下,因此,应该在社会环境中研究人的行为,而不是在固定的研究室内进行研究。
阿尔伯特·班杜拉认为,行为刺激反应理论不能解释人类观察学习,因为刺激反应理论不能解释为什么一个经验表现出新的行为,以及为什么一个人可能一直观察模型行为几天、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因此,如果社会学习只是在奖惩基础上进行,那么大多数人就不会在社会条件下生存。班杜拉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与研究来证明他的观点,基础实证研究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基于科学实验的社会学习理论。
(三)心理干预在我国未成年刑事审判中的积极实践。
青少年的心理干预机制使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变得良好,因此对于心理干预工作的关注力度在不断的增强。心理干预工作在我国具有优秀的历史,早在古代周朝时期,就有利用心理干预工作审判案件的事例。据古典记载,周朝在对犯人进行审判时从多个角度入手,包括耳、目、口、色以及气等。通过这些方式更好的了解犯罪人员的行为特征。从这个记载中得知,心理学知识在古代中就有所发展,并且心理学知识被应用在审判的过程中。
国外关于心理干预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遵从心理学科。在美国,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后需要将未成年人送到指定的中心,在中心对未成年人进行再教育。中心的主要作用是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并在治疗的过程中结合未成年人的恢复情况选择合适的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学习。在这期间中心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诊断,诊断工作开展中需要由不同的群体参与,包括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等,这些人员汇集在一起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情况进行评估、而在日本,很多未成年人进入恢复中心后情绪会出现波动,在这种情况下,日本采用的治疗方式为观看相关的视频,通过视频的观看安抚未成年人的心理,使未成年人更好的适应中心的生活。无论是何种方式的心理干预,都能够有效的降低未成年人的危险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恢复。
91998 年,上海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时出具了心理测试结果,这是心理干预的初期阶段。在审判的过程中经过不断的改善以及调整,在 2011 年时上海市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都会进行心理干预,通过心理干预对具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为了保证心理干预工作的顺利进行,同年上海市开展了招聘活动,聘请有序的人员作为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的实施者。这些实施者作为少年心理辅导员,参与心理干预工作,促进心理干预机制与少年法庭工作有效对接。工作期间这些人员的工作有法院进行统一的安排,分工明确,这样就提升了心理干预的效果。
心理辅导员的工作包括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评估以及治疗等。
为了提升心理干预的效果,上海市开展了培训工作,对审判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心理学方面的相关知识。培训工作结束后审判人员掌握了很多心理学知识,还有 30 名审判人员获得了心理咨询的资格。在 2012 年上海法院与高校进行合作,由高校中的心理教师作为心理干预实施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心理干预。在 2013 年上海市成立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询平台,并且部分法院建立了工作室,工作室的建立主要是为了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不仅如此,上海市法院审判工作开展中还与教育部门进行了合作,充分利用教育工作人员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教育方法,对失足的未成年人进行关怀与照顾,使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包容,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这样就对于未成年人以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帮助。上海市的这些工作扩大了心理干预的影响力,对于其他地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方向和经验,同时对于本地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开展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长宁法院少年庭总结了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要讲“四理”,对当事人要讲法律法规、将道德伦理、讲利害关系、讲心理健康。浦东、普陀法院通过拍摄宣传教育片的形式,通过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反映家庭的破裂对孩子造成的成长阴影,同时邀请心理专家剖析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具有良好的教育效果。据统计,在 2011 年,上海法院全市少年法庭共对 74 人实施了心理干预;在 2012 年,上海法院对 193 人实施了心理干预,成效显着。
2010 年 7 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干预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该暂行规定对心理干预的任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心理咨询师的选任、心理干预程序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范了该院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的心理干预工作。2012 年 3 月,山东省单县检察院积极联系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司法局、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联合制订了《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暂行规定》。
在 2013 年时,国家颁布的《解释》中的规定提出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各地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关教育,如心理辅导。但是在进行心理辅导时需要获得监护人的同意,保证辅导行为的合理性。这条法律的出台加快了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的进程,为心理干预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保证。这是中国首次通过司法解释形式,明确引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心理干预制度,以及涉及少年刑事案件审理的少年及其他诉讼人的心理疏导,缓和家庭关系。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能够缓解未成年人的矛盾心理,从而使未成年人在庭审的过程中更加配合审判工作。心理干预工作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对于法院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样也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以某基层法院首次引入心理干预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的刑事案件为例,该院邀请具有丰富生活阅历与工作经验的心理咨询专家和心理医生各一名,与被告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干部共同组成帮教团,对两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助与教育。
在庭审的法庭帮教阶段,心理专家从法律角度和社会认知角度分析了两名被告人的犯罪心理与行为动机。心理专家认为,两名被告人都为未成年人,社会认知存在欠缺,属于成长过程中自我迷失导致的自我意识薄弱,但他们的可塑性很大,希望两位年轻人在庭审后能够重新定位自我,回归社会,并且建议他们与父母拥抱。在心理专家的帮教下,两名被告人现场痛哭流涕,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向法庭承诺以后一定要好好做人,学习法律知识,孝敬父母。庭审中,心理专家还从心理学的专业的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心理进行分析,他们的语调平缓而贴心、亲切而温柔,他们用一种全新的行为认知角度剖析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原因,并对他们日后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提供意见和建议,有效化解了被告人对法庭的抵触心理和对社会的排斥情绪,使其彻底醒悟。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了解发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发生了变化,在对未成年人审判时重点集中在保证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而不是单纯的进行审判,这样可以化解他们的焦虑情绪,用温婉而平和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加以影响,让他们重新认识自我、积极改造、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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