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心理干预制度的实践成效
法国着名刑法学家安塞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其负责审判的罪犯。因此,我们必须调查被告人的人格及心理状态。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心理”等方面入手,确保被告人的处遇符合他的人格,以便尽快回到社会。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社会调查主要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所在村(居)委会的法定代理人、村(居)委员会代表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该社会调查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情况的客观反映。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及量刑建议书的过程中,同时给其送达未成年被告人调查问卷,告知开庭时将调查问卷交与法官。
在这一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调查则鲜有涉及,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认知了解甚少,心理干预的运用有效弥补了这一缺陷,在庭审中,心理专家从更为专业的角度探寻这群迷途少年的心灵,他们的语调平缓而贴心,亲切而温柔,他们深入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灵深处,研究他们脆弱而多变、稚嫩而有缺陷、偏执而有障碍的心灵。这群因缺少家庭、学校、社会关爱的孩子会因专家的劝导而悔悟,会因自己曾犯的错误而愧疚,心灵干预对这群特殊的孩子来说是一次心灵的救赎。
心理专家深入解读失足少年的行为,他们往往不会直接批评孩子的犯罪行为,他们会以一种全新的行为认知角度剖析少年犯罪行为的原因、特征、结果,这种更深层次的点评往往会让未成年被告人产生思想上的共鸣,使得其清楚的认识到对于自身行为对亲人、受害者造成的痛苦以及伤害,从而在道德意识的趋势下进行积极的自我改造行为,因此可以说心理干预对于迷途少年亦是一次行为救赎。
真诚悔过之后,心理专家会从专业角度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的错误行为,并对他们日后重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提供意见和建议。这有助于失足少年的自我回归。
但是从我国心理干预的案件现状来看,在全国司法服务的整体体系中,心理干预机制发展并不成熟,引入心理干预的司法机关数量不多,各地各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一套较为统一的程序规范,心理干预引入刑事司法程序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以公安机关、检察部门、法院部分为首的司法部分就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干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共识。这是司法部门多年来探索以及实践的成果。在心理干预的流程中,首先由检察部门对心理干预的相关程序进行开启,然后由公安机关提供专门进行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干预的测试场地,并对心理咨询师的相关要求给予配合和,最后法院通过对心理干预成果的应用,使得刑罚期限度量的准确性进一步提高,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经由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对相关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专业的心理测试。
当前,我国国内在开展心理干预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是人格测验方法即 MMPI(美国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定问卷)及卡特尔 16 项人格因素调查表(16PF)两种方式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测验,这两种测验方法是心理学者们一直认为的最权威、最科学、最全面的心理测试方法。这两种方式中,其以统计学的理论为测验研究基础,通过选取科学标准的题目以及配套的行为、性格调查表从而全面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征等进行有效分析,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进行梳理,从而准确推测出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同时,心理学家也会根据测试的结果制定一系列科学矫正方法,从而帮助未成年被告者及时对自身的错误认知进行矫正。心理干预中所采取的测试手段不论是科学性还是规范性都较高,甚至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成为法官裁决的依据。
在此,专业科学的心理测试报告可以成为法官判定刑期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来讲,当提起公诉的机关对自身的证物呈述完毕时,其可以申请出示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测试分析结果作为证物,在得到法官的允许以及对当庭质证之后,法官可以将被告者的心理测试报告作为裁决刑法期限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法官还可以通过对心理测试报告的分析,以法庭教育的形式对被告者进行心理疏导,让未成年人被告者可以通过正确的教育引导改过自新。
最后,法院判决之后的跟踪回访。通过电话回访的形式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也是心理干预的重要手段之一。相关司法部分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电话回访之前,应该对其心理测试报告、结果等进行详细分析,在对其心理特点进行把握的情况下以沟通的形式打开未成年被告者的心结,从而让其重新建立对生活的自信,避免其再犯罪行为的发生。
(七)心理干预实践的不足.
虽然各地法院目前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这项工作,对于运用于庭前、庭审、判后的心理干预机制,在目前我国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仍存在许多实践尴尬,如缺乏完善法律规章制度的支持等,导致心理干预在实施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1、立法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司法体系还没有具体对心理干预制度进行阐述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使得心理干预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心理干预的实施体系中,心理测试是心理干预的核心关键部分,但是在法院的案件审理中,很多辩护人都会对心理测验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产生质疑,使得心理测验的分析结果虽然理论上可以作为案件的量刑判断依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实施起来阻力较大。当前,仅有少数地区将心理测验的检测结果作为庭审裁决依据,在大部分地区心理干预手段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
2、实践操作不够规范统一.
由于我国心理干预体系上不成熟,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实施心理干预的方式上,存在着显着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对象范围选取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当前,很多地区在进行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干预的时候,选取的对象范围、年龄标准的划定等都不统一,导致心理干预的对象选取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干预程度不明。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重点干预还是一般干预缺乏相应的标准。
具备心理测验条件的机关单位数量较少,且心理测试人员不专业。当前,我国心理干预相关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整体而言具备独立完成心理测试资质的机关单位较少,且很多测试人员都是机关单位随意选取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心理测验分析的资质。比如上海市司法局在进行心理测验的过程中,测验人员仅为单位挑选的专业为非心理学专业的工作人员,且整个测验过程还需要其他机构进行辅助才可以完成。
测验的程序缺乏规范性。具体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测验之前并不会对测验人员提前告知,导致很多实验者对于此次心理测试的目的性以及重要性不了解,导致测验出来的结果并不准确;二是缺乏进行测验的固定场所。当前,大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在进行心理测验的过程中,都是在当地的看守所的监房里完成的,对测试者答题的干扰性较大,导致结果不够科学准确;三是答题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在答题的过程中代替别人答题现象严重,从而对检测的结果进行干扰。
除此之外,检测结果以及相关分析报告也较为随意,且在时间上存在滞后现象。当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心理测试的报告作出相关规定,导致各个地方的心理测试分析报告不论在格式上还是内容上差异性都较大。同时,由于心理测验只有在检查机关发起之后才可以进行,但是很多地方等到检察机关发起的时候早就过了庭审时间,这就出现了时间上的滞后性,导致报告不可以发挥应有的功效。
3、心理干预的主体之间缺乏信息的共享与传递.
在实施心理干预的过程中,一些少年犯经常在拘留中心接受心理咨询后,在检察机关也被问到类似的问题。当案件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移交至法院时,此时进行心理干预,少年犯已经不愿再回答类似的问题。因此,对于不同的司法机构在不同阶段承担的心理干预任务应予以明确明确,加强不同部分心理干预所获得的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以提高后续心理干预的工作效率。
4、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健全.
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也是当前我国心理干预体系中存在的一大漏洞。第一,心理干预的有效性分析是个较为专业的分析过程,需要具备一定心理学知识的人员才可以胜任,但是当前很多法官并不具备相关知识能力,因而对于心理干预的分析会出现误差;第二,虽然理论上心理测验的报告可以作为被告人刑期的量化的依据,但是却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导致实施起来较为困难;第三,心理干预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会记录一些未成年被告人隐私信息,但是由于相关保密措施还未建立,导致这些隐私信息经常存在泄密的情况,从而使得很多测试者对测试持抵触情绪。
5、审判阶段心理干预受限.
(1)庭前介入.
受刑事审判限制的影响,进入审判阶段后,心理干预在庭前干预的时间较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刑事心理评估的准确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同时,很多时候心理咨询专家都不会及时的将测试结果告知未成年报告人,导致测试者对自身的心理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从而对后期的自我认知,自我纠正过程造成影响,使得心理干预的效果大大降低。
(2)庭审介入.
如果在庭审时允许介入心理干预,此时未成年被告人经过了开庭审理和庭审帮教,公诉人对其犯罪行为从法律上进行了例举,这容易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自我犯罪行为及危害后果有了认识,并愿意积极悔改。二是未成年被告人并没有悔改心理,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错误,未成年被告人容易产生冲突和对立情绪,严重影响未成年被告人正确认识自我和回归社会的进程。此外,心理咨询师的法律地位、资格选任无法确定,心理干预的程序不规范等,都影响心理干预的进一步完善。
(3)判后介入.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干预期,此时,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回归家庭与社会,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道司法程序,加之街坊邻里的议论、同学的目光,社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态度发生变化,其可能已经难以回归学校。
他们的心灵容易出现创伤。这时,未成年被告人与社会关系不能互相融合。这一时期是未成年被告人可能重新犯罪的最危险的时期,也是他们重返社会后最不适宜的时期。显然,法院在定罪量刑和选刑罚执行方式时,由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缺乏准确认识和判断,在缓刑期内的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并不会受到相关机关单位的监督,从而使得社区矫治的方式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事实上,未成年被告人在面对法院判决时容易持抗拒心理,产生悲观情绪,法院的判决往往与他们的心理预期存在一定差距,导致对心理干预的配合度不高。心理咨询专家还认为,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后心理咨询中往往属于被动接受,导致心理专家试图从多角度实施干预但是效果却差强人意。同时,由于心理干预报告的之后性,导致其发挥的作用的时候案件却已经审理完毕,心理干预报告也无法改变判决结果。
另外,将心理干预机制引入少年刑事审判的过程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也将面临各种人的不理解、不支持。在我国,心理咨询师虽属于朝阳行业,但大部分人仍难以接受心理咨询,所以为了消除误解,心理咨询行业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直到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认可。将心理干预引入刑事司法程序,受到很多质疑和挑战,抵制未知的事物是人类这一群体的共性,这也是心理干预面临的挑战之一。
如果能够妥善处理并解决上述问题,心理干预机制将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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